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距離下次開庭還有段時間唄~~~
怎麼想怎麼奇怪,難道是我邏輯有問題??
我個人認為所回覆內容「邏輯觀念」有嚴重問題,
1.認為該圖片是「網路笑話一則,讓大家舒緩氣氛」
2.造成對方不悅或因此提告,願意誠摯道歉。
簡言之,您並非是對「張貼圖文中有畜生字眼」此「事實行為」道歉,
而僅是對「敝人對您提告或敝人感受不悅」道歉!!
如果太過艱深難以理解,以食安舉例
食物不潔導致客戶食物中毒急診,業者對「客戶食物中毒」表達歉意,
但「我們的食物絕對是安全可食用,不會讓人中毒!」...What??
這邏輯實在是可以列入考題,看來我得問看看國小老師XD
也事先說明,
若您不在「張貼圖文中有畜生字眼」此「事實行為」上道歉,那就甭談了!!
因為您仍認為或暗喻「敝人是畜生」,
當然...如果法院認證我是畜生,您或許就會勝訴,且我還跟您道歉。
(難道是我太嚴格!!一整個感覺很奇怪~~)
Fw: [新聞] 牆角便溺被罵「畜生」 法官:評論適切 - 看板 joke - 批踢踢實業坊
https://www.ptt.cc/bbs/joke/M.1468931225.A.D3A.html
easyflight wrote: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日期:2016/9/26
剛用Excel算180天(六個月),到2017/03/25
這下慘了,加重毀謗罪跟它很不熟>__<
告妨害名譽已經爬了很多文。
如果是在3月之前開庭的話,
那就「開庭時陳述,要加告一罪名,或先以書狀表示」(此句話是谷哥來的)。
很少告人,更不知道「加點」流程,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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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是谷哥來的,當時有參考此篇,所以知道不能告毀謗,
但....這篇講的不是網路貼圖




一、罵人「畜生」涉及侮辱還是誹謗?
侮辱與誹謗的區別在於,前者乃抽象的謾罵或嘲弄,沒有指摘具體事實;而後者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以罵人「畜生」來說,到底「被罵的人是不是畜生」這件事,不用去證明它的真假,與事實之真偽無關,而屬於對他人之謾罵、輕蔑,所以是涉及公然侮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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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onme wrote:
不過告人的,第一篇回文就叫人小朋友,未免也太不客氣了!!
一併回一下,
其實主要是樓主下面那篇「華麗詞藻申訴信」,
講的就似乎不是權貴,所以警察怠忽職守...等,最好笑的是,那位警員廖先生,
我跟您不認識,幫您講話,結果搞了一堆事情>__<
相信警察八、九成以上都是熱心服務的,求學期間家裡也曾被闖空門,
非翻箱倒櫃這種,只能說好厲害,完全看不出被闖空門,但值錢東西被拿光,莫非小偷裝了X光。
隔一兩週後發現貴重物品不見了,就打110報警,
警察來了就「固定模式」先問狀況,後來問說要請「鑑識科」來採證嗎?
當然說要阿!印象很深刻「鐵箱子上面打鑑識科」,
鑑識科超厲害的,連箱子都沒打開先數落我們一堆,說你們已經破壞現場劈哩啪啦一堆,
只是要我們口頭告知「不用採證。」
easyflight wrote:
其實可以加告 加重毀謗罪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
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記得要刑+民 (附帶民事賠償)
這部分我是覺得有疑慮,
因為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比如說我散佈"某人的媽媽是妓女"這樣,
叫作誹謗,
但是如果我公然罵某人"王八蛋",
應該不構成毀謗,而是公然侮辱。
這是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異。
簡單的說,
誹謗必須要傳述一個具體的事情,而且這個事情對當事人會造成名譽的損害,
而且不需要公然為前提,私底下傳述也算。
而侮辱則需要以公然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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