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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沒帶身分證警察開槍~~!!{轉帖}

史上達 wrote:
一句話,殺人犯還...(恕刪)


是有人權 ~ 但不特權
被臨檢還動手動腳 ~ 陳水扁也沒那麼囂張

警察只是看個身分證叫迫害人權阿!?!?
拿點台灣公民該有的知識出來吧

警察不硬就變流氓硬啦
這位警察我建議記大功一支 小過一支
epocelin911 wrote:
是有人權 ~ 但不特...(恕刪)

跟新莊的事件比較

新聞有寫:
律師黃仕翰表示,便衣警察要盤查,民眾可主張隱私權拒絕。如果當事人不具急迫危險性,也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強制戴手銬。「這兩位警員可能有執法過當及傷害的問題,盤查這樣太超過了!」

我並非認為警察不能開槍,或是使用擒拿術,
而是事情有比例原則,
或許用台北人的眼光,看那些痞子很像壞人,
但如果去中南部,那樣的穿著與談吐,可能路上一堆,
難道你就認為中南部都是黑道嗎?

殺人犯也是要法院定讞後,才能視為有罪,
不能因為他有嫌疑,你就可以對他刑求.
這就是人權.





thomasho wrote:
請問您指的雙方是片中...(恕刪)


他有需要開那麼多槍嗎~

如果流彈打到民眾呢~

這可不是沒有案例~

前三槍OK~

可是後面那些臭俗辣都蹲在那了幹麻還一直開~

他很行嗎~

還是覺得很帥~

兩方都有問題~

但主因就是那些臭俗辣~

還會哭著找媽媽~

jwlin222 wrote:
當大家在討論警察對那...(恕刪)



一句話,殺人犯還是有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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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妳們這樣人啥事都講人權, 你最好是顧好你家的女兒或是門戶要鎖好 , 不然哪天發生意外了 不要在那邊哭訴,要那個殺人魔下地獄
今天那個開槍打警察的,被抓到了只有一句抱歉而已, 警察還躺在醫院不知能不能醒,
他阿罵最好笑了 我孫細漢古意不會最壞事都是交到壞朋友, 去吃大x啦!不教好怪朋友, 千錯萬錯是朋友錯不是我孫的錯, 啥叫做2-3天沒睡覺精神不好,所以不知為啥就開槍打警察


這如果是你家人 jwlin222 你會放過槍殺的人嗎?

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

詳見我國大法官 , 釋憲 第535號解釋文 .


(感謝樓下大大提醒 ! 已修正..)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cyclo0916 wrote:
這如果是你家人 jwlin222 你會放過槍殺的人嗎?...(恕刪)


偷偷跟你說..01上大慈大悲救苦救難的菩薩特別多....不要覺得意外喔~~

樓上的應該是指535號吧? 533是健保XXX 我倒覺得看警械使用條例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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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使用警棍制止之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
  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
  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四 條 (使用警刀或警槍之時機)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五 條 (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六 條 (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七 條 (停止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八 條 (使用警械之注意事項(一))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九 條 (使用警械之注意事項(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紅體字的應該沒有問題~ 會有比例爭議的應該在於藍體字的部份~
而我個人認為~該警員開槍後..仍有數位受檢人未依令停止舉動且欺身向前(抗拒? 奪槍?)..其使用槍械的原因
可視為尚未消滅..對空續開幾槍應屬合理使用範圍~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哈哈 ,講到人權了喔,所以警察是沒人權的,誰叫他領百姓的薪水,該死活該?
要別人尊重你,也要學會自己尊重自己, 或許警察有執法過當之嫌,但不代表另一群人的行為就是對的.
警方有些手段是必然的,不然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警察也是要保護自己的,當有不合理的狀況 ,是要有必要的行為跟措施 ,誰會知道被臨撿人員的下 一個行為會是啥?
不然 警察本身生命發生危難,不就更扯.
jwlin222 wrote:
當大家在討論警察對那...(恕刪)


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光~~
反正警察被打死活該,
我有人權,拒不配合應該。

你警察臨檢、盤查的時候應該要好生好氣、低聲下氣請求我配合,
不然我兩三天沒睡覺,小心我拿M16步槍掃你。

垃圾才講得出這種話~~

人權是人擁有的,對於這種漠視人類定出來的法律,
還拒不遵守,並加以挑釁、挑戰,
不配擁有人權。
大燕麥片吃起來都黏黏稠稠、沒有味道:(
fujihunt wrote:
要錄影就錄影還動手動...(恕刪)


在美國還改拉警察衣服勒= =

早就被槍斃了

這就是台灣人的民主嗎....
殺人犯有人權,強姦犯也有人權

那被害人怎麼辦?

人死了一了百了

那種一輩子留在心裏的陰影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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