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同樣是不合法。差別只在於「較不容易被抓」。...(恕刪) 你說的完全正確。這是架構於當事人真要脫手的話的場合。影音二手店家有他們的預防機制存在,格子店太多元化業者不會去那種地方抓猴的。相對的來說想要買的人也是很難找到,完全得碰運氣。
其實這種情形被告的人不少喔,搜尋就有一堆。基本上,拿出來拍賣,就很難完全說服人你沒有營利,因為你會收錢就很難以非營利躲過而拿來賣,又等於在進行散佈兩者一加起來...只要你沒有獲得正式代理的資格(就是沒有原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散佈販售)那麼就很容易被代理商告...這是惡法,但是現實狀況大概就是這樣 >"<
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平行輸入之真品,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4 款規定,的確需著作權人同意,惟同法第87條之1第3款亦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受同法第87條第4 款之限制.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及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可輸入任何著作,每次每1著作以1份為限,更為82年5月5日內政部函釋所釋明,是上開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應不以由該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個人利用為限,亦得輸入一定數量之重製物.故如自行帶入之合法重製物為自用(得一定數量)或為散布之目的(每次每1著作以1份為限,即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合法輸入重製物.).且販賣未經同意平行輸入之著作權真品,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僅需付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人並得依著作權法第90-1條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無刑責,而向未經同意而輸入之賣家購買平行輸入之正品而使用並不違法,只有賣家可能觸法,但如其販售之商品為每次入境每1著作以1份為限之平行輸入正品,亦不違法.如販售商品為自行帶入著作權商品未超過每次每1著作以1份之標準,即為合法.除非業者能舉證此商品違反上述標準,始得依法請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