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如亦基於上述原因提告,
大家又有何立場譴責本件原告呢?
...(恕刪)
原告被譴責,是挑起戰端理由太離譜,浪費司法資源。
原告失敗後,有受到懲罰嗎?
被告不起訴後反擊,不會成功是你的主觀見解,專業的檢查官,會不會像扁案一樣有截然不同的專業判定?
另一層的懲罰原告以後不要浪費司法資源,顯然是你的思維之外。
你有辦法提出消弭原告這種人以後不要輕易訴訟的良方嗎?
發言越多,台中小康的偏頗立場越明顯。
geo3425 wrote:
原告被譴責,是挑起戰端理由太離譜,浪費司法資源。
原告失敗後,有受到懲罰嗎?
被告不起訴後反擊,不會成功是你的主觀見解,專業的檢查官,會不會像扁案一樣有截然不同的專業判定?
另一層的懲罰原告以後不要浪費司法資源,顯然是你的思維之外。
你有辦法提出消弭原告這種人以後不要輕易訴訟的良方嗎?
發言越多,台中小康的偏頗立場越明顯。
...(恕刪)
JasonQ wrote:
因為:
1. 法律是用來維護正義, 不是姑息養奸
2. 如果人人都因為怕麻煩, 怕浪費時間, 那將來這個社會只會越來越冷漠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請問何謂正義,是勝訴...(恕刪)
JasonQ wrote:
回到這個案例, 我相信你有足夠的經驗與知識可以判定此案不會勝訴, 但是你卻沒有提出任何建議給案例中的原告, 讓他們知道任意興訟是有可能要付出更大代價的...
反觀原PO的文章內容, 目的就是要讓"任意興訟, 誣告"的人受到教訓, 產生一個經驗分享, 讓這些人不要濫用司法(不管是條文或是司法資源)
小弟認為, 這應該是秉持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從業人員可以做的....很不幸, 現在卻是由沒有法律基礎的當事人來拋磚引玉....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本件本人花了一點時間看了原文及本文,
提供幾個意見供參考,
1.本件告訴人(即樓主所述之買方)之著作為何?
本人只看到樓主抱怨賣東西之經驗,並無看到買方之留言更遑論有所謂之著作了,
私下郵件是否為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
本人認為仍有疑義。
2.本件告訴人(即樓主所述之買方)引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提告是否適當?
本件買方引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提告,本人認為不倫不類,理由如下:
我們應先釐清何謂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首先說明著作人格權(即與著作人的名譽、聲望之有關權利),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
即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
姓名表示權(第16條)
禁止不當改變權(第17條)。
本件所述侵害著作人名譽,
其意思係為侵權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之方式利用著作人之著作侵害著作人名譽,
因著作可說是著作人「人格」的延申,或化身,著作人非常注意他的著作帶給人們的評價,
如果隨意將之變更,是會讓一般人對著作人的觀感或評語有所影響的。
舉例:
例如台獨教父說台灣應獨立而發表文章,
有人故意竄改其內容將文章中台灣應獨立之內容皆改為台灣不應獨立,
讓大眾對其觀感評價改變,這就是違反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舉例。
本件文章中並無發現樓主竄改買方之著作,
應該說根本沒看到買方(即告訴人)所發表之文章,
無著作何來以著作權法規範呢?
總上所述,
本人認為買方(即告訴人)有適法不清之荒謬。
3.本件樓主發言是否有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如有貶低買方之人格或虛偽事實誹謗買家之內容,
始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你知道為何檢方要問你是否有公布買方之部落格?
係因部落格有買家之資料,
可讓大眾得知其真實身分,
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因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皆為告訴乃論罪,
故告訴人未提告檢方也不得審理。
檢方問此問題有點無俚頭。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