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conduty wrote:
今天你帶著一把小美工刀在身上,警察會理你嗎?
若是你扛著一支西瓜刀在街上走,你說警察會不會合理的懷疑你?
靠...,你拿美工刀可以,我拿西瓜刀不行嗎?那我的人權呢?回家切西瓜犯法嗎?(恕刪)
行政執行法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38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