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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輾壓死者斷腿嗆警

真是無言,看了新聞氣到發抖,居然還可以交保?台灣是保護壞人的國家嗎??一起蓋大樓別讓這篇沉了!看看會不會引起注意吧!!
金錢"鮑"董娘都出來選"不分區"議員了 (表示穩上的) , 黑道不漂直接擺明的從政, 將來是監督姓胡的, 你以為姓胡的會得罪這幫兄弟 , 更何況台中搞不好很大比例的稅收是這些黑道繳的..收了錢就要辦事(視而不見+清理現場=功夫電影情節)
如果是我~~一槍幹掉"它"是最快的方法!!

(問題是好人哪裡來的槍??借警察的警察會肯借嗎??XDD.....純屬虛構= =)

下面組織犯罪條例,不過這法立的目的,當初是在黑白兩道有時沒一家親時,用來整肅異已用的工具。
看法條很好用呀,不過司法的判決文有時跟媒體的報導一樣,是有藍綠眼鏡的,
也跟名嘴一樣,隨時可以轉彎的。
這種有色眼鏡與大轉彎能力絕招,到退休前可能只用幾以下,就夠安享晚年。
下面的所附法條用法,不知法官能否良心發現,發揮大絕招能力,全部重判數十年加上億元併罰。
方法一:司法
主謀:
(組織犯罪10年+其他罪…)累加再x1.5=數十年
罰金一億 x1.5
參與者:
(組織犯罪5年+其他罪…)累加再x1.5=十年以上
罰金一千萬x1.5
上面這些人應該是有作討債的,很容易就弄個強盜罪,看檢警要不要搞而已。
(我看很難,像藝人陳凱歌就是只能哭訴,兒子又不是老大,也判十年,就忘了這世界上還是錢最好使啦)
方法二:替天行道(這些人平時絕對是經常聚在某個地方)
請道上有徵信能力的先作情搜,最好不必是苦主出面,2人以上,但最好只讓1人行動(另一人就像看管白曉燕肉票的張志輝,不一定會有事)帶快速致命武器,帶把槍和強酸或再帶劇毒(來不及救,快速傷害神經,但不能致死)
1.先用槍壓制他們,告訴他們,只是要教訓一個人而已(有不從必須立即用槍打小腿或手壓制),
2. 叫其他人互相用束線帶自綁好, 有人要反抗,立即壓制,嚴重者槍斃,算自衛殺人(身上攜帶錄影錄音設備作證據)
3.接著一個個都不能放過,讓他們全都成為只是弱智,但知道喜怒哀樂,生老病死的又瞎又毀容的人。
好好研究毒物學吧!!呵呵。
重傷害初犯5年,當場自首減半變2年半關不會超過2年,如果報復輕一點的,且檢警有良心的話,通常不會用心調查(如果心理診斷為精神被虐待而失智殺人更輕)

組織犯罪條例:
第二條 (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三條 (犯罪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四條 (加重刑責︵一︶)
  犯第三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第五條 (加重刑責︵二︶)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光看到那幾個黑道囂張的模樣,真的沒法子治的了他們嗎?
好好的應用你們該有的警察權,穿白鴿的加油吧!!!

saneno8341 wrote:
寫信給胡市長

寫信給市長吧

表達對這次事件和治安的不滿!!!!...(恕刪)


唉...

寫信去祝他凍蒜, 可能比較會理你吧,

跟他談治安, 台中的爛治安又不是一天兩天,

搞不好還回你 : 你是新來的哦.....
我只能說這是一種社會階層相對論

有錢有權有勢做任何事情都感覺順理昭彰

這則新聞明明就有黑衣人已經推了警方

警方難道不怕黑衣人掏槍或者搶槍嗎?

百姓繳稅養的警察是保護有錢有勢的人嗎?

警方碰到這種成群的黑衣部隊就變軟了

為什麼新聞已經公布成這樣子

主管機關 總統府 或者行政院、內政部還不出來管管

第一、警方的確執法有疏失(第一時間沒阻止、對空鳴槍也是正當、先全部押回去調查也很合理)

誇張....率眾了啊....警察遇到違反集會遊行法都棍棒出來了...

對黑衣部隊竟然連根棒子都不敢掏

第二、檢方的處理速度令人嘆息(那麼快就交保了啊!不是有權力扣留二十四小時嗎?等檢方完全了解事情真相應該綽綽有餘)

第三、開了那麼多台警車去是好看的嗎?拍電影嗎?槍是帶假的嗎?公權力是假的嗎?還是收了不乾淨的錢呢?

第四、在場的警方 有疏失的都該記過處分
又是一則感到無奈與憤怒的新聞

台灣的敗類越來越多了

以前還沒看過這麼囂張的

拜託 台灣法律能保護好人嗎

難道有一天真的會出現非法正義嗎?
風笛手 wrote:
我好希望趕快和對岸統一喔~~
至少對岸的公權力,一定會讓這種人渣處以極刑...(恕刪)

俯卧撑事件?
不好意思,我只是进来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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