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bsd wrote:
個資法精神在於怎樣讓公司做好資料保護,而不是一昧禁止
個資法的精神在於資料保護,而實行細則則要求必須針對資料內容逐一登載,不可以籠統為之~
講白話一點,就是:
X錯誤寫法:員工同意公司可以取得員工相關必要資料
O正確寫法:員工同意公司可以取得員工指紋資料,用於上下班打卡登記,
該資料保存於公司指紋打卡系統,至員工離職時將刪除。
(必須載明種類、用途、儲存地點方式、保存期限...等等)
同樣的,商業行為上對於顧客資料也必須詳細寫清楚,
以前的寫法:
您將同意您留存的資料本公司可以運用於合作行銷上
以後的寫法:(以銀行為例)
您將同意您的姓名、電話、地址資料,本公司可運用於同屬本公司金控集團子公司,
進行行銷推廣活動,直至您於本銀行銷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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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說明一下好了,
我回文是提供原PO文者資料參考,並不是要跟你筆戰,
由於你的用詞讓我感到不愉快與毫不客氣,
所以我不想繼續回覆這篇文章了,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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