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回來,我當年服務的公司也是這樣一封email就捐了錢給921地震,當然還是公司的名義捐囉。 大公司總愛來這套~
不過比較好的是
1.捐的錢是兩天的薪資。為何是兩天呢,是因為那兩天公司沒有電,根本無法工作,所以就放牛吃草。可是根據勞基法,這筆錢又要發。不知道那位想到的去打這筆錢的主意~ 就全公司的人都樂捐了。
2.有說明可以不願意捐,不過要另外去申請。但是以當時的狀況,大概沒多少人有勇氣說不捐
只是給公司作了面子,但是員工還是損失了裡子,要付稅金、還不能折扣抵稅....
當時的想法,其實是有點不太高興,這更本是不樂之捐,自己本身已經有先捐錢,後來又來這筆
。 不過想想,就當作是做善事吧,反正那兩天我也沒工作,只是讓費了點時間及油錢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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