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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如亦基於上述原因提告,

大家又有何立場譴責本件原告呢?
...(恕刪)

原告被譴責,是挑起戰端理由太離譜,浪費司法資源。
原告失敗後,有受到懲罰嗎?

被告不起訴後反擊,不會成功是你的主觀見解,專業的檢查官,會不會像扁案一樣有截然不同的專業判定?
另一層的懲罰原告以後不要浪費司法資源,顯然是你的思維之外。

你有辦法提出消弭原告這種人以後不要輕易訴訟的良方嗎?

發言越多,台中小康的偏頗立場越明顯。
geo3425 wrote:
原告被譴責,是挑起戰端理由太離譜,浪費司法資源。
原告失敗後,有受到懲罰嗎?

被告不起訴後反擊,不會成功是你的主觀見解,專業的檢查官,會不會像扁案一樣有截然不同的專業判定?
另一層的懲罰原告以後不要浪費司法資源,顯然是你的思維之外。

你有辦法提出消弭原告這種人以後不要輕易訴訟的良方嗎?

發言越多,台中小康的偏頗立場越明顯。
...(恕刪)


再說一次樓主是否要報仇關我屁事,
我只是依法告訴他不用浪費自己之時間及司法資源去報仇,
因為如果他想循司法途徑報仇,
他和原告有何不同。

至於我說告不成可是引經據典的回覆,
我可不是隨便說說罷了。

有辦法就請提供法條及判決判例學說反駁我的說詞,
沒有,
你只是打嘴砲不負責任。

有時候, 正義與道理, 是不能與利益劃上等號的~~

如果我是原PO, 也不用太擔心過程中所衍生的費用問題, 那我會堅持提出誣告訴訟~

因為:
1. 法律是用來維護正義, 不是姑息養奸
2. 如果人人都因為怕麻煩, 怕浪費時間, 那將來這個社會只會越來越冷漠


台中小康的建議其實不是建立在法律與正義為基礎, 而是僅僅建立在利益的角度

從IVY小姐與公司爭議的那篇文章, 到現在這個討論串都不難發現, 小康兄都是站在對當事人最大利益考量為出發點, 並以自身的經驗來提供建議

這不能說不對, 只不過...., 我很擔心一件事

當我們台灣的法律從業人員, 如果都是只會以利益為出發點來看待所有的司法案件, 那台灣的司法在將來還會有正義與公平的存在嗎?


凡事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優先 --> 這的確是法律從業人員的考量
但是, 若不能把

"凡事以當事人的公平正義為優先", 把利益放在公平與正義之上, 那其實以後就是有錢請多一點律師的, 會拖延訴訟時間的, 不怕麻煩的....等等, 將會是司法的最大贏家

告不告得贏, 要看法院的攻防與法官的心證, 不是原PO可以決定

但是

能不能讓企圖鑽營法律漏洞, 或是以法律程序來恫赫其他人之徒能知所警惕, 就是原PO可以決定的事情了~~
JasonQ wrote:
因為:
1. 法律是用來維護正義, 不是姑息養奸
2. 如果人人都因為怕麻煩, 怕浪費時間, 那將來這個社會只會越來越冷漠

...(恕刪)



請問何謂正義,
是勝訴之一方為正義嗎?
如果本件樓主於著作權案中勝訴,
故其是正義,
那他真如我預言於誣告中敗訴,
那是否還是正義。

你們看過有人壞事做盡,
但司法就是沒法將他定罪,
如以勝訴與否為判斷,
那他不就是正義之一方,
檢方反而成為罪大惡極之惡人嗎?

還有你說我的建議是基於利益,
請問我拿了哪一方多少錢?
還是你知道哪一個網友因我之回覆付過一毛錢,
我要讓你如此污衊,
你夠格嗎?

你懂你來回答法律問題,
專業一點,
不要以別人小孩死不完亂建議。
台中小康 wrote:
請問何謂正義,是勝訴...(恕刪)


你從哪一點看到我汙衊你了?

你把勝訴當成唯一正義, 這是你與我觀念不同的地方~~


誠如你所說明的
"你們看過有人壞事做盡,
但司法就是沒法將他定罪,
如以勝訴與否為判斷,
那他不就是正義之一方,
檢方反而成為罪大惡極之惡人嗎"

以你舉的例子為基礎, 我是認為兩個部份:
a. 有更厲害的律師幫他把黑的說成白的
b. 檢方是笨蛋

b點不討論, 這牽扯到經驗與能力

但是

a點就是我想討論的部份了


當法律從業人員明明知道事主是犯法的, 卻仍利用法律程序來欺壓對方, 利用對方的弱勢(沒有金錢, 沒有時間)來打贏官司....

針對這點, 我認為就是所謂的以利益為唯一的考慮 (打贏官司), 而忽略的正義與公平


就如同您在IVY小姐的討論串中所提到的部份, 您建議了當事人的公司有哪些方法可以避掉應該付出的資遣費, 並提醒了Ivy小姐將來訴訟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手段....

在那個討論串中, 小弟我其實是期待你能以"公平與正義"為考量, 來勸說Ivy的公司"守法給予資遣費"或是"守法對待員工"

但是很遺憾, 沒有出現這樣的言論...


回到這個案例, 我相信你有足夠的經驗與知識可以判定此案不會勝訴, 但是你卻沒有提出任何建議給案例中的原告, 讓他們知道任意興訟是有可能要付出更大代價的...

