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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寄給我函...說我發票對中太多!(是真的!)

我再仔細看了一下樓主的文



上面這份函是國稅局給樓主的函,只有一張。
就是要請樓主到國稅局一趟去辦理相關事相。


而下面這份公文是附件,這附件應該有兩張,樓主紙貼出最後的一張,我相信公文的受文者不是樓主本人,而是國稅局。
這附件的用意是要國稅局協助將樓主所領到的2200中獎獎金匯回中央銀行,國稅局會協助,所以不用擔心不知道怎麼匯。

公文都來了~還是親自跑一趟說明一下,若認定要繳回就繳巴~為了2200元 留各污點不太值得~

大家不要再瞎起鬨了!樓主已經在今日更改標題(是真的!)
還有,樓主在原文新增以下的內容:
今天我去苗栗的稅捐處問~
他說文件是沒錯拉~
稅捐處說:(但是要你直接匯款過去也怪怪的...還是跟國稅局的人員約時間去備詢....)
還沒跟國稅局人員約時間...他說18號之前都可以...

所以,大家就靜候結果吧!
下次學乖點....分段時間去領~~
不然就是去7-11全部花掉~~
這樣國稅局應該就不會查了吧~~
拿著相機拍下生活中感動的瞬間~~
果然如我所想,這不是詐騙,也非子虛烏有,

我想,這事情若2200可以了結,(繳回不當所得)我想, 國稅局還是寬容的,
國稅局能開個小門讓你走,我想,識時務者為俊杰,您就趕快還款了解掉算了
就怕國稅局不善罷甘休

其實很多人都乎略了樓主任職單位的老闆怎樣看待這件事?或是說發現這件事
因為樓主沒私下處理好而引發後續效應的問題,

若想想,片面以為這是詐騙,不理他,且網上又有一堆人主張這是合理所得,對方不打老虎打蒼蠅,或是
詐騙集團新的手法,時間到了國稅局一定會找上樓主的公司來個查帳,試想現今的
公司行號,哪家公司承受的起這樣的揉躪,當樓主的公司被國稅局翻個雞飛狗跳, 大出血時
才發現原來是某位員工的小貪念引起,卻又大意沒處理好時,

樓主職位不保不打緊,公司也一定會來個斷尾求生,也把樓主一並拖下水吃上官司, 這樣的結局只因為
那2200,值得嗎,

當然不能怪樓主啦,現在外面詐騙集團那麼多,謹慎點是應該的,但我想,以現在電信及資訊加上交通
那麼發達,要求證一份國稅局簽發的公文是真是假有那麼難嗎,別誤事了,趕快去處理掉吧,
這種可大可小的事,還想要等到最後期限再去嗎,

yamoco wrote:
去年9-10月的發票我對中11張2200元!


11張2200元 在這中獎機率這麼低的情形
還有辦法中那麼多張
到樓主公司消費不拿發票的人還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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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1仟元的還有機會解釋
看來很難解釋了(就算解釋了公司也還是會遭到查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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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台北市就有一家便利商店(那時的機率比較高)
老闆自己開!自己對!自己領
最後還有上新聞的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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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了一下
公文地址及電話還有課別都是對的
只差沒打給承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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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oco wrote:
可是他是一開始就跟我說...建議我繳回國庫...並沒通知我去...就算他發函給我...還是叫我去匯款...並沒通知我去備詢什麼的!
今天我去苗栗的稅捐處問~
他說文件是沒錯拉~
稅捐處說:(但是要你直接匯款過去也怪怪的...還是跟國稅局的人員約時間去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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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的案子(怎會跑去苗栗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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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是應該協助你繳回國庫的

而不是叫你直接匯款的

匯完款還要有結案的動作

否則 以後要怎麼證明你已經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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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或許是依這條來要求要追回的
第 15 條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主管稽徵機關並於取得相關不法
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如果真的是客人不要的
這算是不正當方法套取嗎

不過我一直認為國稅局的這個回答
中壢市陳小姐問:顧客未取走的發票中獎,是否可以讓員工兌領獎金?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或所僱用員工,於顧客消費時,未依規定將已開立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卻據為己有意圖對獎並冒領中獎獎金,此行為已構成違法,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另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客戶自己不要的 算應給予而未給予嗎
客戶自己不要的 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物者

怎麼想都覺得怪







正義魔人 太多
這....有點扯唷

哪有這種事的,當初定的規矩不是這樣吧= =
刪除....




切莫讓行車紀錄器成為寬以待己 嚴以律人的工具
只能說網路很多人是打打嘴砲的
若想幫忙就去查證
不想幫也不要亂給意見
反正害了當事人
自己也沒損失
是吧??
pasang wrote:
只能說網路很多人是打...(恕刪)


這一系列的回文,我是真的有一篇一篇的看過喔!!

好玩的是~~~前面有人去查證了

最耐人尋味的是求證人問了國稅局的朋友…竟然說是假的

真是傻眼~~~~我想那個朋友應該是負責別的稅目吧!!


我覺得求證還得問對人呢~~~

不然後果就……還不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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