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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員警當街開槍..這次出人命了...


andbu558 wrote:
重點在於開槍有沒有違...(恕刪)


用槍時機這就是重點!
撇開其他不說
光看新聞裡的那個紅髮年輕人
馬的保證是鏡頭前一個樣、私底下又一個樣、
會是良好市民?
遮車牌+攔阻不停~如不開槍他下一分鐘又幹了啥壞是
倒楣的是誰?是我們一般百姓

這部分警方雖有可議之處、但開槍的部分我是支持的
omygod_101 wrote:
我不是想攻擊你 是太多太多的警察 給人的觀感真的都不好 所以我沒有說全部的警察

以前的經驗 警察問話的語氣都真的很差 我並沒有不配合

還有以前有一次去警局報案 開了3聯單 過了幾天收到一封信 說在積極偵辦中

後來也沒有任何下文


所以阿,不管你所遭遇到的警察是好是壞,你都不能讓他有藉口拔槍不是嗎?

這道理跟在職場上不是一樣嗎?遇到小人,除了整回去,當然就是不被對方找到藉口。

前面一堆網友,都講的很好啦,但有誰當下可以想到其他方法?

警察不是萬能,當下發生了唯一的方法就是追,用槍是不是時機不知道,但這是他的權利。

沒有人想打死對方(雖然我很希望拉),也不要再事後講一堆好聽的話,看了只會絕得是馬後砲而以。
跟一堆連法學緒論都沒讀過的人談比例原則實在太浪費時間了

反正那個警察死定了,有點法學概念的人都知道

鄉民可都繼續公幹,但是所有的警察同仁應該都心知肚明這個人完蛋了
殺人熊 wrote:
這個標準好嚴苛......(恕刪)



一堆人說有更好的作法 什麼因 什麼果
我只知道 沒把他弊掉 遲早做出更糟糕 害更多人的事情
遮車牌這種白目行為都做了 什麼不敢作
因就是 這個警察弊掉了這個混混
果就是 在未來幾年本來會因為這少年的犯法而傷而死的人 都因此得救


andbu558 wrote:
撞機車比開槍更合乎情理也更合乎比例原則...(恕刪)


我說對空鳴槍比開車撞機車合理.....那撞機車撞死對方時(一次還兩個,前後座一起買單),你的比例原則又如何解釋?
子彈是很神奇的...民國80幾年(詳細年月我忘了)高雄案例,警匪槍戰,警方子彈打到民宅鐵捲門,剛好該電動鐵捲門上升中,子彈反彈,一位女性駕駛剛好駕車經過,正中該駕駛太陽穴(當場死亡)........

nungchao wrote:


所以阿,不管你所...(恕刪)


都不能讓他有藉口拔槍 那意思是說只要有任何藉口他有機會拔槍是社會認可的嗎!

什麼叫好聽話 馬後炮

相關的用槍訓練 到現實變成自由意志

有所謂專業嗎!
我目前是學法律的學生
所以對於這個案件有一些想法想訴說, 得罪莫怪

首先, 在討論這個案子之前
我發現, 版友對於本案事實都沒有深刻的了解

我昨天看了新聞, 說真格的, 這個案子的真相並未完全被發掘出來
連檢察官都認為, 雙方都在鬼扯
警察是不是對空鳴槍?? 擊中後腦的子彈的入射角度為何?? 擊中後腦的人還可以說話叫司機快逃??

這些疑點都未釐清, 現在就蓋棺論定會不會太快??

接下來, 我認為大多數的版友都有未審先判的毛病

我與各位版友相同, 無法對於這個司機有更多的好感,
光看他的金毛頭, 說話的屌樣, 更別談上他的前科, 與之後可能的犯行
每一項都讓我不敢恭維

這種人我也希望社會上越少越好, 以免我上街購物還有危險...

但就因為這樣, 這小王八蛋就該受死刑嗎??

若這樣就該受死刑, 我們必須拿什麼去制裁那些更罪大惡極的罪犯?? 車裂? 還是凌遲?


就這個案子而言

我只看到他犯了幾個錯

第一, 掩蓋車牌
第二, 拒絕攔檢, 並加速逃逸
第三, 騎車超速 (可能有)

這三項都屬行政法的範疇, 沒有任何一項是刑法的範圍
也就是說, 這些都不是犯罪, 也無所謂現行犯的問題

簡單來說, 如果這些是犯罪的話,
我們穿越馬路, 也可構成現行犯, 警察可以馬上逮捕...當然, 嚴重起來, 也可以一槍格斃

然而, 這是大家所想見的嗎?


市面上賣的一些噴劑, 可以掩蓋汽車大牌, 或造成反光效果, 這個大家熟知
藤原拓海的飆車美技, 大家也都熟知,
說真的, 買噴劑遮大牌, 行車超速, 這些事情有很多人都有可能去做,
怎麼沒有聽到"這些人都該死"的言論呢?

就算是開車逃逸, 只要沒有衝撞警察, 沒有使大家有處於危險狀態,
我也實在看不出有什麼該死的理由,

所以我認為, 大家只是因為厭惡這些小王八蛋, 覺得這些人死死算了, 免得危害社會

但"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未來可能會做什麼而定他的罪"
更遑論是剝奪他的生命
他已經做的壞事, 都已經由法律制裁, 這些是已經論定的事情

警察今天所做的事情, 是用槍殺了一個只犯了前述三個錯的民眾
而且警察有很多其他的選擇, 譬如圍捕之類的
無論這個民眾有沒有前科, 我們討不討厭他
連要送他去關, 我認為都很牽強
更何況是直接槍殺

所以我認為警察違反比例原則, 應該不屬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也沒有任何可以阻卻違法性的理由

譬如, 警察生命(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威脅, 也無旁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
選用最終手段本來就很有問題

所以我認為,
這位警察, 業務過失致死,
是非常合理的結果





andbu558大說:
當天警方是開車而不是騎車 撞機車比開槍更合乎情理也更合乎比例原則
^^^^^^^^^^^^^^^^^^^^^^^^
捉歹徒有很多方法 而不是只有開槍一途
其實派出所每天都會有兩線的線上巡邏 呼叫線上警力及其他派出所警力一起幫忙


原來撞機車比開槍更合理啊!!

那如果今天撞了機車,疑犯摔下來受傷? 死亡? 警車碾到? 請問又是誰要負責...

不要說什麼這樣傷亡機會比較低之類的...

會死就是會死,警察開槍時也不會想說要疑犯當場死!

更何況call警力來圍捕也只能在疑犯是開車的情況下,比較有辦法圍

要是他騎機車,你來圍看看,看會不會出事!

傷到他一根毛,他一樣告你執法過當...

小弟就曾經在永和樂華夜市看到一群飆仔開槍,開完之後,一群人就騎機車三四貼飆走....

警察來到現場時,什麼也抓不到了...因為都散光了...

所以今天遇到那種騎機車的飆仔真的很難抓!


ruanleo wrote:
跟一堆連法學緒論都沒...(恕刪)


講那麼多幹嘛?

先做個良民再來討論什麼"比例原則"好嗎?

我能肯定的是 --- 遮車牌就是垃圾人啦!!!
飆車族全部給我幹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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