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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十月二十五日, 是台灣光復節. 當初打了八年的戰, 才光復台灣. 對當年那些參於對日抗戰的官兵們 致最高的敬意

rjshiu wrote:
這不是小弟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開羅宣言這樣宣告,日本沒有異議,英美也沒有異議,因此不生爭議,不需另訂條約,台澎即被視為日本竊據自中國領土,應歸還中國。
這是國際法處理被佔領地的慣例,請參考日本將香港歸還英國的例子。




所謂開羅宣言,只是中國、美國、英國在開羅的一場會議,
其會議是否有其共識,只要看其所謂的開羅宣言無與會者簽名即可看出端倪,
一張沒有人簽名的文件,連稱作新聞稿的資格都沒有,
只不過是張無效的文件.

且據閣下所謂
而是開羅宣言這樣宣告,日本沒有異議,英美也沒有異議,因此不生爭議,不需另訂條約
且不論日本當時是軸心國,單就與會的中、美、英三國都未在所謂的開羅宣言上簽字,何來英美也沒有異議,因此不生爭議,不需另訂條約之說,不簽字及代表不承認,怎會沒異議?
如果某人拿一張你不曾簽過的讓渡書,內容說你願把你名下房地產轉讓與對方,請問你會同意那張讓渡書的合法性嗎??


另,台澎即被視為日本竊據自中國領土,應歸還中國
馬關條約清楚記載,台灣澎湖的主權讓渡與日本,且有大清國代表李鴻章簽字,
怎會是竊據呢??


香港跟其他殖民地不太一樣.他是crown colony.翻成中文就是直轄殖民地.
Morris.Chiu wrote:
所謂開羅宣言,只是中...(恕刪)

說這麼多??
就現實來說
台灣的確是交給中華民國
當初也是在蔣介石的昏庸下才失去大陸
這也都是事實
原本有機會的事情
都是蔣介石自己把事情搞砸的
事實就在眼前
拿再多的條約也是枉然
只要我手裡沒槍,誰都殺的死我
Morris.Chiu wrote:
所謂開羅宣言,只是中國、美國、英國在開羅的一場會議,
其會議是否有其共識,只要看其所謂的開羅宣言無與會者簽名即可看出端倪,
一張沒有人簽名的文件,連稱作新聞稿的資格都沒有,
只不過是張無效的文件.

且據閣下所謂
而是開羅宣言這樣宣告,日本沒有異議,英美也沒有異議,因此不生爭議,不需另訂條約
真的是胡說八道一通,且不論日本當時是軸心國,單就與會的中、美、英三國都未在所謂的開羅宣言上簽字,何來英美也沒有異議,因此不生爭議,不需另訂條約之說,不簽字及代表不承認,怎會沒異議?
如果某人拿一張你不曾簽過的讓渡書,內容說你願把你名下房地產轉讓與對方,請問你會同意那張讓渡書的合法性嗎??

尊駕是突然繃出來插話的嗎?
本來是已經懶得繼續幫你們糾正觀念了,但看你的觀念扭曲成這樣,實在於心不忍。

再重申一次,有沒有效都不是小弟認定的,小弟都是依據事實與條約內容引述其中的主張。
OK, 假設開羅宣言通通就如你說的是無效的,只是記者編造出來的一張新聞稿,
甚至是登在報紙上的假會議決議。

但請您明察,承諾要履行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有美國總統簽名,他也代替英國總統簽名。
而之後的日本降書,接受所有波茨坦宣言條款,也就是,接受履行開羅宣言條款,
降書上該有簽名的都不會少了吧?

所以請您明察,小弟個人並沒有主張開羅宣言是否有效力。
小弟只是很簡單的指出,被大家認知有效力的外交和約,日本降服書,所接受並允諾履行的宣言,
是否依舊是份無效的宣言?
在密蘇里號上所有在日本降服書上簽名的代表,當場若看到被引述的是無效宣言文件,難道不會發出異議嗎?

這問題只要使用最基本的契約觀念來解讀就夠了,若有人跟你簽約時,還要你追認一份你從未簽署過的文件,
請問你當場不會拒簽嗎?
而一旦你簽名了,不就代表你同意追認該份你從未簽署過的文件,也應被視為你簽署過的契約的一部份嗎?

Morris.Chiu wrote:
另,台澎即被視為日本竊據自中國領土,應歸還中國
馬關條約清楚記載,台灣澎湖的主權讓渡與日本,且有大清國代表李鴻章簽字,
怎會是竊據呢??

開羅宣言就是如此主張,這不是小弟個人的主張,尊駕您咬小弟也沒用。
如果 rjshiu 沒有同意這樣的主張, 也不會把它貼出來.

就乖乖承認是自己的主張吧.
不然請說明你自己的主張.

不要用" 不是我的主張" 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dearjohn wrote:
如果 rjshiu 沒有同意這樣的主張, 也不會把它貼出來.

就乖乖承認是自己的主張吧.
不然請說明你自己的主張.

不要用" 不是我的主張" 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記得這串文是討論歷史不是嗎?加入自己主張的歷史,就不是歷史了。
請尊駕明鑑。
另,小弟貼文只是不希望有些人故意把自己的主張,加入歷史中罷了。

還是尊駕對於「一旦你在該份引述你從未簽署過文件的契約上簽名了,不就代表你同意追認該份你從未簽署過的文件,也應被視為你簽署過的契約的一部份嗎?」這麼基本的條約觀念,有自己的主張?
我覺得那是你個人的解釋. 不管如何, 法律的位階永遠高於公報.

這也是台灣關係法高於三個中美公報的理由.

這應該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我覺得你硬要去拿一個沒有人簽字的公報, 說被引用所以有效力,
真正有效力的叫做法律, 因為口頭說的總是沒有憑據.

然後又用 " 不是自己的主張" 來搪塞責任.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dearjohn wrote:
我覺得那是你個人的解釋. 不管如何, 法律的位階永遠高於公報.

這也是台灣關係法高於三個中美公報的理由.

這應該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我覺得你硬要去拿一個沒有人簽字的公報, 說被引用所以有效力,
真正有效力的叫做法律, 因為口頭說的總是沒有憑據.

然後又用 " 不是自己的主張" 來搪塞責任.


尊駕主觀「覺得」那是小弟的主張,OK,那是您的 free will 小弟不便干涉。

另外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美中三公報是國際公報,您會不會拿LG跟雞腿類比起來了?
適用的範圍與規範的對象都天差地遠囉。

小弟都已經讓步到,利用你們所謂「開羅宣言是無效的」假設來當作前提,進行推論了。
不知道尊駕還要小弟怎麼做,您才會滿意?

難道是要小弟推論出,重申要履行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無效,因此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日本降服書也無效,日本並未降服,所以二戰尚未終戰?

或者是,以尊駕先進的條約解讀方式,凡條約只要牽涉到開羅宣言的條款,一律自動失效,無論有多少國家代表簽署都一樣?
我只知道不管啥合約的....都一律要白紙黑字
買車買屋都是一樣
不過看來這版上不少人還是活在古代
一切都只靠張嘴說了算
說不過時又開始講啥實力才是一切
法律條規等是小國才玩的




一整個無言.........
矮子喬登 wrote:
應該是LP,不是LG...(恕刪)

矮子喬登 wrote:

應該是LP,不是L...(恕刪)


是LG 沒有錯~~ 叫"X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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