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hello wrote:根據刑法第140條-...(恕刪) 公然的解釋有點錯誤喔..公然.......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三人以上)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案發現場雖然人不多,但該場所是不特定人都可以共聞共見的........所以符合公然要件夫妻關起門來吵架汙辱,只要汙辱的場所有3人以上在場........那也符合公然
kingsongyy2 wrote:剛剛又回顧了影片= ...(恕刪) (以下是別的鄉民回覆、你可以參考一下)我覺得可以等到這位員警被強姦後再來檢討....要取締拍照存証就好了啦表演那麼多花招....好啦 給你拍拍手
如果今天兩個人只是謾罵就過肩摔..那我就覺得是執法過當..可是今天檳榔西施有去推條子杯杯...甚至有類似抓衣領動作...那我就覺得行為合理...條子杯杯腰上的槍不是假的...今天你推他頂他...誰知道你會不會突然奪槍叫把他幹掉了身上有槍時就沒有單純的推擠拉扯了..
sv83429 wrote:公然的解釋有點錯誤喔...(恕刪) 呵呵~~感謝指正!不過也因為這樣我才會說"少數特定人",真不好意思因為有太多專業人士.....會在何謂:少數多數之間玩文字遊戲。除非刑法有完整說明!至於是不是成立到最後都還是要看法院的判決的
dkandy50 wrote:(以下是別的鄉民回覆...(恕刪) 我回的丫對於警察選擇性取締柿子挑軟的吃這種行為非常不屑今天又打兩次110檢舉違規停車給你猜怎樣警車停在租書店前 鳴警迪鳴一分鐘在裡面看書的沒出來牽車他就把警車開走了連開單都沒有開他們坐在警車裡 眼睜睜的看著 媽媽拉著小孩下著雨被逼的走到馬路上與車爭道也不願下車進書店強制驅離最後連開單也不願開單做個樣子就閃人這就是大家幫忙說話的條子伯伯為什麼不取締為什麼裡面看書的人明明外面有警車也鳴了也不出來移車告訴你! 官商勾結!我去檢舉警察跟我說叫我不要再檢舉了!因為"會造成商家的不滿"暗 !!人家走在馬路上給車撞死 你警察要不要負責?
如果警察有心要先動手早就在屋子裡面開摔了被罵三字經、五字經的.....女西施說自己是人生父母養,警察就不是?不爽被取締是一回事,態度惡劣又是另一回事,這件事還會吵個幾天吧?如果那西施肯配合、態度不至於此,我想今天他就不會被摔萬物之靈的人類靠的是理智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