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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5歲女生真的很潑辣!! 居然還選亞姐了....

KramEdart wrote:
那粉紅衣女從頭到尾都...(恕刪)


喔喔!! 應該是說娃娃音!

或許是我多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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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15歲能去夜店嗎?
xXxSuicidexXx wrote:
話說15歲能去夜店嗎?...(恕刪)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28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5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
第 6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三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其他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之標誌。對顧客之年齡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份證明;無身份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該場所。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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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社會局檢舉了.............胡志強市長信箱也可以
這種小孩 要的就是優越感
她現在所在的環境
讓她有優越感
可以大小聲
不管是大人 或是同學 其他人

大人可以去的夜店
大人可以抽煙
大人可以開車等等

可以表現的跟別人不一樣 威風
她不知道 小孩子當大人可以這樣.
可是當小孩真的長大是大人的時候.卻沒有多少人這樣.成年人知道的多要負法律責任的

墮落下去了
想要回來
談何容易

看哪一位大大可以拉她一把喔
當然最大的問題還是他的父母.父母不注意自己小孩跟誰在一起交朋友.


kk9190 wrote:
看哪一位大大可以拉她一把喔...(恕刪)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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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理念......
人即目的,不是工具------但人必須活在他的土地上 >>> 

改變,要從教育開始;----教育,使人成為他自己! >>>

人本,有一種「人的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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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這些....我覺得我也跟著偉大起來了
看不少版上有人都回應說才15歲要拉回來還容易,我覺得已經來不及了!

這個案的少女已經不是只有單方面的問題,可以確定他身上還有很多新聞可以挖!
通常這種女孩會先去當傳撥妹, 然後拉K
她的男友大部分都是跳八家將那一掛的

酒店這種人很多很多, 只是沒有上新聞而已.
物以類聚, 這種行為都是從八家將那裡學習過來的.
crab69 wrote:
通常這種女孩會先去當...(恕刪)

這些女生應該要被狠狠調教一下
現在的小孩.....

做錯事還拍成影片~

真是頭殼爹賽啊......

你看看~你看看~

這就是說七年級草莓族的五六年級生~

所教育出來的下一代~前途堪憂啊.......
做錯事還那麼囂張..
網誌還打個大剌剌的標題"沒新聞可報了嗎?好無聊"
看了真叫人火大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我是覺得還有機會啦...畢竟他才15歲

並不是個笨女生,至少在他在行的東西裡,應該還滿認真並知道怎麼吸引注意力。(否則也不會那麼紅)
說穿了抬面上一堆藝人、女商人也只是做的比他高明點但本質差不到那裡去,不是嗎?

但錯誤、扭曲的價值觀的確是如很多大大所言不容易導正。
希望他過兩年自己覺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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