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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導盲犬幼犬寄養家庭的內心話

這也就是同群人為何執著在那個合格不合格 有沒有證照的點上

因為老闆根本完完全全只在乎店內客人 並不在乎對方是不是有證照 是不是合格

一開始就說安排座位而不是一開口就拒絕 我想不會有今天的事件發生





給大家看看2008年的新聞



2009



飯店前後說詞不一






由此可見 台灣對導盲犬的認知 根本就沒有進步



一堆人說甚麼合格專業訓練師

最好是頭一年導盲幼犬時期 全部經由專業訓練師照顧 那我看訓練師會過勞死 因為根本沒幾個

大家也都知道沒幾個 還在執著證照不證照

到底有沒有了解寄養家庭對導盲幼犬的功能?

是在減輕專業訓練師的負擔 以及社會化訓練

國外有幾個國家是由導盲幼犬到訓練完成全程由專業訓練師訓練的?

國外一樣是寄養家庭照顧 帶出門四處去 卻沒台灣那麼多雞毛鳥雜的事情 因為他們知道導盲犬 並非寵物犬
都會配合

還在證照!? 別再跳針啦

diosr519 wrote:
事件發生在哪?
台北市社會局不能將寄養家庭包含在內?
你是不是搞不董牴觸是甚麼意思?


是你才搞不懂,前面都有人講的很清楚了,麻煩爬爬文或做好功課再來討論吧
有的人真的很怕狗喔,讀書時期交的一位女友,和她走在路上,
遇到有狗在前面,她就會躲到我後面,而且她的手會抓住我的手臂抓的很緊,
不過如果是那種五六公斤以下的小型狗,她就不會怕。


我姐比較扯,因為我有養狗,所以就沒在進來我住的地方,有次我試著抱著約克夏靠太近,
就嚇的大叫要我離遠一點。

檸檬派 wrote:
對洋人不會有反應,再加上衣物遮蓋,人類毛髮再多,也不如動物多.

再說洋人的餐廳就比較明確,准不准動物入內一開始就能問清楚,不許動物入內的就會明講,也不用怕吃到一半要趕快自己打包回家繼續吃.

准動物入內的餐廳,我們自己避開.同樣的,單純要求一個同理心,不准動物入內的餐廳,也請不便者自己避開

你不講誰知道你對甚麼東西有反應 甚麼沒有?

不准動物入內 那你進去幹嘛? 請問你是植物嗎?


且 就算店家不准寵物入內 也是觸法 因為此條規定只能規限寵物而非導盲犬 盲人與導盲犬不在規範之內 這是我在澳洲學到的

你還是一樣有機會遇到 所以請你主動告知有過敏
證照有了 法律規定當然要遵守

但是你沒有該有的 店家幫你是他好心

沒幫你也沒錯



個人看法 不喜歡不用回 省的讓您心煩 火大
啊...
怎麼來了另一個人仗狗勢的...
把整個討論串都搞臭了...
很多人都認為法規不明或是命令牴觸法律
我就來試述一下看到底明不明
或是有人解讀錯誤吧


不是會貼最新的法條就很厲害

你至少也看一下這條的修正理由跟沿革吧

身障法第60條不管是不是最新版本, 到目前為止每個人貼的都跟最新版的一樣,所以要討論哪個版本是沒意義的

我就以最新修改後的條文來跟你解釋,因為其才會有立法理由,不然你看你所謂的最新版本是不是會有第六十條的立法理由。



第六十條 (0860418全文修正)
條文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之規模,應以社區化、小型化為原則;其設置標準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定之。


     (0901031修正)
條文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之規模,應以社區化、小型化為原則;其設置標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即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
定,爰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使臻明確。
    
(0960605全文修正)
條文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
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再此並無對所謂的專業訓練人員作一解釋,法條只寫出一個名詞專業訓練人員,所以不可以就這樣認為專業訓練人員應該是怎樣怎樣。)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
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
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
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此亦對所謂的訓練單位未作解釋,法條只寫出一個名詞訓練單位,同時卻也做了法律授權的規範也就是跟上述第二項的專業訓練人員一同在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做解釋, 訓練單位是大概念 專業訓練人員是小概念所以他只需再第四項做出授權就同時可以對第二項的人員含蓋住,因此並無啥命令違反法律的情況發生,別再跳針了,請看下面的修正理由第四項)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教育民眾與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導盲犬相處時之正確觀念,爰增列第
三項以宣導不撫摸、不打擾、不餵食之原則。
   四、第四項規定有關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
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授權範圍。


在來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最近在做修法

http://www.moi.gov.tw/files/news_file/條文草案.doc姑且不論

進一步來看目前施行的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合格導盲犬(以下簡稱導盲犬),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導盲犬專業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訓練後,並領有導盲犬工作證者。