反觀原PO的文章內容, 目的就是要讓"任意興訟, 誣告"的人受到教訓, 產生一個經驗分享, 讓這些人不要濫用司法(不管是條文或是司法資源)

小弟認為, 這應該是秉持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從業人員可以做的....很不幸, 現在卻是由沒有法律基礎的當事人來拋磚引玉....

你的經驗很寶貴, 我也從很多討論串獲得不少知識, 你如果有去看過我其他對你文章的發言, 不難發現推崇與感謝文章佔了絕大多數....

只不過, 從最近的兩串討論中, 我越來越發現你的觀念越來越像法匠, 而非正義與公平的法律從業人員....

或許這是現實生活必然的狀況, 但是我卻認為如果沒有改掉這一點, 將來還是會有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從政人員, 再次進到土城看守所....
JasonQ wrote:
從IVY小姐與公司爭議的那篇文章, 到現在這個討論串都不難發現, 小康兄都是站在對當事人最大利益考量為出發點, 並以自身的經驗來提供建議

這不能說不對, ...(恕刪)


站在當事人最大利益提出建議,
(非自己的最大利益)
看起來似乎是讚譽之辭耶,

為什麼有人一見之下就跳腳:

台中小康 wrote:
我要讓你如此污衊,
你夠格嗎?
...(恕刪)


原來法律上為當事人求最大利益是污衊啊,
長見識了。
只是恰巧路過! 樓主加油! 不曉得還有沒有續集?
Hi, I am Joco!
rexjian wrote:
站在當事人最大利益提出建議,
(非自己的最大利益)
看起來似乎是讚譽之辭耶,

為什麼有人一見之下就跳腳:


台中小康 wrote:
我要讓你如此污衊,
你夠格嗎?
...(恕刪)


原來法律上為當事人求最大利益是污衊啊,
長見識了。


很多當事人之間的委任關係是存有對價的

只是J大所謂"當事人利益"與某人的解讀不同
rexjian大看得出來
小弟也看得出來
相信還有不少人看得出來

那位仁兄的反應不知道與法律專業有無關連阿
silverarrow wrote:
支持樓主告他~只是這...(恕刪)


亂七八糟的, 網路發言可以這樣不負責任?
一力鼓吹樓主去告, 輸了不干你事是吧...

樓主最好還是去法律諮詢單位問看看
我不認為只要原告敗訴就等於誣告
還是先弄清楚什麼樣的狀況可能算誣告較好....
JasonQ wrote:
回到這個案例, 我相信你有足夠的經驗與知識可以判定此案不會勝訴, 但是你卻沒有提出任何建議給案例中的原告, 讓他們知道任意興訟是有可能要付出更大代價的...

反觀原PO的文章內容, 目的就是要讓"任意興訟, 誣告"的人受到教訓, 產生一個經驗分享, 讓這些人不要濫用司法(不管是條文或是司法資源)

小弟認為, 這應該是秉持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從業人員可以做的....很不幸, 現在卻是由沒有法律基礎的當事人來拋磚引玉....

...(恕刪)




本人於64樓之建議

台中小康 wrote:
本件本人花了一點時間看了原文及本文,
提供幾個意見供參考,
1.本件告訴人(即樓主所述之買方)之著作為何?
本人只看到樓主抱怨賣東西之經驗,並無看到買方之留言更遑論有所謂之著作了,
私下郵件是否為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
本人認為仍有疑義。

2.本件告訴人(即樓主所述之買方)引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提告是否適當?
本件買方引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提告,本人認為不倫不類,理由如下:
我們應先釐清何謂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首先說明著作人格權(即與著作人的名譽、聲望之有關權利),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
即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
姓名表示權(第16條)
禁止不當改變權(第17條)。
本件所述侵害著作人名譽,
其意思係為侵權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之方式利用著作人之著作侵害著作人名譽,
因著作可說是著作人「人格」的延申,或化身,著作人非常注意他的著作帶給人們的評價,
如果隨意將之變更,是會讓一般人對著作人的觀感或評語有所影響的。
舉例:
例如台獨教父說台灣應獨立而發表文章,
有人故意竄改其內容將文章中台灣應獨立之內容皆改為台灣應獨立,
讓大眾對其觀感評價改變,這就是違反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舉例。

本件文章中並無發現樓主竄改買方之著作,
應該說根本沒看到買方(即告訴人)所發表之文章,
無著作何來以著作權法規範呢?

總上所述,
本人認為買方(即告訴人)有適法不清之荒謬。


3.本件樓主發言是否有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如有貶低買方之人格或虛偽事實誹謗買家之內容,
始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你知道為何檢方要問你是否有公布買方之部落格?
係因部落格有買家之資料,
可讓大眾得知其真實身分,
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因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皆為告訴乃論罪,
故告訴人未提告檢方也不得審理。

檢方問此問題有點無俚頭。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恕刪)



我的建議不夠客觀嗎?
你要向我道歉嗎?

本件原告有發文嗎?
樓主拿一件已經結案之案件,
你要我向哪個原告建議啊?

我不希望樓主像本件原告一樣無聊濫訟,
如果樓主誣告會勝訴而我扭曲故意說他不會勝,
那我有失公平正義,
但是沒一個人能以法律觀點說明其可能勝訴之原因還亂建議,
那到底妳們贊成告誣告之人是幫人還是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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