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kers3208 wrote:可是我覺得那篇聲明根本不是事主po的 因為 我也覺得不可能,因為他們兩個看起來都很小,寫不出那種東西,還說要叫外交部刪預算。他們根本寫不出來。還有人家原PO在FB也沒寫什麼,只是她跟朋友分享的影片實在是有太大的想像空間,被分享出去了,一堆正義魔人去罵原PO,什麼跟什麼馬?如果正義魔人真想要罵,應該是罵轉PO還有備份的人,亂罵一通,去人家那邊吵,又在香港丟了一次台灣的臉。
rcaspd wrote:這個不知道是真是假你...(恕刪) 內文提到: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這二位先生小姐的行為是發生在私人場所嗎?是公眾場所吧,既然非私人場所且其行為讓該車廂的所有人都看的到,又何來妨礙祕密,錄製者合理懷疑他們的行為違法,錄下來當證據不行嗎、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文妨礙名譽更好笑,該行為他自己也承認了,何來妨礙名譽。第235條,那如果拍了一張女孩子吃香蕉的照片然後放在網路上,不也符合了,況且我從頭到尾有說他們在OOXX嗎?以上若有錯誤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