在此第一次出現了身障法60條的訓練單位請其資格申請請看看第三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幼犬,指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訓練中,並領有導盲幼犬訓練證明者。
在此第二次出現了身障法60條的訓練單位一樣請看看第三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者。
在此第一次出現了身障法60條的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並且第一次做初步定義,也就是只要是領有1.中央機關或2.國際導盲犬聯盟所認可之訓練單位(第三次出現訓練單位四個字但是一樣其定義請看第三條)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即可便是所謂的專業訓練人員(在此可做個小結論就是只要領有資格證明文件就可以是所謂的專業訓練人員,也就是資格的認定是以訓練單位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認定,官方不在干涉)

第 三 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
一、依法成立之國內法人
二、具有國際導盲犬聯盟會員資格。
三、具有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及能力。
四、組織及財務健全,足以辦理委託之事項。
(台灣導盲犬協會是法人機構)。
(台灣導盲犬協會是具有國際導盲犬聯盟會員資格)
(台灣導盲犬協會既然具備國際導盲犬聯盟會員資格,應該具有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及能力)
(第四項說都懶的說了)

第 六 條 訓練單位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社會適應及導盲犬宣導活動。
二、辦理專業訓練人員招募、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
在此第二次出現了身障法60條的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但一樣其資格認定見前
三、定期為導盲犬及導盲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遵守防疫及公共衛生相關規定,並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等相關指導,以維犬隻之清潔、健康及衛生。
四、定期追蹤評估導盲犬服役情形及與導盲犬使用者配對情形,配對第一年應每三個月追蹤評估一次,配對一年以上應每年追蹤評估二次,每次追蹤應填寫評估紀錄。
五、定期將導盲犬配對使用情形、導盲幼犬訓練狀況、相關統計資料及犬隻防疫、健康檢查紀錄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針對因傷病、不適任等原因停止服務或退休之導盲犬,安排提供適當照顧,不得任意遺棄。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訓練單位核發導盲犬工作證、導盲幼犬訓練證明及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與第二條第三項前後呼應,但是發動條件不同一為主動核發一為被動受委託核發


總結依照第二條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者,便是所謂的專業訓練人員,而目前訓練單位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有二種,其一為訓犬師(工作內容大部分為專業技能的授予) ,其二為寄養家庭(工作內容為社會化的授予),以上兩種工作對於導盲犬都是不可或缺的



所以就法來講並無啥不明確之處

導盲犬協會是民間專業組織,所以讓其辦理並無不當之處,而且目前很多執照不一定要官方發給,各位若有考證照就知道,很多都是民間機構所核發,再來他也受所謂的國際導盲犬聯盟所箝制,不可能跟國際實際在運作的方式有所違背。
remo2919 wrote:
另外,請大家不要再把"寵物"跟"導盲犬"混為一談!
一隻訓練有素的導盲犬,是一個沒家教的人類小孩所比不上的!


前面說別人低能
現在又把小孩拿來跟狗比較

導盲犬()是用來服務盲眼人士(人類)

說真的啦
你是盲眼人士嗎?如果不是你到底再爭啥?
一般人遇到盲眼人士通常會幫助他們,
如果餐廳真的是不方便給狗進去,
我想盲眼人士他們也不會故意去為難餐廳,
結果現在一堆不是盲眼人士的人一直在爭一定要讓狗進去?
啥鬼啊

再問一次
你是盲眼人士嗎?如果不是你到底再爭啥?


為啥一定要偷走別人的權益才高興?
為啥一定要強迫別人跟狗一起用餐?
為啥一定要強迫餐廳讓狗進去?

這是盲眼人士會做的嗎?

我認為




還有不要一直拿啥法規出來說啦
你有沒有闖過紅燈?
你有沒有超速過?
你有沒有紅燈右轉?
你也沒有騎機車都兩段式左轉?
你有沒有每次過馬路都走斑馬線?
你就學時有沒有作過弊?
你就學時有沒有翹過課?
規定?法規?法律?那是啥?
badday wrote:
前面說別人低能現在又...(恕刪)


那請問你又再爭啥阿

還是義大利餐廳你是股東呢

大家努力讓台灣跟的上已開發國家的行列又犯到你了嗎

現在越來越覺得覺得法律這樣規定是對的

當法律以強制性的規定要這樣做的時候

還是一堆人要違反

那法律柔性勸導不開罰跟你講道理世界上都是怎樣怎樣的會有用嗎

所以開罰就對了啦

要痛過才知道遵守法律

badday wrote:
你是盲眼人士嗎?如果不是你到底再爭啥?...(恕刪)


不能基於同理心來替她們發聲嗎?
難到永遠都是多數暴力?
你盲,所以只要重視正常人的權利?
還是說你沒有同理心?

有時候眼盲但心不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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