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kochiu wrote:
而且誰說試用期以試用期為藉口開除人了
國語不通也沒這樣說的
"對不起~你試用期被開除了"<-------有人國語這麼好嗎?
...(恕刪)
忘了說你這樣講還真是自打嘴巴...
既然你認為勞委會的解釋令可為你的「試用期合法」論背書,
那要開除試用期員工是在怕什麼?
反正勞基法不反對試用期,
就大大方方丟下一句「試用期滿不適任」趕人就是,
拐彎抹角玩文字遊戲幹啥?
搞清楚勞委會不反對試用期,
是不反對雙方合意下勞資雙方可以有相互觀察與適應的緩衝期,
對新進員工得酌予適應工作期間的特別規定並非法之不許,
但絕非代表給他的保障可以打折扣。
試用期薪資或許可以低於正式員工,但你敢不敢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試用期福利或許可以低於正式員工,但你敢不敢不給他加勞保?
同樣的,
試用期間表現未達公司要求,非不得資遣但須合於勞基法的條件等。
如果只聽過你們公司的人資說、法律顧問說,
那政府勞政單位說的要不要參考一下?
台南市政府勞工處
實務上,當勞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不如公司預期或經公司考核不合格時,常遭雇主予以辭退。惟雇主若依上述規定辭退勞工,則已經符合法定必須給付資遣費的要件。換言之,雇主若要於試用期內或屆期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解聘試用勞工,必須列舉不適任的具體事由,且按照年資比例計給資遣費。....就近年來司法實務的見解,將「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據歸納如下:
一、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包括客觀上不能勝任與主觀上不能勝任。
二、客觀上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在學識、品行、能力、體力或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主觀上不能勝任則指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或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若雇主能對上述情形予以舉證,則「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論點尚可成立。
不要以為有法律顧問,在勞資爭議上就永遠站得住腳。
大企業因不當對待或解僱員工而敗訴賠錢的例子多的是,
資本幾十上百億的公司、銀行會養不起一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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