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83429 wrote:
又一個讀書讀一半的....(恕刪)
@@"~小弟今年剛好念到行政法..
雖然憲法第23條有規定有必要時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的相關自由權利
不過憲法是抽象的規定...行政法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大方向...細節還要是靠行政法來規範人民
行政機關應優先適用低位階法源.不得逕行適用高位階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其中的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弗萊納( F. Fleiner ):「勿以砲擊雀」
憲法意義:憲法23-公利必要範圍
行政意義:選擇侵害人民權利最小的範圍
(1)妥當性原則:採取方法有助目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
(3)均 衡 原則:侵害不得與達成目的顯失均衡
當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該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職務..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身為執法人員本身就應該特別注意執法的態度.不然如何保障人民權益...遇到一個EQ低的執法人員..誰又來保護人民的權益......
最倒楣的應該是檳榔攤老闆.....現在應該在準備換店面摟....
^^"有錯別砲我嘿......
gy1238 wrote:
喜歡拿美國警察跟台灣...(恕刪)
檳榔攤 合法擁有刀械 (檳榔刀是可以輕易的削掉半塊指尖的)
KAO680313 wrote:
@@"~小弟今年剛好...
(1)妥當性原則:採取方法有助目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
(3)均 衡 原則:侵害不得與達成目的顯失均衡(恕刪)
(1)妥當性原則:警察只是將其制服,並有助目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手腳都還健在,也沒破相;對人民權益損害是最小了。
(我以前在玩的時候不慎真把同學過肩摔了,結果當場吐血…………送醫院後沒事。)
(3)均衡原則:妳拉我,我摔妳;在正當防衛時是很正常的反射動作。
(動作太輕,該不會就演變成“疑似性騷擾”,這下……臺灣的男警察要怎麼當??)
以上,敝人這麼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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