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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移除連結)議員要打球,百姓請退下!!

澳克拉河馬 wrote:
你看一下144樓的新聞影片,打球的並不是議會相關工作人員
我同意鍾議員的口氣不適當,但是就事論事,錄影的民眾自己理虧還PO上網想取暖
這樣害得本來還可以動點關係進去打球的,以後全部按規定處理.反而得不償失.
...(恕刪)

新聞影片我剛剛看過了
雖然我不苟同po文者那種斷章取義的作法
但是對於事件本身我想換個場景表達

A男請某公司朋友(假設為C男)預定4-6點的會議室,而時間到了之後碰巧B男也要使用該會議室,B男發現在會議室中使用的A男並非公司同事因而要求A男離開並將會議室讓出,請問B男的要求合理嗎?

我個人認為不合理,因為4-6點的時段會議室已經由C男借走了,要不要趕人是C男的事,在B男沒有預定4-6點時段的會議室情況下,B男沒有理由要求要使用4-6點的會議室(因為該時段不是B男借的)

不曉得以上情況所述是否容易理解?

另外,我對於規則中『議員有優先權』的定義不是很了解
是說只要是議員要使用,不管有沒有預定都可以想使用就使用嗎?
如果是的話,那麼po文的那位老兄就是錯的一方了


Donlin5633 wrote:
我覺得不是這樣~~應該要修正一下

A男請朋友(議會相關工作人員)預定下午4-6點的場地後去打球
於該時段時B議員出現想打球而場地卻已被借走,碰巧發現A男並非議會相關工作人員想說沒關係,一起打好了~~不要用規定壓人.結果A君回了一句~~沒有阿,我們沒有要一起打,又搬出了借到場地的規定~~~B議員才會說,好阿 依照規定~~那通通都不要打,只有我是議員身分,只剩我可以打,其他都離開~~~

我覺得過程應該是這樣~~~~

B議員會說他是議員,是因為那是規定~~才這樣說的,跟嗆聲沒關係~~~~
...(恕刪)

原來是這樣呀
那我了解了
謝謝

但就算如此,該議員也沒有可以使用該時段球場的權利呀,畢竟該時段的球場不是那位議員借的,能不能使用應該要先問過登記借球場的議員不是嗎?

除非...就如同規則中說的『議員有優先權』,而這個優先權可以無視已登記的人


我認為如果規則中有提到除了員工之外的人不得使用場地,那麼鍾議員是有立場請A男出去,不過必須要請黃議員叫A男出去,因為畢竟已登記該時段的是黃議員

如果黃議員不願意的話,那麼鍾議員就可以說黃議員濫用自己的權力並藐視使用規則,這樣才是合理的吧?

澳克拉河馬 wrote:
民眾陳情都是助理先受理的,看情況才會交給議員本身處理,你連這點都不知道還想來辯.



即使是紅白帖,有的議員也是請助理代表去,很多事情在助理那邊就處理掉了!議員只是掛名!

澳克拉河馬 wrote:
民眾陳情都是助理先受理的,看情況才會交給議員本身處理,你連這點都不知道還想來辯.


不好意思
剛好就去過議員辦公室
助理跟議員都忙的很
不像你想的都助理處理就好..
議員本身事情也不少

可能你遇到的那個議員跟影片中那個一樣
很爽,什麼事都給助理,自己跑去打球..

皮很丘 wrote:
即使是紅白帖,有的議...(恕刪)

沒錯~很多助理對外的發言
都會說~
委員說(議員說):
給你方便你當隨便,
以後就都照規定來,
其他人真是雖小....以後沒球打了!

天才最怕亂七八招 wrote:
不管多有理~ 講出我是市議員那句就先輸一半了


先不談拿公帑蓋這麼一大間議員專用的「娛樂設施」合不合理的問題
(不知道這麼一間場館的水電管理費又是誰出? )

按照場館使用規則, 這議員請管理員來處理就可以了
自己出來嗆「我是議員」都是找罵挨的..
鐘小平阿....

記得約十幾年前吧,小弟在青年公園打球,打到一半這位仁兄就拿著大聲公走進球場...各位愛打籃球的朋友,我是鐘小平,我也是熱愛籃球的人,我會爭取球場蓋屋頂遮雨,到時候大家就不用怕下雨沒辦法打球了!!說完後還找人最多的那個籃框,向大家再講一次...蓋屋頂以後就不怕下雨拉....

至於到底有沒有蓋?還懷疑的人用孤狗地圖看一下....都十幾年過去了....原來他在這麼舒服的地方打球阿,不知道他還記不記得當年他講得這段話,天真以為會蓋屋棚的小老百姓依然看天氣才能打球,....
E見鍾情,獨E無二,The Best or Nothing, Only Mercedes-Benz!
都沒有錯也都有錯
有請議員登記使用場地在那時段裡使用權就屬該議員
申請者有權轉借給他所指定的人使用
錯在那句話我是議員我要打球你們給我離開這句話
這句話讓人觀感很差
加上本身沒有登記臨時去的就趕人
這種小事本來就不用他自己出馬
只要躲在一旁督導管理員說他們是誰請他們出示識別證如果沒有請離開(記者有記者證)
因為申請的議員本人及助理不在場無法證實與你們有使用之權力
規定就是規定
不用說那番話給人抓話柄
而當事人既然被抓到了就不要耍特權死賴著不走
你沒證件被發現就要認栽嘴閉上乖乖離開
不要造成幫你租借場地人的困擾
就好像現行犯被抓到了還在硬坳說自己是合法的.......
雙方都想鑽漏洞結果只是一場互不相讓的鬧劇

請看完內容OK
都沒人想過嗎?

誰會制訂這麼不合理的規定呀?

當然是議員本身呀,早就維護好自己的權益,損害公眾的權利,

依照憲法,該議員與當初簽訂規則的共犯,是要被彈劾的,

可是呢?放心吧,這種事通常會被河蟹掉。

法院是執政黨開的,所以沒有談論空間。

澳克拉河馬 wrote:
1.絕對違反2,有模...(恕刪)


通通違反吧!

白紙黑字 哪來的模糊? 哪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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