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迫在眉睫一定要”都在水上浮浮沉沉”麼?
當然不是,例如再半小時就滅頂?再10分鐘?再5分鐘?
至少還有半個小時的話,就應該認為還有機會去完成義務
若只有5分鐘,應該認為有困難而不能歸責
若有10分鐘,判斷有困難,基於罪疑為輕,應該做有利被告的解釋而認為被告不可歸責
(也就是"程度"的差異,所以淹大水在屋頂救援時,你只要能讓受救人穿上救生設備,就應該讓他們穿上後在離岸)
加藤老鵰 wrote:
被告如果以其經驗認為這段時間不夠穿上救生衣
被告說甚麼並不是非常重要(主觀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看證據(客觀的問題),客觀上有沒有和行為人有沒有是兩個層次,客觀事實存在與否並非看主觀,不過主觀會影響刑度就是了
客觀證據顯示,並非不能而是忘了或是沒做到
別艘做了,你們沒做?
體力不支?如果是這樣,被告一定會說他已經撐不住了,但被告沒這麼說
當時說完叫被救人穿救生衣就離岸了,並沒說當時有更特殊的情況(例如大浪來襲,我們的小艇被沖走了)
被告都說不清楚,不確定,但無人肯定的說當時根本沒辦法讓受救人穿上救生衣
法官應該要問的不是被告"依你的經驗"而是要去問其他救難人員在同樣的情況下有沒有辦法讓人穿救生衣(而別艘做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