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

小弟所言屬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3/10了還是沒處理...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管站方為何不同意刪文之原因是為保存證據還是技術上之困難,

但樓主要求站方刪文站方不准,

請問你的法律依據在哪?

我已說完我的法律見解,

請問你的呢?

還是你只是打至嘴砲。

你打的是中文吧?!
我假設你懂中文
而我也貼了粉紅妹的停權以及刪除發言圖片的要求,管理員的回覆

為什麼我要貼粉紅妹的,因為樓主發生的事跟她一樣
只是後來管理員在接完電話後改了他的回文

我講了好幾次"以及"連接2個請求,管理員回"已處理"
這樣的意思表示?

是不准,還是上述請求已完成?!

如有誤導,是否站方應該要回應原請求人?
逆低公肖委 wrote:
看樣子有人沒看清楚樓...(恕刪)


果然是鬼打牆

癲狂詹詹 wrote:
原來這位康先生還健在阿 ~~~ 消失許久 又出來暖身打嘴砲了!!!


這位先生的法律論點......建議看看就好...
他的論點是否正確??值得嘆討....

可以學我把他加黑名單.....

用google找法條嗎?
........靠邊走...你會.....我也會...大家都會..

01上不是有位id....
也是這樣google找醫學知識..
這都是同出一"冊"
01管理員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台中小康 wrote:
關帳號後要求刪文,
發言紀錄還在嗎?

如沒資料調屁啊。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管站方為何不同意刪文之原因是為保存證據還是技術上之困難,

拜託喔!剛剛不是說刪了文,關閉帳號資料就調屁

現在又不管了~

很任性耶你~
台中小康 wrote:
我已說完我的法律見解,
法律見解???

明明就是單純的服務問題~

用的著你來這慫恿樓主提告嗎?

樓主說他願意為他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有說他要提告嗎?咱才懷疑你居心叵測(來鬧的喔!)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想要得到幫助,先問問自己付出了多少~
雖一樣是康康,還是神探的腦袋比較清楚
ジャンダキジャサイラ...^^ 因為你們這些鄉民,老闆與管理員已經進化成為小丑了......XDD
即使樓主告不了01
那01就贏了嗎?
有幾個人是想看這種輸贏的?




我們只是想要參與一個能更好的網站而已
懶人包處理一下吧

56樓,第一篇文章馬上搬出法律
台中小康 wrote:
我幫蔣大回答此法律問題:
樓主你參加mobile01時同意服務條款始加入會員還記得嗎?
我幫你回憶一下:

您對「Mobile01」之授權
會員同意授權「Mobile01」,得為提供服務及贈獎之目的,提供必需之會員資料給合作夥伴(第三者)做約定範圍內之妥善使用,倘若會員不同意將其資料列於合作夥伴(第三者)產品或服務名單內,可以通知「Mobile01」,於名單中刪除其資料,同時放棄其「Mobile01」購物以外之優惠或獲獎權利。

對於會員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會員同意「Mobile01」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時,視為您已允許「Mobile01」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Mobile01」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Mobile01」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還有網友留言基於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之觀念,
於網站中應留下紀錄存檔,
以於網友間或有相關法律問題時有相關證據留存,
且因你已同意相關條款後加入本網站,
現今反悔,
你認為依法你站的住腳嗎?

你如於你未註銷帳號前自行刪文,
站方當然無法禁止,
但他保留原始內容存檔,
但你現今註銷後再想修文,
你認為已在Mobile01不存在之會員,
何以行使會員修改文章之權力呢?
你不知人死不能復生嗎。(註銷帳號還能復生嗎?)

當然上帝(即站方)願意破例本人不予置評,
但如先例一開,
站方你就有心理準備面對可能之後果。



61樓
台中小康 wrote:
如樓主當時發言內容為:
要求關閉帳號須於刪除帳號所有文章後始生終止mobile01契約之意思表示,
此稱為附條件之終止契約意思表示,
當然刪除帳號所有文章條件未成立前,
終止mobile01契約意思表示即有保留。

經查證樓主發言為:
麻煩關閉本人飛翔中帳號以及清除本人在01所有發言及開箱文所有圖片,
本人即無法認同刪除帳號所有文章為關閉帳號之條件,
只是他提出兩個要求,
一個站方同意,
一個無法同意,
站方處理即無不當,
當然當時站方如回覆已處理,
而未說明同意處理之內容,
讓樓主誤解刪除帳號及所有文章之要求以處理,
站方表達不明確,
應檢討改進。


