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 金奇 wrote:
就在這幾個禮拜,有一天朝會,校長說:有一位高1學生騎機車上課,被退學了,但是他是停在學校附近不是"旁邊" 姑且不論這位高1新生的行為
我已經"滿18歲"而且有駕照憑什麼學校不可以給我騎乘機車上下課? 台灣不是很民主的嗎?? 如果我持有駕照 不違規酒駕 為什麼不能?? 誰可以解除我的疑惑嗎?? 反應熱烈我會公布學校
我國的大法官解釋已經從特別權力關係突破到公法上職務關係, 無論是公務員, 軍人
學生, 受拘押被告及受刑人; 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及行政機關需遵守法律保留
原則從而限制人民的權利, 參見大法官釋字269, 380, 450, 563, 626, 684號解釋,
簡單的說學校如果以你騎機車的理由開除你, 你可以先向校內申訴, 如果不成功
可以打行政爭訟, 你一定贏的, 因為沒有一條法律規定高中生不可以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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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鍵字:
大法官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 公法上職務關係, 法律保留原則
2. 相關法律條文及釋字:
憲法第23條
大法官釋字269, 380, 450, 563, 626, 684號解釋
(效力等同憲法, 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