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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檳榔西施襲警過程截圖(被摔前的關鍵問題 + 推倒前、後截圖)……………………討論法規問題的網友請“和平討論”

只能說那個男的比較衰...誰叫他是警察

如果是我...我只能說... 我老媽的XX 是妳e04得起喔

就算賠上我一條命..也要把她扛去種









妳可以罵我...但請不要罵我老媽







那男警察的地雷也許跟我一樣
niniline1999 wrote:
隔著玻璃門就是民宅範圍,不是公共區域,
在家裡老子愛脫光光管得著嗎?
...(恕刪)

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

你叫她以後脫光光賣檳榔試試
osamu wrote:
==========...(恕刪)


活該被打,
路人也犯賤,
不明不白去參一咖幹嘛唷。
喜歡拿美國警察跟台灣警察比的人~我想請問一下美國人民可以合法擁有槍枝~台灣人民可以嗎~如果台灣人民不能合法擁有槍枝~你們憑什麼拿美國警察跟台灣警察比???
sv83429 wrote:
又一個讀書讀一半的....(恕刪)


@@"~小弟今年剛好念到行政法..

雖然憲法第23條有規定有必要時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的相關自由權利

不過憲法是抽象的規定...行政法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大方向...細節還要是靠行政法來規範人民

行政機關應優先適用低位階法源.不得逕行適用高位階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其中的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弗萊納( F. Fleiner ):「勿以砲擊雀」

憲法意義:憲法23-公利必要範圍

行政意義:選擇侵害人民權利最小的範圍

(1)妥當性原則:採取方法有助目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

(3)均 衡 原則:侵害不得與達成目的顯失均衡

當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該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職務..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身為執法人員本身就應該特別注意執法的態度.不然如何保障人民權益...遇到一個EQ低的執法人員..誰又來保護人民的權益......

最倒楣的應該是檳榔攤老闆.....現在應該在準備換店面摟....

^^"有錯別砲我嘿......
gy1238 wrote:
喜歡拿美國警察跟台灣...(恕刪)

檳榔攤 合法擁有刀械 (檳榔刀是可以輕易的削掉半塊指尖的)
KAO680313 wrote:
@@"~小弟今年剛好...
(1)妥當性原則:採取方法有助目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
(3)均 衡 原則:侵害不得與達成目的顯失均衡(恕刪)


(1)妥當性原則:警察只是將其制服,並有助目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手腳都還健在,也沒破相;對人民權益損害是最小了。
(我以前在玩的時候不慎真把同學過肩摔了,結果當場吐血…………送醫院後沒事。)
(3)均衡原則:妳拉我,我摔妳;在正當防衛時是很正常的反射動作。
(動作太輕,該不會就演變成“疑似性騷擾”,這下……臺灣的男警察要怎麼當??)

以上,敝人這麼理解是否正確?
警察不是最喜歡查娼
為啥~ 因為軟啊~

問題不是那麼單純啊
不是說那邊一排檳榔攤
那位管區都只找那一家
為啥~ 管區看不爽所以釘那一家?

換店面有用嗎 店員自己沒教育好 亂放炮 那位老闆準備不用在那做了
條伯沒有使出大外割就是不對

警校教過的都忘了,真失敗
又來了!在影片很嗆說,被摔了之後還說人家很過份是弱女子
我怎麼看不出來,自己先白目被人家修理了還在那裏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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