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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不用還 真的公平嗎?

織田待刮 wrote:
確實不公平,至少本金...(恕刪)

沒這種事吧
拋棄繼承是同時拋棄財產跟負債
限定繼承也是同時繼承財產跟負債,
但是清償額度僅限繼承所得。
沒有只繼承財產拋棄負債這種事。
這是人權問題, 我覺得由大法官會議直接判定違憲,這樣可確定修法方向並加速修法
不然這些立法委員又要提不朔既往,真是令人氣憤

修法中的一些謬思
1.關於債權人的損失...你借錢給小孩的父or母,小孩沒向你借錢
2.以後錢會很難借...借錢出去要嚴把關,這是天經地義
.......

我把本大樓看了幾層,有時感嘆台灣法律為了防弊,竟然能犧牲多數人的人權
所謂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
257287 wrote:
我認識一個家族他們利...(恕刪)

別鬧了,即使不修法。
現在的法律就可以讓他們享盡榮華富貴。

父債子還本來就是不可理喻的蠢事.....

老爸愚蠢到去借一堆錢,還不了就蹺了,為什麼小孩要買單?
叫你去買你死黨的單你要嗎?老爸蠢又不是小孩的錯!不然你以為他能
選擇投胎誰家嗎?

至於借錢拿不回來....自己耳根軟,亂借人錢,豈有怪別人小孩的道理?
不然你覺得為什麼銀行都不借他錢?自己笨到借錢給銀行都不肯借的人
,自己就承擔風險!去找人家小孩要錢,豈不是大欺小、沒爛鳥的行徑?

會去支持父債子還的,真是一群莫名其妙,頭腦浸成豆腐的人!
-= 散仙 =-
我覺得這樣才公平!

每個人都有一組身分證號碼,這代表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個體,自己的所作所為,當然要自己負責。

要借錢給別人時,當然也要考慮到會不會變成呆帳的因素。

****

另外,我還在想一個問題,父債,子不必還了,那子債,父要還嗎?
Taiwan Brian
每個人都有一組身分證號碼,這代表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個體,自己的所作所為,當然要自己負責。

要借錢給別人時,當然也要考慮到會不會變成呆帳的因素。
+1
-----------------------------------
至於子債父還,就要看那個子成年沒吧!!
畢竟「子不教,父之過!」
但成年後,每個人就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長大了懂事了還欠債當然要自己還拉!!
juddy007 wrote:
還有一個論點
就是很多在民事求償的時候
法官也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社會條件
求償百萬也可能只判賠幾千而已
若是天價的負債當然不能要求子女完全承擔
但如果只是幾萬元的債務
而債權人家境遠不如債務人時
法律是不是有這個彈性...


所謂限定繼承
就是繼承人用被繼承人(亡者)所剩得財產去償還債務
還不完的部分則免除,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大於等於零,不為負
所以如果債務人遺產如果有餘額
當然會依法拿來償還
只是不為負值
也就是說,繼承人不會負債
頂多繼承0元

大家都被教導不要隨便當人家的保人,但是借錢難道就可以隨便嗎?

上面有人提到,


債權人也只能告訴自己以後千萬別借人錢,借錢給人自認倒楣。


問題是你借錢給人家之前的確就應該考慮對方的還款能力啊,

明知道對方可能還不出來還借他,那叫做援助,不是借錢。


X信任Y把錢借給Y,結果Y還不出來X叫他小孩Z還。

可是當初X信任的人不是Z啊。更別提Z並沒有跟X借錢。


這道理不是應該再清楚不過了嗎?
twbrian wrote:
我覺得這樣才公平!每...(恕刪)


這在民法總則就有規定.
滿20歲就有行為能力,消費借貸才有效
未滿20歲或禁治產等限制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實行
所以當你滿20歲以後才能算是完全獨立
因為只要你未滿20歲,做錯事情得代價得父母幫你承擔
滿20歲以後,父母可以完全不理會你的借貸狀況,包括欠錢被人砍.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在民法早就有規定,這並不是新的條文
只是很多人並沒有念過民法
銀行也並沒有告知你可以這樣做
很多人都是父母死後,高高興興的去繼承一堆遺產
然後等到法定繼承期限過後,銀行就出現了.
除了沒收你繼承的遺產之外,還發現你自己得到貼到破產.
畢竟銀行就是靠這個吃飯
而你只是意外多了一筆遺產,也沒想過到底是利益或不利益
所以現在只是把民法的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搞得更徹底一點,讓民眾有選擇的權利.

不過最近除了調降雙卡利率,然後搞這負債不用子還
很明顯的這個政府不太喜歡銀行.
這兩個業務幾乎是很多小銀行的主要財政來源
消費借貸的利息一直是銀行非常穩定的收入來源.
這法案通過後,未來銀行呆帳可能越來越多.
別到最後又要動用我的那稅錢去補貼銀行阿...
樓主
問你一句
你爸有負債嗎?
我想你不會懂
還沒出社會前
就揹了一屁股債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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