樓主原要求關閉帳號發文內容,
誰能找出判斷一下。


現今本人建議方案為:
以站方當時回覆不明確之理由,
同意樓主暫時恢復帳號(以一天為限),
讓樓主自行刪文,
但站方保留原檔後結案。



65樓
台中小康 wrote:
如站方回覆內容為真,(除非你有存檔先前站方回覆以舉證內容已遭竄改)
不然本人前述建議應無法被站方接受。



69樓
台中小康 wrote:
建議站方管理人員爾後回覆內容,
應就會員之多項要求,
逐項回覆,
以免因誤會而生爭議。

但現今誤會,
依法本人認為樓主難以主張權利,
但依情理,
站方應有轉圜通融之空間。

當然如技術上做不到,
我就覺得無解了。



72樓
台中小康 wrote: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時,
視為您已允許「Mobile01」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
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

你同意上述服務條款,
又說明我歡迎01自由使用,但不代表我認同放在公開資訊處供人可隨時下載,
你不覺得我引言的這段話是矛盾的嗎?


至於你如舉證站方修改回覆內容,
本人認為並無偽造文書之嫌,
我編輯我發的文章,
以你標準,
我不也偽造文書。



75樓有鄉民提出相關法律
KESA28493 wrote:
這種明顯不平等契約有沒有效力還有很大的疑問
無條件授權?那發文會員從01拿到什麼好處嗎?

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平等,大可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主張這段契約無效...




77樓有鄉民提出相關法律
~~灰太狼~~ wrote:
樓主說他之所以希望Mobile01刪除他的文章、照片等創作,
是為了不要讓這些資料在網路上流傳,
以免他的權益受損;
這個主張與Mobile01所獲得之授權並不衝突。

還有,如果從Mobile01上洩露出資料,
而造成樓主的損害(例如著作權受到侵害),
Mobile01恐怕還是得負責的。

另外,請參考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84樓開始,有人開始玩文字遊戲,鬼打強系列一
台中小康 wrote:
原文:麻煩關閉本人飛翔中帳號
以及清除本人在01所有發言及開箱文所有圖片

這句話之解讀,
我不認為是要求刪除以往文章再關閉帳號,
而是提出兩個要求。



87樓有鄉民反駁
不要打我的臉 wrote:
以及在你主觀的判讀是將兩個詞分開的
但是在習慣使市用上的解釋及字典上的解釋是和、與
是有同時的意思

你如果是法律人,應該要對用字是很精準,尤其是類似這樣的連接字



95樓鬼打強系列二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同時提出兩個要求,
請問你樓主哪一段內容提到:先清除文章後始同意關閉帳號,
我之前說過除非樓主先前之要求為附條件之意思表示,
不然(關閉帳號以及清除所有發言及圖片)即為兩個意思表示。



107樓
不要打我的臉 wrote:
以及的意思就是和、與
我請問你的是和、與的意思解釋是什麼?
是兩個意思表示,我有說是同一意思表示嗎
兩個意思表示,管理人員的回答是什麼?你眼睛有看到我舉粉紅妹的例子嗎?

原來的發文是這樣....
請你關閉帳號以及刪除我以往的發言及圖片

我解釋發文的意思是這樣.....
請你關閉帳號和刪除我以往的發言及圖片
請你關閉帳號與刪除我以往的發言及圖片
請你關閉帳號後刪除我以往的發言及圖片

這就是要求管理人員同時滿足我兩個意思
並不是條列兩個意思由管理人員選擇

你解釋發文意思是這樣.....
請你關閉帳號或刪除我以往的發言及圖片


我在跟你討論在法律常理用法上你要怎麼解釋以及是附件的意思表示還是同時的意思表示,另外還有管理人員回覆已處理指的是...




124樓
David-Kuo wrote:
依照樓主的狀況、最機車的還有不僅牛肉麵沒給

還要收兩碗麵的錢

然後老闆又跑出來大義稟然的說:如果是煮麵師傅弄錯了、我一定罰

講完之後就消失在店裡、留下只吃了陽春麵、卻多付一碗牛肉麵錢的客人跟拿著雞排奶茶的路人




128樓自打嘴巴系列一
台中小康 wrote:
著作財產權依法是可以依權利人契約約定移轉及授權使用,
你認為那段服務條款無效嗎?
還是你看不懂白紙黑字?

