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人權問題, 我覺得由大法官會議直接判定違憲,這樣可確定修法方向並加速修法不然這些立法委員又要提不朔既往,真是令人氣憤修法中的一些謬思1.關於債權人的損失...你借錢給小孩的父or母,小孩沒向你借錢2.以後錢會很難借...借錢出去要嚴把關,這是天經地義.......我把本大樓看了幾層,有時感嘆台灣法律為了防弊,竟然能犧牲多數人的人權所謂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
父債子還本來就是不可理喻的蠢事.....老爸愚蠢到去借一堆錢,還不了就蹺了,為什麼小孩要買單?叫你去買你死黨的單你要嗎?老爸蠢又不是小孩的錯!不然你以為他能選擇投胎誰家嗎?至於借錢拿不回來....自己耳根軟,亂借人錢,豈有怪別人小孩的道理?不然你覺得為什麼銀行都不借他錢?自己笨到借錢給銀行都不肯借的人,自己就承擔風險!去找人家小孩要錢,豈不是大欺小、沒爛鳥的行徑?會去支持父債子還的,真是一群莫名其妙,頭腦浸成豆腐的人!
我覺得這樣才公平!每個人都有一組身分證號碼,這代表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個體,自己的所作所為,當然要自己負責。要借錢給別人時,當然也要考慮到會不會變成呆帳的因素。****另外,我還在想一個問題,父債,子不必還了,那子債,父要還嗎?
每個人都有一組身分證號碼,這代表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個體,自己的所作所為,當然要自己負責。要借錢給別人時,當然也要考慮到會不會變成呆帳的因素。+1-----------------------------------至於子債父還,就要看那個子成年沒吧!!畢竟「子不教,父之過!」但成年後,每個人就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長大了懂事了還欠債當然要自己還拉!!
juddy007 wrote:還有一個論點就是很多在民事求償的時候法官也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社會條件求償百萬也可能只判賠幾千而已若是天價的負債當然不能要求子女完全承擔但如果只是幾萬元的債務而債權人家境遠不如債務人時法律是不是有這個彈性... 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用被繼承人(亡者)所剩得財產去償還債務還不完的部分則免除,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大於等於零,不為負所以如果債務人遺產如果有餘額當然會依法拿來償還只是不為負值也就是說,繼承人不會負債頂多繼承0元
大家都被教導不要隨便當人家的保人,但是借錢難道就可以隨便嗎?上面有人提到,債權人也只能告訴自己以後千萬別借人錢,借錢給人自認倒楣。問題是你借錢給人家之前的確就應該考慮對方的還款能力啊,明知道對方可能還不出來還借他,那叫做援助,不是借錢。X信任Y把錢借給Y,結果Y還不出來X叫他小孩Z還。可是當初X信任的人不是Z啊。更別提Z並沒有跟X借錢。這道理不是應該再清楚不過了嗎?
twbrian wrote:我覺得這樣才公平!每...(恕刪) 這在民法總則就有規定.滿20歲就有行為能力,消費借貸才有效未滿20歲或禁治產等限制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實行所以當你滿20歲以後才能算是完全獨立因為只要你未滿20歲,做錯事情得代價得父母幫你承擔滿20歲以後,父母可以完全不理會你的借貸狀況,包括欠錢被人砍.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在民法早就有規定,這並不是新的條文只是很多人並沒有念過民法銀行也並沒有告知你可以這樣做很多人都是父母死後,高高興興的去繼承一堆遺產然後等到法定繼承期限過後,銀行就出現了.除了沒收你繼承的遺產之外,還發現你自己得到貼到破產.畢竟銀行就是靠這個吃飯而你只是意外多了一筆遺產,也沒想過到底是利益或不利益所以現在只是把民法的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搞得更徹底一點,讓民眾有選擇的權利.不過最近除了調降雙卡利率,然後搞這負債不用子還很明顯的這個政府不太喜歡銀行.這兩個業務幾乎是很多小銀行的主要財政來源消費借貸的利息一直是銀行非常穩定的收入來源.這法案通過後,未來銀行呆帳可能越來越多.別到最後又要動用我的那稅錢去補貼銀行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