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609 wrote:支持!一定要想辦法弄...(恕刪) 來吧,如果事情結束後 ,他們的18%跟3%加薪都還有份的話,這個國家就沒希望了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209720229068779
反正這社會有群人不是一般人<<這不是我說的,是這群人的院長說的。所以不論造成一般人如何的不幸,一般人還是要繼續供養他們。不論作錯甚麼事,只要上下交相賊,拖過一天又一天,誰也拿他們沒皮條。偶而把我們當人看,大家要心存感激。Welcome to Taipei,china
hohsinkui wrote:如果檢察官不用濫權起訴罪起訴這些狗官,不知是否可以由江媽自訴刑事訴訟,用濫權起訴罪告這些狗官? 我就自己所知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假使版上有專業人士發現錯誤也請糾正我這個罪屬於刑事罪,當然江媽媽可以不透過公訴採取自訴,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假如公訴的話有遇到用心的檢查官,檢察官身分對於取得有利證據的途徑以及可能性比起自訴高出相當多,像這種案子即使在當下自訴取得證據都相當不易,更何況這麼久以前的案子採自訴要取得對自己有利證據相當困難複製一段維基百科的內容給大家:自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自己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自訴與公訴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透過特定的強制處分取得犯罪證據,而自訴的原告由於本身並未被賦予此一權力,因此在犯罪的偵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證據。除此之外,在審判階段與公訴程序無異。也由於自訴不若公訴般經過縝密的犯罪蒐證以及其他理由,刑事訴訟法特別對自訴的提起增加下列限制:1.強制代理:自訴人非委任律師不得提起自訴。2.對直系尊血親、直系尊姻親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訴。3.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