加入會員即同意服務條款成立契約,
你不懂民法嗎?
當然你如主張消保法第12條定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
是否請你說明服務條款內容有哪裏符合以下內容而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132樓,針對128樓文章,有鄉民提出反駁
David-Kuo wrote:
這位台中來認真的朋友、記得抬頭看看這裡是啥麼區

這麼認真會被檢舉離題喔!

倒是你的問題好妙、綠色那排問題的答案下面紅色的就是解答

難道你就是傳說中的背骨仔嗎?自問自答演的真好!

假著挺01的皮、底子裡是在洩底的!




141樓
靈異聖鬥士-水瓶☆卡妙 wrote:
台中小康兄…
你只敢回應這些有的沒的的文字遊戲的部份嗎?
為何其他的法律觀點都直接跳過?

現在是應徵管理員的面試嗎?
避重就輕、選擇性回應、不敢面對…你一定當選~



148樓又轉移話題,開始質疑樓主開創帳號原因
台中小康 wrote:
秀才遇到兵,
有理說不清,

你會花時間,
跟不講道理之人說道理嗎?
不理你們,
是懶的你們。

樓主有種去打官司,
不要只會上網取暖,
又不上法院爭取權利,
只怕你不敢打官司,(你應該連打何種官司都不知道吧)
只會打嘴砲。

自爆後板主刪文,
版主仍留有紀錄,
關帳號後要求刪文,
發言紀錄還在嗎?

樓主你在網路上發文是需留下紀錄,
不然有人要主張權利,
何來證據。

樓主關掉先前帳號,
但又開新帳號繼續發言,
我就懷疑你居心不良。






150樓
不要打我的臉 wrote:
我貼給我前同事看過連結
他的背景是...法學博士,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律師資格
但是他不完全同意你的講法

這樣你還是認為自己是秀才嗎?
如果你是秀才,他不是狀元至少也有探花吧!

有爭議就要直接打官司,誰會像你這麼好鬥
說樓主打嘴砲,那你在這裡打什麼,打自己的臉吧...

我一直強調的,也拿出粉紅妹的例子說明
請你跟管理員看清楚也先瞭解以及這個用法是什麼意思

管理員回答的...已處理是不是意指上列兩項意思表達已處理?

兩個意思請求,同一回覆...是怎樣的表達意示

一瓶水不響啊~~半瓶水...




150樓以後文章,請自己添加
若有沒連結到的鄉民,請見諒
恩,你說的算~~~!!!!
我不同意樓主之訴求,
故以法律方面討論,
你們要訴之情理聲援樓主那是你們的自由,
但我認為如站方不處理樓主之主張,
樓主又不想訴之第三者法官判斷,
樓主又奈站方何,
這不就是打嘴砲。

法律都站不住腳,
樓主想搞鄉民抵制站方嗎?

贊成樓主訴求之人,
要不要聯合樓主一起退出論壇啊?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管站方為何不同意刪文之原因是為保存證據還是技術上之困難,

但樓主要求站方刪文站方不准,

請問你的法律依據在哪?

我已說完我的法律見解,

請問你的呢?

還是你只是打至嘴砲。

1.一方要約一方允諾
2."以及"的函意
3."已處理"的意思表示
4.善意的第三人

至於你的法律見解,我看到的是,別人的都錯

我很想知道如果你是法律系畢業的是哪個學校?如果你真的在事務所工作是在哪一家?

你去找會計師事務所跟審計員合約的判例,你會知道不平等合約的解釋!!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同意樓主之訴求,
故以法律方面討論,
你們要訴之情理聲援樓主那是你們的自由,
但我認為如站方不處理樓主之主張,
樓主又不想訴之第三者法官判斷,
樓主又奈站方何,
這不就是打嘴砲。

你用半吊子的法律觀念來討論,要怎麼跟你討論
你不也是在打嘴砲,也是在打自己的臉

台中小康 wrote:
法律都站不住腳,
樓主想搞鄉民抵制站方嗎?

這是你的幻覺嗎?
請你舉證!
台中小康 wrote:
贊成樓主訴求之人,
要不要聯合樓主一起退出論壇啊?

你這是在趕人嗎?你是誰啊?!
台中小康 wrote:
有人盜用請問與站方何干?

逆低公肖委 wrote:
看樣子有人沒看清楚樓主提出刪文的原因吧
我肯定他看不懂




有沒有人要拉住我
我怕我會忍不住
  • 3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