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他們的教材也是典點點...


退費問題找當地政府消保官吧,更有力的話還有民代
南投縣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0年3月29日
(90)投府法規字第90054947號令公布
第十八條 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已繳納代辦費以外所有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繳納費用之半數。在班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賸餘部分應予退還。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或可歸責補習班之事由而中途停辦者,應全額退還費用。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中途停辦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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