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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女仕請小心…華岡之狼要假釋了

其實這個事情
如果導入"陪審團制度"或許會有更完善的解決方法

其實個人覺得,華岡之狼被釋放之所以引起關注,政府之配套執行力被質疑是一大關鍵
如果沒有好配套就貿然假釋,後果就如那冤死的大學教授般,讓人民心有所懼

不用什麼大道理,讓人民免於恐懼,是政府責無旁貸之事
如何去做到這樣的成果,政府應去傷腦筋

同時,司法之判決應一體適用,明確的依照現行法令作判決,免除人民之疑慮

以上

酒鬼薔薇聖斗 wrote:
當初檢方所起訴的是「...(恕刪)


之前看報導
法官之所以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是因為法官認為摸十秒過短,當事人沒察覺,不足以引發被害人性慾,等被害人發覺時被告才縮手,所以不構成強制。不該當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
想一想

有沒有引發性慾,這是法官自己猜的嗎?被害人在發現自己被摸胸的那一剎那,難道就沒構成強制?

那那些騎腳踏車在路邊突襲摸女學生胸部的外勞不就都沒事了?

我覺得法官這幾位判案認定事實已經太過僵化了



事實節錄如下:
此案是發生在前年11月曼黛瑪蓮公司舉辦內衣特賣會時,當時28歲的蔡東林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這名女客人說,當時人很多,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後來發現有人故意二、三次從她腋下穿過去,徉裝要拿她胸前的商品。

女客人說,她甚至感到那人還捏她胸部,低頭一看,五根手指摸在她胸部上,她一回頭看到蔡東林,大罵「變態、色狼、不要臉」,並請警衛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接觸時間很短,客觀上,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只是「意圖性騷擾」,但因前年尚未施行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判處蔡東林無罪。

檢方昨天上訴指出,蔡東林碰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又有抓、捏動作,讓人產生受辱感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

檢方表示,胸部乃女性最私密、最不願受侵犯之處,也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此舉與一般性騷擾程度有別,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瞬幻夢影 http://blog.yam.com/hahasue
周仔仔 wrote:
那些誘人犯罪的人們,穿著低調些才是重點,穿得太清涼被強姦,自已也有問題。...(恕刪)


這句話雖然狠,但確是很實際,也點出另一個看法!

我一週值兩次大夜班,會開車途經中港路,幾乎每次都會看到很多年輕小姐,

在深夜時,一個人或是與男伴一起,穿著超短群短褲,甚或無袖低胸上衣,

再開至東海新興街一段就更清涼了,半夜11.12點還在逛街的小姐的穿著,

會讓你不知道要將視線放在哪?

生活在這樣一個環境裡,就要學著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主動曝露在危機中!

說起來很悲哀,但事實就是如此.....
shiba45 wrote:
真不知道新聞撥的時候...(恕刪)


看到新聞節目上馬賽克,也是很無言,之前被傷害的女性同胞看到真是情何以堪!!!???




denny.w wrote:

我一週值兩次大夜班,會開車途經中港路,幾乎每次都會看到很多年輕小姐,

在深夜時,一個人或是與男伴一起,穿著超短群短褲,甚或無袖低胸上衣,

再開至東海新興街一段就更清涼了,半夜11.12點還在逛街的小姐的穿著,

會讓你不知道要將視線放在哪?

生活在這樣一個環境裡,就要學著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主動曝露在危機中!

說起來很悲哀,但事實就是如此.....




你可以暗自欣賞....或是正大光明觀看

但是古語說得好:可遠觀不可褻玩焉

美麗的事物,女孩都是大眾喜歡看的

但不代表你有觸碰的權利


生活在這樣一個環境裡,就要學著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主動曝露在危機中!

不過我同意你這段話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denny.w wrote:
若真的有悔意會犯30...(恕刪)




只有在被抓到 要被關 或被關以後才有悔意

感覺這只是選舉放出來炒新聞的 給媒體焦點的 不然去年 前年都不放偏偏在現在放 動機可議



有人替那些被害者想想嗎

關他 只一個人

被侵犯的人至少有30起跳

影響到的是30起跳的家庭成員

而這30起跳的家庭成員 至少也有上百位

誰來治療這上百位的人

只不過是一隻小小的人物 卻造就N個人的痛苦

請社會大眾給他機會

社會大眾怎麼沒給被害人機會
摸10秒無罪的案例,實際上何止10秒? 是連續性的侵犯,又抓又捏的。法官自己都說有"明顯意圖的性騷擾",但因為性騷擾防制法還未實施,又不符合"強制猥褻"。所以這樣就判無罪?? 且法官自圓其說"10秒不足以引起被害人性慾",難道被害人的女性尊嚴被踐踏,卻不比上法官認為的"摸10秒不要緊,反正被害人跟我沒關係,回家抱抱老婆,哄哄小孩,隔天繼續扮演包青天" ~~

實際上也悲哀,宥於白紙黑字,實質的正義就無法伸張,到底是法治國家的優點,還是缺點呢?

我記得憲法課裡面有講到憲法的比例原則,應選擇對人民傷害最小,權衡得失所做出的"實質正義"。此案例卻又讓被害人受到傷害,就算被告無罪,連句道歉的話都不用說,這樣豈不是違法憲法的原則?

VT-Marco wrote:
你可以暗自欣賞....或是正大光明觀看

但是古語說得好:可遠觀不可褻玩焉

美麗的事物,女孩都是大眾喜歡看的

但不代表你有觸碰的權利......(恕刪)


"但不代表你有觸碰的權利"你是說給我聽的嗎?

周仔仔 wrote:
那些誘人犯罪的人們,穿著低調些才是重點,穿得太清涼被強姦,自已也有問題。


你說這是什麼鬼話?!
我們現在是生活在宋朝還是明朝?!
怎樣?女性不能有展現自我身材的權利?
我們必須有體諒男人不能管好自己小頭的胸襟?
所以怎樣?你在路上看到穿的辣一點的女性第一反應就是強姦她嗎?
因為她活該?誰叫她要穿這麼清涼?!

要是你今天你媽你姐你妹穿個迷你裙被人家強暴了
你的反應是"活該~誰叫你穿迷你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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