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kel wrote:
你都說了隨時隨地都在上演
那一定要在墾丁上演嗎?
國家公園是大家的
要搞有的沒的請到別的地方去
...(恕刪)
我想他的意思大概是,
墾管處發布的行政規定,
對於同類的事物行使差別待遇,
可能有違背行政裁量「平等原則」之疑慮。
沒有證據顯示電子音樂對自然生態的傷害,
大於相同分貝的重金屬或搖滾樂;
也無法證明歌詞荒誕下流的 RAP,
對人心之汙染小於 electro remix!
因此,
既是基於保護國家公園自然生態之目的,
為何墾管處不乾脆「全面禁止」區內一切高噪音之音樂活動?
而甘冒「裁量怠惰」與「圖利他人」之風險與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