Dave5136 wrote:
我並不贊成普遍地賦與老師「體罰權」。但對於無法管教的學生該怎麼辦?可以考慮設立一種特殊的教育機構,專收因「嚴重違反校規」而被退學的學生,只有這種機構的老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得依法賦與體罰的權力。如此一方面保障一般的學生免於被體罰、另一方面避免「不受教」的學生影響正常學生的受教權。
...(恕刪)
立意很好,但違法.
我認同隔離想法,
但連監獄行刑法懲罰之犯人都無法施與身體傷害處分,
除非大家認為嚴重違反校規而被退學的學生,
比犯刑責而服刑之犯人可惡.
教育基本法
第3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