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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又來了~男拒盤查落跑警開槍逮人惹爭議

ac0195 wrote:
小弟我覺得ok阿對於...(恕刪)


如果不配合的話呢

今天就是這樣的案例

當不配合的時候警察拿槍開他

問題是哪條法律可以支持他這樣做

到現在還是沒人可以引出法條

bigmouw wrote:
是你們搞不懂法治國家...(恕刪)


可以麻煩大大參考第四頁35樓D大的回應嗎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
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
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
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
『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
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
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
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
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
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
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
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
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
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
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
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
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
求非現行犯

謝謝
其實現在也很簡單
這個討論裡分為兩派

一派是認為:
該名警察違反用槍時機與要領
認為該照法律與警察規定來

另一派是認為:
警察要查你,你居然不給查,而且還想跑
一定是非奸即盜
說不定剛殺了人或等一下就要去殺人
警察幹嘛還辛苦的用跑的或呼叫警網去抓
這種人渣直接送他一顆花生米斃掉就好了

這樣說應該沒錯吧?

kirishima90094 wrote:
殺人強姦...(恕刪)


不然你覺得目前法律要對殺人強姦犯怎樣做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法治國家就是這樣

不是照人民的好惡來行使

太多人就是亂世亂用典

這樣跟以前的白色恐怖有啥不同

結夥搶劫依照軍法 一律死刑

你覺得如何阿


bigmouw wrote:
所以跑掉就可以拿槍開...(恕刪)


感覺這位朋友似乎認為台灣不需要警察,比較需要人本團體來維持治安
遇到落跑的歹徒追不上就算了(坐下來喝口水...)
萬一人犯殺了人,要跟受害者家屬說:抱歉歐~台灣現在沒有死刑了~這年頭大家都要講究人權的...你們除了吞下去要化解仇恨之外,也就只能吞下去啦
另外跟飆車族也要用講究人權的方式,在後面一直用高分貝喇叭放送:夜深啦~孩子們該回家囉~(聲音要比飆車的還大~然後住戶們整夜就聽著飆車族跟人本維安再那邊追逐喊話...)

bigmouw wrote:
如果不配合的話呢今天...(恕刪)


首先
小弟我的重點是
-----------(TVBS)
今天凌晨3點多,蘆洲派出所的巡邏員警,到一家網咖準備簽到時,發現一名行跡可疑的男子,看到警察後拔腿就跑,員警立刻追上去,並喝令停下腳步,但對方不聽繼續逃跑,沒想到員警就直接開槍制止,最後擊中男子背部才終於抓到人,但只是因為不接受盤查,員警就開槍,難免引起執法過當爭議。


他並沒有拒絕且落跑了~~~
他落跑了~他落跑了~他落跑了~他落跑了~他落跑了~他落跑了~


拒絕臨檢警方可以
『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落跑不算拒絕嗎=w=

現行犯阿~~~

如果大大要凹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開槍抓人
那小弟我是不是也可以來說個
法律也沒規定說犯人要怎麼抓阿~ =w=
ac0195 wrote:
可以麻煩大大參考第四...(恕刪)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來這才是正文

你貼的不知道在535號哪段出現了

盤查逃跑也不能掏槍.

你不能因為對方逃跑就往他腿射兩槍.

你可以通報總局 ,事後調閱監視器 ,在來約談.



ac0195 wrote:
首先小弟我的重點是-...(恕刪)


搭高捷被誤偷吃 男推警無罪

【2011年01月07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高雄報導

高市男子徐至正吃飯咬破嘴唇口含衛生紙止血,搭捷運時被站務員誤認吃東西攔查,兩名
捷運警察要他拿出身分證,他拒絕盤查與警吵架大罵:「你們這群垃圾。」遭七名警員架
離時打傷警員,被控妨害公務、傷害。高雄地院、高分院審理後都認為警方盤查不合法,
日前判徐無罪確定。

認警盤查不合法

徐至正(三十一歲)昨不在家,他在一審獲判無罪後曾表示,警方不認錯還硬拗,他已向市
府請求國家賠償。捷運警察隊長王仁立昨為受傷隊員抱屈指出,徐男當時在車站內叫囂已
構成盤查要件,法院如此認定將造成往後執法困難。

高雄高分院指出,徐男被誤會吃東西時,立即吐出衛生紙證明不是吃東西,警方已確知他
的違規嫌疑只是一場誤會,卻執意要求徐男出示身分證,並在徐拒絕後將他強制帶回警局
,當時已非依法執行職務,徐男有權拒絕臨檢,所以徐男的反抗行為屬正當防衛,沒有違
法,日前判他無罪,本案定讞。

此案已經定讞了

也就是說苦主無罪更不要說妨礙公務
其實除非歹徒開槍打中警察,這時候警察才能開槍反擊(如果還有命的話)。
不然這些記者、部分網友是不會放過該名開槍的警察的。就是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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