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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讚了!台灣果然是強暴犯的天堂 計程車之狼又輕易交保了...

discoby wrote:
樓上的你就只會貼新聞...(恕刪)



樓上的你就只會起乩
所以是不是凡事順著檢方提起的建議去做就對了呢?
檢察官法官各司其職有問題嗎?
記者腦不腦殘相信大家心裡都有數,

只是我覺得好笑的是,

怎麼記者隨便寫個標題,

就一堆鄉民說 "恐龍法官" ?

我實在很想笑, 啊記者就是 XX,

相信記者的不就更 XX ?

對不起啊江國慶, 我又拿你來當例子了,

假設江國慶案發生在今天, 記者下標題,

"姦殺女童兇嫌江國慶5萬交保!"

哇靠, 依照鄉民的邏輯, 台灣不就翻過來了 ?
江國慶不就含冤再死一次 ?

lucky28666 wrote:
如果法官想法跟你一樣!!沒看到沒看到小玩意就不算數的話!就輕輕放過計程車之狼!''這就是恐龍法官!!
引用一下你說過的內容!!
『樓主,為什麼影片中好像沒看到中指?
我多嘴了嗎? 抱歉、抱歉,小弟繼續看戲』

依你的邏輯影片中沒看到中指 = 沒看到計程車司機壓在女子身上掏出老2一樣 (道理有無相同?)

ps:犯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就應羈押..輕易放人 = 恐龍?? 建議看事情請勿以看戲心態與人嘴泡~沫! 多瞭解法律保護自己保護別人.吧.!!

若您是法官,會不會因為沒看到小玩意而輕輕放過計程車之狼?


再者,小弟的邏輯是:影片中既然無法清楚看到那是中指,為何標題依然是”xxxx中指男”?

計程車司機壓在女子身上的影片在哪? 日本? 網路上? 還是跟中指男該影片的中指一樣,在您嘴裡?



假若您對小弟在中指男的討論串裡有意見,那麼讓我們回到該串繼續討論好嗎?

不要丟下一句不負責任的bye bye後就不見蛋
去司法院開罵吧......

意見標題: 我以中華民國公民身份,要求作出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之法官, 停止執行業務並調查其專業程度
意見內容: 依板橋地方法院公告之內容如下
-------------------------------------------------------
公 告 日: 100.07.14
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摘  要: 關於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本院裁定准予交保之理由。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後略過)
------------------------------------------------------
"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的認定"證據"何在, 司法院貴為法院之統轄, 我要求提出認定此之證據, 如提不出表示作出該交保理由的法官只是自己憑空想像, 並未充份履行法官之專業任務, 有瀆職之嫌, 我以中華民國公民之身份要求此法官暫時停止職務並詳細查核其專業程度.
以上
其實我真的對台灣計程車沒有啥意見

但是我回台灣2次就坐那2次回家的計程車

因為我一路都在跟我太太用日文跟她介紹台灣景色

司機居然都給我繞路,是想騙我不知道路就對了

原本都200多元的路程,可以給我繞到快400是怎樣

現在又發生這樣的事件..

我想我的日本朋友近期不太可能再去台灣了(包含辣妹)
discoby wrote:
日前日本女大生 被一個計程車司機載到人煙稀少的地方性侵的新聞...

這傢伙輕鬆的用五萬元交保了...

這類性侵案不算是重大刑事案件嗎?? 這種案件為什麼可以用區區五萬元就交保??

法官從何認定他不會逃亡?? (恕刪)


樓主你好~俺認同你~支持你~!..

為全世界女性不再被臺灣爛喀計程車司機姦淫!以下歡迎轉貼!一起加油把恐龍轟下去~~~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醒吾高中反霸凌專區
http://active.swsh.ntpc.edu.tw/nopk/index.php?op=20110213212223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第221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來日本交換生是碰到大隻恐龍了****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看新聞,
好像日本妹不是計程車司機的客人(日本妹沒有叫計程車),
好像是司機去搭訕的,
所以..........
若那日本妹當初不理那司機........
是日本妹太單純嗎?認為司機會帶她去找男友嗎?
但是司機亂來就是不對.
navyboy0318 wrote:
看新聞,
好像日本妹不是計程車司機的客人(日本妹沒有叫計程車),
好像是司機去搭訕的,
所以..........
若那日本妹當初不理那司機........
但是司機亂來就是不對.(恕刪)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其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非3年以上)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navyboy0318 wrote:
看新聞,
好像日本妹不是計程車司機的客人(日本妹沒有叫計程車),
好像是司機去搭訕的,
所以..........
若那日本妹當初不理那司機........
但是司機亂來就是不對....(恕刪)

因為人家日本治安好阿
怎麼會想到台灣處處都是危機

就像之前本人在台東當兵
在那邊你只要在路上比個欄車手勢
就會有人來問你要去哪
今天在台灣西部有誰敢停下來幫忙阿
台灣治安跟人的心態很差
加上法律沒約制力
看一堆詐欺犯千方百計要回台灣受審就曉得,回台灣還會笑

可憐的鬼島

lucky28666 wrote:
如果法官想法跟你一樣...(恕刪)


如果我是該女生的男友 我想我會陷入瘋狂狀態

會想盡辦法 把該司機私刑

而且我本來就對計程車沒啥好感

現在又這樣 讓我更討厭計程車

我也跟我女友說 叫他絕對不准搭計程車了

就算我累一點也會去接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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