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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多寶寶被彪形大漢惡意推倒,如何揪出施暴者?


小河彎彎向南流 wrote:
台灣跑者真是腦袋有洞,人行道根本不能跑步,馬路上的汽機車對跑者也不友善,河濱也是用自行車道在跑步,就連學校操場也不是專門給人跑步用,為什麼這樣的環境還硬是要跑呢?


哈,說到這個,台灣跑者還有點無奈

以前在校園慢跑,碰到類似的,

有人會說:奇怪耶,學校是給小朋友用的,這麼愛跑,怎麼不去公園跑。

去了公園,遇到抽煙或是是類似的問題

有人會說:公園不是給你們跑步的,這麼愛跑,怎麼不去馬路上跑。

去了馬路......

有人會說:你腦袋有洞啊,馬路是給汽車用的,怎麼愛跑,怎麼不是學校跑

哈...繞了一圈,又被趕到學校

然後呢......

又再來一次

親愛的馬桶 wrote:
只能說有些人給他方便當隨便
不過我想樓主可能沒預期大學跑道上有穿著釘鞋的練家子跑者
也不曉得跑道的使用規則
大學校園這麼大
可供小寶寶學走的空間比跑道大得多
別再帶小寶寶到危險的跑道學走了
而且晚上9點說實在不是遛小寶寶的好時間
以後記得注意安全就好


那個學校,這幾個月很少去了,

應該是今年吧,

下午五點多,跑道上已經有人在慢跑。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

一個爸爸,指著前方,前方剛好有一個跑友在慢跑,

衝啊!!!

一群小學生衝向那個跑友,然後....被前後包夾。

實在是不想認為是故意的.....

因為.....又來一次,指著前方,前方有個人,那個人跑步,衝啊!!!!


把小BB放在跑道上爬來爬去的,其實都看過。
跑道上,如果沒人沒關係,偏偏不少人在慢跑。

dennis10 wrote:
另外 本案應該是針對少數品行不良 會去施暴的跑者
幹嘛一堆不相干的跳進去對號入座?


dennis10 wrote:
在公共環境攻擊小孩 體育環境就會變的比較友善?


親眼看到有人施暴了嗎?還是網路上看到人家說的?

dennis10 wrote:
是我眼睛業障重嗎?...(恕刪)


[跑道內線道] 就是要拿來練習跑步的, 慢跑或是走路的請用外線道.......
如果連這都看不懂還要硬坳的話, 就盡量帶小朋友去內線學步吧!
被撞了不要又來討拍就好 !

感覺遇到了一堆為什麼我不能用最高速限在高速公路內線道行駛的天才.....

dennis10 wrote:
是我眼睛業障重嗎?...(恕刪)
dennis10 wrote:


是我眼睛業障重嗎...(恕刪)

就說不要跟他們吵


下次把寶寶帶去操場中間的籃球場或排球場地散步就對了,那裡沒有公告,愛怎麼走就怎麼走,被撞倒那些人也不會跑掉

Violinist wrote:
難怪台灣的體育積弱...(恕刪)

真的不該把小孩置於危險環境
若是被速跑者撞到,大人都痛死了,更何況小朋友
題外話,如果我是現場的人,原本會幫都會變得不想幫了,言詞閃爍??

發文者是他們心中的蟲嗎,還是學過專業的犯罪心理學,也許一個不斷想著回家要買什麼宵夜的貪吃鬼,就因為沒專心回答發文者的"大"問題,於是就被判定言詞閃爍…

整篇文章看下來,我只覺得估且應該有這事實的存在,但也有不少發文者自身腦補出來的想法吧…


---
不過我很有興趣的是…
發文者要抓補"犯人"的作法
回應中也有許多人提出來

如果發文者真的照這些作法一一去實行,下場會如何?
提出這些作法的人當然會說沒事
不過實際結果我想看看呢…

例如到現場發現該跑者後,高喊有人"企圖搶劫",於是周遭人發揮熱心把跑者壓制住
等警察到現場後卻向警察說這不是什麼企圖搶劫,而是前些日子對方在同一現場疑似攻擊我家小寶貝

然後看看現場幫忙的那些人醒悟到有人利用"搶劫"這一詞來唬騙他們幫忙處理數天前的私人恩怨
這時臉上的三條線…
dennis10 wrote:
是我眼睛業障重嗎?...(恕刪)

樓主帶小寶寶在跑道學走路是符合第四條的哪一項?
(第四條 本場地供體育教學研究、學校代表隊訓練及師生活動之用, ..)
除前項規定之外的其他活動經學校核可只能適度的開放使用
學校校園開放提供民眾使用是給民眾一個方便
民眾在跑道上進行非跑步類之體育活動不被驅趕
只是學校敦親睦鄰的展現以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給方便
長久下來卻被認為是可以從事任何行為的公共開放空間

而第五條的禁止規定是補足第四條"本場地供體育教學研究...." 條例之不足
即非跑步類之體育活動是被禁止的
意即你得先符合第四條的規定再細看第五條
如果你連第四條都不符合了
執意使用就是違反規定
親愛的馬桶 wrote:
樓主帶小寶寶在跑道...(恕刪)


哪有那麼複雜..

第五條是禁止項目 反過來說 沒禁止的當然就是同意可能使用

第四條是優先使用權 如果照你的說法 第四條是排外的話

那操場不就只剩下政大師生可以使用了

你想有可能嗎? 還只限跑步使用? 非跑步使用被禁止?

而且你跑步只是休閒 既非 1.體育教學研究、2.學校代表隊訓練及 也非3.師生活動之用

在第四條裡哪有正當性?

dennis10 wrote:
哪有那麼複雜..第...(恕刪)

那民眾可以在跑道跳舞 打太極拳囉
也可以在跑道烤肉
也可以在跑道打羽毛球 抓寶可夢 做伏地挺身仰臥起坐?
非要搞得學校因為少數不良使用而禁止所有人使用?

那不如你像某一樓說的
帶小寶寶去籃球場內學走路
應該很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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