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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E-TAG計程收費也可以上高速公路喔●反對交通部護航遠通ETC~始於820凱道大遊行


eocc2005 wrote:
訴求:ETC換人經營...(恕刪)

我覺得可以在受訪或是攝影機前面的時候...
找台平板電腦...不斷replay徐先生的"嫌貴就不要買阿"影片...效果會更好...

joey888 wrote:
會有1000人嗎?懷...(恕刪)
這樣就叫"為反對而反對的活動"喔....

樂活小新 wrote:
雖然改回人工收費支出會比較多...(恕刪)


電子收費 比 人工收費 支出更多!

1年 人工收費支出 + 回數票印製 + 水電 +到你加不下去 從4億, 6億到高公局自己凹出來的 11億.

參考: 全部人工收費約1200人X3.4萬(月) X12 約=4億

電子收費支出付給遠通: 每車次3.4X 1年5億車次=17億.

無論怎麼算電子收費都比人工收費支出更多!

這增加出來的支出, 還不是僅使用 ETC 的人付, 包括沒使用 ETC 的人也要一起付, 因為你繳的過路費進國道基金後, 再一起付委辦費, 當中不會再分"從使用ETC 的收費中" 拿出來付, 包括未使用者.
四億
和賠遠通
也不過幾十億

計程收費後
高公局要付給遠通的錢
2年就50億了
兩年就夠付了

計程之後
如果遠通要脅要調漲費用
到時不就要賠更多

更何況
要不要賠還要上法院哩!

真正為國家就要壯士斷腕

核四兩千億都想要停工了
蚊子館都蓋一堆了
說真的
國家真的會省那些的錢?



一年四億和一年遠通手續費27億那個貴

算起來人工收費便宜多了,可以一年抵七年

國家一年花27億搞ETC
搞個10年
搞不起來嗎?
我們國家電子產業沒那麼差吧!


講白了不過是賣國產的做法
把花幾千億蓋的高速公路
變成財團免本錢的金雞母


以後真的硬來了成功全面計程
徐老大還真的可以說
嫌貴就別上高速公路哩!

supersunday7776 wrote:
訴求:ETC換人經營...(恕刪)


這個判決定獻後,遠通電收的ETC永遠洗不清官商勾結的臭名,難道前交通大部長003全身而退給了現在交通大部全體官員有恃無恐,為所欲為的依靠!?

[不爽網]ETC案 林陵三機要(宋乃午)判11年

supersunday7776 wrote:
四億和賠遠通也不過幾...(恕刪)

價錢是高公局決定,遠通只能收代辦費而已吧.
遠通無權去訂定高速公路收費基準.
別把錯誤訴求拿去遊行阿,到時真的會上新聞的


eric62 wrote:
價錢是高公局決定,遠...(恕刪)


的確,這點真的是這樣!!

nobitaku wrote:
這增加出來的支出, 還不是僅使用 ETC 的人付...(恕刪)


按照道理, 這多出來的支出, 要由使用者付費, 也就是說使用 ETC 的人要多付, 而高公局已幫你 湯姆換算成瑪莉, 省油省錢 3.4 元 回饋到 使用 ETC 的人, 但這不會回國道基金, 國道基金還是實質多支出.

可是不按照道理, 還打算對使用 ETC 的人優惠, 也就是說更加重沒使用者的付擔!

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
不要說解約政府多花2...(恕刪)


為什麼解約就一定要政府花錢買回呢?

先炒個冷飯~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2301200&p=1

高公局的答覆為:
依據ETC契約,終止契約事由略以:
(一)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諸如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危機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者,或乙方負責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或違約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不完全等。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違約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不完全等。
賓果!果然就是有這一項!這樣才合理嘛。遠通電收改善經年仍無法達到契約要求,提出免費體驗、減收通行費等方案仍不見成效,甚至高公局違反規定加開ETC車道,被監察院提出糾正了,都沒辦法挽救遠通ETC的利用率,按照契約精神,的確應該予以解約了,而且由於歸責於乙方,還可以要求遠通電收賠償!
至於終止ETC契約的後果,由於歸責於遠通的違約,自然應該要求遠通負責維持過度期的ETC營運,或者國道停止收費一年,另行招標而建置轉換為計程收費系統,期間之國道收費之損失,自然應由遠通電收全部或部分賠償。如此既不影響既有用戶的權益,也不致耽誤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的政策推行。



我贊成究責乙方(遠通)而解約,然後開始招標建置計程系統,在計程系統上路前,看遠通要負擔暫停收費的損失還是無償維持營運,我想如果暫停收費,由遠通負責承擔部分損失,老百姓應該反彈不會太大。

如果不解約,遠通就乖乖繳罰款,然後計程上路的契約要在民意機關(立委)監督之下審議通過,否則到時候問題一堆,那些官員又推說是「當時契約訂得不夠好......」。

2sc wrote:
為什麼解約就一定要政...(恕刪)


違約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不完全等 --- 這現象已經變成常態
高公局早已視而不見..... 護航到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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