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gliao wrote:這條法的法意是鼓勵『拾金不昧』...如果今天我堅稱撿到拾裡面沒有錢....那失主又能如何?今天很多人撿到東西佔為己有...我想不少吧!只因為上了報紙,大家就...........其實,當你用一隻手指指著別人時,另4隻手指,正指著自己 真小人VS偽君子我還比較欣賞真小人真小人有犯法的危機偽君子卻躲再法律保護下得意洋洋
qqz1114 wrote:主角是我朋友大家應該...(恕刪) 看你這樣講似是而非的言論真的是不知道要如何形容潘小姐前半段把錢送到警局都是OK的但是送警局不也是你們所認知的法律問題嗎?沒有送警局而強索金錢那就是違法不是嗎?在我看來你們學法律的只是為了最終目的而必須完成這些程序以免犯法而拿不到錢潘小姐的朋友我想跟你講一般人我講的是一般人喔錢掉了即便找不到非常心慌到最後也是自認倒楣說真的99.9999%的人都會怪自己不小心這跟貧窮貴賤無關這是人之常情我以前也撿過別人的包包裡面還有存摺等等東西我也是拿到警局然後我人就走了我壓根也不會想要索討什麼法律是一種工具當你心術不正拿來做壞事那會是一種很可怕的一件事潘小姐的朋友這整件事情根本並不在於錢的事而是你朋友潘小姐為什麼硬要拿市井小民的血汗錢我相信你跟潘小姐家境應該都不錯要不然只要是普通人通常不會這樣做難道警察所講的內容是不實的嗎?我看你這樣的內容說穿了就好像我光明正大要A你的錢沒有全A光還留個渣給你這樣就算不錯了潘小姐準備要考公職如果真的考上那台灣的司法不知會如何~~只能保佑我們市井小民千萬不要違法~~因為法律都被扭曲了~~
那位小姐昨天接受電視新聞採訪,說一開始就跟李太太說錢要捐出去,還說是李太太自己要給三成答謝金,但李太太接受東森新聞專訪,表示事情根本不是這樣員警也接受了電視新聞採訪,也說並非如那小姐所說那般且那位小姐說把錢捐給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雖然畢業了,但社團網頁上的負責人,還是她新聞連結跟貧困李太太拿的錢捐進自家口袋,網友氣炸了,大批留言湧入社團網頁,揶揄社團簡介要改成「我們熱愛拾金,組成這個索酬互助社」,但支持者還是挺到底,質疑還錢的人為什麼要被公幹,這下網友更氣了,要動物保護社乾脆改名叫「潘姓社長保護社」,一起原本是拾金不昧的好事,卻演變成雙方各說各話,恐怕是兩個當事人所始料未及。
那名婦女應該想想,自己是要掉2萬1,還是要掉6300元,如果以後撿到東西返還,連要求報酬都得被媒體揪出來婊揚的話,那以後誰敢送警局,誰敢跟當事人聯絡,這並不是在說潘女這樣的行為完全正確,但最少他沒有違法,他確實幫助婦人減少損失了,換做今天如果這皮包被個心懷不軌的人悶聲槓起來,媒體會這樣大陣仗的報導嗎?之前有朋友掉了IP4,有好心人士撿到,對方也是索求2000元報酬,我朋友很爽快的說ok,約在怡客面交,道別前還跟對方握手千謝萬謝,換做我也是付錢,因為這樣做損失最少,難道掉了錢,別人撿到後都會這樣誠實的聯絡失主嗎?最夯的IP4,轉賣都有2萬元可賺,今天婦人要想想,如果換了一個人撿到這皮包,手機賣二手機行,錢當然自己暗槓,證件還可能拿去盜用,後果都會比這位潘女撿到還慘......她真的該好好想想
愛他就不要害他!若自以為好心護航,忽略了怎樣才是有益生命,不是良朋,是損友。承擔、負責、改變,成長。逃避、糾眾、牽拖,沉淪。老實接受風雨挫折,改變成長,生命才會美好。原本是簡單的人性貪婪(誰沒有),卻將演變成專業霸凌(錯更大):錯了,慚愧,懺悔,不再犯,人品會昇華。錯了,應拗,掩蓋,存僥倖,繼續再沉淪(集體更慘,無有是非,只有濫情相挺)。今天看似,己方錯了,卻因為熟悉規則(法律),因此開始動作 ~對受害者,加以專業呈樹(說恐嚇可能較過),讓對方(因不懂法律)心裡難受,做出對己有利之改變(再次傷害受害者)。動用關係,媒體、網路,將水弄混,貼對方標籤...其實不要在多攪,水自會沉澱,自以為聰明,幫忙攪和,反而害人也傷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