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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報案遭詐騙,員警不願在第一時間通知銀行進行緊急止付

地先生您可以回憶開偵查庭時,檢察官詢問您,您回覆的內容,
相信距離下次開庭還有段時間唄~~~

怎麼想怎麼奇怪,難道是我邏輯有問題??
我個人認為所回覆內容「邏輯觀念」有嚴重問題,
1.認為該圖片是「網路笑話一則,讓大家舒緩氣氛」
2.造成對方不悅或因此提告,願意誠摯道歉。

簡言之,您並非是對「張貼圖文中有畜生字眼」此「事實行為」道歉,
而僅是對「敝人對您提告或敝人感受不悅」道歉!!

如果太過艱深難以理解,以食安舉例
食物不潔導致客戶食物中毒急診,業者對「客戶食物中毒」表達歉意,
但「我們的食物絕對是安全可食用,不會讓人中毒!」...What??
這邏輯實在是可以列入考題,看來我得問看看國小老師XD

也事先說明,
若您不在「張貼圖文中有畜生字眼」此「事實行為」上道歉,那就甭談了!!
因為您仍認為或暗喻「敝人是畜生」,
當然...如果法院認證我是畜生,您或許就會勝訴,且我還跟您道歉。
(難道是我太嚴格!!一整個感覺很奇怪~~)

Fw: [新聞] 牆角便溺被罵「畜生」 法官:評論適切 - 看板 joke - 批踢踢實業坊
https://www.ptt.cc/bbs/joke/M.1468931225.A.D3A.html
每天上閒聊與趣味板,居然沒看過此文...

不過告人的,第一篇回文就叫人小朋友,未免也太不客氣了!!
balance0910 wrote:
地先生您可以回憶開...(恕刪)


其實可以加告 加重毀謗罪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

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記得要刑+民 (附帶民事賠償)
easyflight wrote: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日期:2016/9/26
剛用Excel算180天(六個月),到2017/03/25
這下慘了,加重毀謗罪跟它很不熟>__<
告妨害名譽已經爬了很多文。

如果是在3月之前開庭的話,
那就「開庭時陳述,要加告一罪名,或先以書狀表示」(此句話是谷哥來的)。
很少告人,更不知道「加點」流程,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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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是谷哥來的,當時有參考此篇,所以知道不能告毀謗,
但....這篇講的不是網路貼圖

一、罵人「畜生」涉及侮辱還是誹謗?
侮辱與誹謗的區別在於,前者乃抽象的謾罵或嘲弄,沒有指摘具體事實;而後者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以罵人「畜生」來說,到底「被罵的人是不是畜生」這件事,不用去證明它的真假,與事實之真偽無關,而屬於對他人之謾罵、輕蔑,所以是涉及公然侮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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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onme wrote:
不過告人的,第一篇回文就叫人小朋友,未免也太不客氣了!!


一併回一下,
其實主要是樓主下面那篇「華麗詞藻申訴信」,
講的就似乎不是權貴,所以警察怠忽職守...等,最好笑的是,那位警員廖先生,
我跟您不認識,幫您講話,結果搞了一堆事情>__<

相信警察八、九成以上都是熱心服務的,求學期間家裡也曾被闖空門,
非翻箱倒櫃這種,只能說好厲害,完全看不出被闖空門,但值錢東西被拿光,莫非小偷裝了X光。

隔一兩週後發現貴重物品不見了,就打110報警,
警察來了就「固定模式」先問狀況,後來問說要請「鑑識科」來採證嗎?

當然說要阿!印象很深刻「鐵箱子上面打鑑識科」,
鑑識科超厲害的,連箱子都沒打開先數落我們一堆,說你們已經破壞現場劈哩啪啦一堆,
只是要我們口頭告知「不用採證。」
你錢一過去就馬上🈶️人領走了,這樣你們了解嗎,自己等怪東怪西
到底是開庭了沒啊?
後面越說越神奇...加重毀謗罪.刑+民的.

怎麼都沒更新了?

easyflight wrote:
其實可以加告 加重毀謗罪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
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記得要刑+民 (附帶民事賠償)


這部分我是覺得有疑慮,
因為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比如說我散佈"某人的媽媽是妓女"這樣,
叫作誹謗,
但是如果我公然罵某人"王八蛋",
應該不構成毀謗,而是公然侮辱。

這是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異。
簡單的說,
誹謗必須要傳述一個具體的事情,而且這個事情對當事人會造成名譽的損害,
而且不需要公然為前提,私底下傳述也算。
而侮辱則需要以公然為前提。
vivian93 wrote:
因為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比如說我散佈"某人的媽媽是妓女"這樣,
叫作誹謗,
但是如果我公然罵某人"王八蛋",
應該不構成毀謗,而是公然侮辱。


谷歌搜尋關鍵字「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其實我也搞不太清楚,當然也可能是過往的範疇,
或僅是界定,但非絕對的答案>__<

進度本來沒打算一直說,但vivian93大也回文,就談一下,
一月底接到地檢署函文通知「移案至台中」,
後續尚未接到台中開庭通知,這都不是什麼重點。

重點是....地先生這篇文章到現在,還沒公開道歉過哩XD

balance0910 wrote:
重點是....地先生這篇文章到現在,還沒公開道歉過哩XD


老實說,我不覺得地先生現在拉的下臉來主動道歉。

來吧,地先生,如果你看到的話,
你可以對我前面這句話打我的臉。
這樣有沒有加強你道歉的意願呢?
加油!
恩........我居然從1樓看到19樓,扯的是我看了鬧鐘發現我花了很多時間看這篇..有夠扯~

其實我很想要告人的跟被告的都各打50大板,因為兩位吃飽太閒居然可以搞成這樣.

不過我還是想說得饒人處且饒人,現實生活就已經很煩了網路上何必再計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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