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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績效不佳資遣員工, 卻被告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

恩,貴公司有開非志願離職書了,那我之前說的話都已經沒有依據了



也不是說裁到他算你們公司倒楣

如果他的工作態度真的不好
你們可以開另例解雇他

但是我覺得以產能績效能力來做資遣評比,對孕婦是比較不公平的
我希望你能懂我的意思

可以和解就和解吧
記得白紙黑字以後不會有糾紛
哈, 自願離職還給非自願離職書, 結果被反咬一口.

學個經驗, 關於錢的事情, 一就是一, 你的同情, 就是他人的機會
ankochiu wrote:
而且誰說試用期以試用期為藉口開除人了
國語不通也沒這樣說的
"對不起~你試用期被開除了"<-------有人國語這麼好嗎?
...(恕刪)


忘了說你這樣講還真是自打嘴巴...

既然你認為勞委會的解釋令可為你的「試用期合法」論背書,
那要開除試用期員工是在怕什麼?
反正勞基法不反對試用期,
就大大方方丟下一句「試用期滿不適任」趕人就是,
拐彎抹角玩文字遊戲幹啥?

搞清楚勞委會不反對試用期,
是不反對雙方合意下勞資雙方可以有相互觀察與適應的緩衝期,
對新進員工得酌予適應工作期間的特別規定並非法之不許,
但絕非代表給他的保障可以打折扣。

試用期薪資或許可以低於正式員工,但你敢不敢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試用期福利或許可以低於正式員工,但你敢不敢不給他加勞保?
同樣的,
試用期間表現未達公司要求,非不得資遣但須合於勞基法的條件等。

如果只聽過你們公司的人資說、法律顧問說,
那政府勞政單位說的要不要參考一下?

台南市政府勞工處

實務上,當勞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不如公司預期或經公司考核不合格時,常遭雇主予以辭退。惟雇主若依上述規定辭退勞工,則已經符合法定必須給付資遣費的要件。換言之,雇主若要於試用期內或屆期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解聘試用勞工,必須列舉不適任的具體事由,且按照年資比例計給資遣費。....就近年來司法實務的見解,將「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據歸納如下:

一、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包括客觀上不能勝任與主觀上不能勝任。

二、客觀上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在學識、品行、能力、體力或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主觀上不能勝任則指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或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若雇主能對上述情形予以舉證,則「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論點尚可成立。


不要以為有法律顧問,在勞資爭議上就永遠站得住腳。
大企業因不當對待或解僱員工而敗訴賠錢的例子多的是,
資本幾十上百億的公司、銀行會養不起一流律師?




非自願離職是你們開的
在法律上,你們一定穩輸的

不過老實說
你的資方心態不放下
這種事會無限循環

提外話,我的嘴比較酸,希望您別介意
我覺得你們現在不是要擔心是不是要賠對方三萬塊
而是要擔心對方要怎麼玩你們
amysbowzi wrote:
並要求3萬元的生育補助津貼...(恕刪)


只要求3萬元的津貼,這位員工還真是佛心來著。她該要求30萬的賠償的。
算你幸運,趕快和解3萬元付一付就結束了。誰叫你在人家懷孕時解僱人家,瓜田底下怎麼都說不清的。

在這個少子化的時代,人家努力增產報國,你還要人家回家吃自己。就算她業績不佳,對孕婦還是該要有點憐憫心。說台灣人生育率這麼低落,除了養小孩貴以外,工作權沒有保障也是一個原因啊。


1515151515151515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
剛剛就說了
他志願性提早離職,又何來被資遣之說呢?

這還是資遣吧
只是他放棄了緩衝期的保障
會叫的野獸 wrote:
只要求3萬元的津貼,這位員工還真是佛心來著。她該要求30萬的賠償的。

30萬?
也不過半年的年資
罰12倍的薪水
獅子大開口??
1515151515151515
1515151515151515

rexjian wrote:


忘了說你這樣講還...(恕刪)


為什麼總是有人硬要把試用期合法和開除不合法劃上等號呢?

你引用的勞工局說法不就很明白的寫上"試用期"三個字了
還要硬扯沒試用期這東西嗎


然後你又是哪隻眼看到我說"試用期間可以隨你開心開除人"了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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