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薔薇聖斗 wrote:
當初檢方所起訴的是「...(恕刪)
之前看報導
法官之所以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是因為法官認為摸十秒過短,當事人沒察覺,不足以引發被害人性慾,等被害人發覺時被告才縮手,所以不構成強制。不該當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
想一想
有沒有引發性慾,這是法官自己猜的嗎?被害人在發現自己被摸胸的那一剎那,難道就沒構成強制?
那那些騎腳踏車在路邊突襲摸女學生胸部的外勞不就都沒事了?
我覺得法官這幾位判案認定事實已經太過僵化了
事實節錄如下:
此案是發生在前年11月曼黛瑪蓮公司舉辦內衣特賣會時,當時28歲的蔡東林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這名女客人說,當時人很多,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後來發現有人故意二、三次從她腋下穿過去,徉裝要拿她胸前的商品。
女客人說,她甚至感到那人還捏她胸部,低頭一看,五根手指摸在她胸部上,她一回頭看到蔡東林,大罵「變態、色狼、不要臉」,並請警衛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接觸時間很短,客觀上,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只是「意圖性騷擾」,但因前年尚未施行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判處蔡東林無罪。
檢方昨天上訴指出,蔡東林碰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又有抓、捏動作,讓人產生受辱感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
檢方表示,胸部乃女性最私密、最不願受侵犯之處,也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此舉與一般性騷擾程度有別,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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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y.w wrote:
我一週值兩次大夜班,會開車途經中港路,幾乎每次都會看到很多年輕小姐,
在深夜時,一個人或是與男伴一起,穿著超短群短褲,甚或無袖低胸上衣,
再開至東海新興街一段就更清涼了,半夜11.12點還在逛街的小姐的穿著,
會讓你不知道要將視線放在哪?
生活在這樣一個環境裡,就要學著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主動曝露在危機中!
說起來很悲哀,但事實就是如此.....
你可以暗自欣賞....或是正大光明觀看
但是古語說得好:可遠觀不可褻玩焉
美麗的事物,女孩都是大眾喜歡看的
但不代表你有觸碰的權利
生活在這樣一個環境裡,就要學著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主動曝露在危機中!
不過我同意你這段話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實際上也悲哀,宥於白紙黑字,實質的正義就無法伸張,到底是法治國家的優點,還是缺點呢?
我記得憲法課裡面有講到憲法的比例原則,應選擇對人民傷害最小,權衡得失所做出的"實質正義"。此案例卻又讓被害人受到傷害,就算被告無罪,連句道歉的話都不用說,這樣豈不是違法憲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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