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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silentocean wrote:
換個角度說好了,如果今天你沒戴安全帽就被警察當場銬住帶回警局住一天,亦或不小心走路太快撞倒警察,對方誤以為你襲警而開你一槍,你會說:「這是我活該,因為我犯法在先啊!」還是願意仔細思考警察執法手段適切性的問題呢?...(恕刪)


不一樣的行為有不一樣的作法嘛,

怎麼都要把什麼交通違規拿來講呢...

再者,老婦人先生都認為自已摘花沒錯了,這該怎麼講?

唉,十幾樓了,要的答案前面都有講了...

饞黨主席 wrote:
土地有登記,花有登記嗎...(恕刪)

依據民法66條,長在土地上的定著物,仍然算是該土地的一部份。例如某甲的土地上種了一棵楊桃樹,這棵楊桃樹以及上面的楊桃,都算是某甲的。如果某乙去偷摘,依然是侵占他人財物。

不過如果楊桃已經熟透掉落地面,那就變成無主物了。這是無主物先占的議題,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所以以此案例來說,種在公有地上的花,依然是國家財物,依然是侵占公有物,依法本來就可以追究責任。我是贊成警察取締,但或許執行手段要考量比例原則,避免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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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幼稚園的小朋友都知道別人的東西不可以拿。信耶穌拜阿拉拜觀音拜佛祖拜媽祖,大概都拜到背後去了。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偷摘花的行為是不對..但有必要要銬上手銬偵訊八小時,警察先生不是常常喊說工作時間長事情很多怎麼還有時間這樣耗呢??程序上可能沒有錯但是不是警察的做事的效率也需要在教育呢
為什麼大部分的人對警察都沒好感其實自己認為警察的素質也是80/20法則 不過比例是怎麼樣就自由心證啦,舉自己遇過的,自己也曾經因為開媽媽的車在西門町路邊被攔檢,只因後車箱有父母郊遊用的旅行包裡面有2把很小的水果刀(前幾年路邊攤流行便宜的菜刀組裡面最小的那一隻)那兩位大人就沾沾自喜把小弟帶到忠孝中山路口的XX分局要辦小弟攜帶匕首(只怪小弟當時年紀輕不懂法律又剛當兵)到了分局那兩個制服大人就去詢問刑事的警察,我在旁邊只聽到刑事說那是水果刀要辦什麼?這時那兩個警察才把小弟又載回西門町放我下車真是亂搞,那天剛好還有其他單位的警察在附近臨檢,連他們都好奇來問我什麼事我把事情跟他們說他們也都覺得誇張怎麼可以這樣亂抓人,現在想想只能自認倒楣,不過還是給好警察們加點油,畢竟好警察在警局裡都被那些油條警察欺負,有去警局報過案的注意看一下就知道
這樣子說的話
很多去田尾遊玩的遊客都該抓去送辦才對
我是多次出門的時候都看到遊客任意摘田裡的花或任意踏進人家的花田
看來田尾分駐所和海豐派出所該擴建一下
免得人太多擠不進去

公有財的話,怡心園和自行車道上公所植栽的花樹也是很多人任意折摘
統統抓起來~
妹婿律師不好好當搞法拍搞到收押,被爸媽溺愛的舍妹因此拿掉小孩要回家住...,老爸老媽都是你們太溺愛她,才會讓你兒子一家子討厭你女兒回家住!!
公有財和國有財,有時是兩碼子事喔。民法和刑法在認定時也不太一樣,民法你可以主張,國有則必須國家有登記,沒登記的時候,有得吵了。

是非黑白很清楚,竊者負其該負之責,執法者過當也是非法,也當受知法犯法之責。

依法,必須認定是國有財,有犯意並有事證物證,才會成立。

本案,婦人理虧,但是法律上,幾乎是未到會起訴的標準,且物證極為不足(能證明是挖自國有地上的花?如果婦人不承認呢?而且價值兩元,誰定的?國有財產局?哪把此物的國有財產字號調出呀?沒有?那如何證明?),是以無法處分而獲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極大。

本案,警察依法執法,也沒錯,但是過當也是犯法,而婦人無犯意而犯法,警方人在場未適時阻止,警方也是瀆職,一樣是犯法。那警方犯法,該當何罪?

執法者以嚴厲標準和手段對付犯罪,我沒意見,但至少以同樣標準對待其他案件,以及更嚴格標準要求自己執法水準,這樣就沒人有意見。現在就是警察大砲打小鳥,見虎逃跑,自己犯罪可以,別人犯小罪就手獠腳銬,執法者自己不自重,何怪人民非議?
偷花就是不對,這是原則問題,先不論警察是否小事化大,至少給婦人一個警惕,台灣就是很奇怪的地方,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只要這位婦人做的事可以拿來教育小朋友,要如何教育小孩,偷花沒關係>>>反正沒警察,是不是我們要變成警察國家,十個人都配一個警察???我想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
警察執法過當.與判段錯誤.因為這兩株野花不是種在公有的花盆或容器上.
是野花.任何人都可採的.建議這個婦人對警察提告吧.
開罰單,有什麼罰單可以開?

就當時的狀況而言,先只說就那婦人的行為而言,那個婦人確確實實行為是符合竊盜罪的組成要件,換言之,他就是竊盜犯,警察難道不該抓他?

如果不抓,那以後小偷去一個人的家裡翻箱倒櫃,搞的亂七八糟,最後只拿了一個東西只價值2元的東西,他就沒有罪嗎?那小偷被抓到後,是不是應該要找立委、找議員,說警察小案大辦,為什麼要抓他,說警察應該抓到後當場訓斥後放人?

法不是不容情,警察把他移送只是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且最後檢察官是不起訴處分的,如果檢察官還要起訴,那才是小案大辦吧。

而且,有誰知道當時的狀況是怎樣呢?到底是警察在那邊看他人到那邊,然後拿出工具挖,等他挖了才抓他,還是警察注意;看到的時候他已經在挖了呢?但如果警察真的是看到他到那邊,慢慢的拿出工具,等到他犯案時才出面抓人,那警察的心態才真的是有問題。這一方面新聞中沒有提到什麼,比較難評論。

我覺得整個事件裡面,目前所看到警察比較有爭議的,是滯留八小時,不過原因也很多,狀況也很多,警察這方面要注意倒是真的。

不過那婦人態度真的很不好,後來找議員倒底是想幹麻?還是那議員因為選舉到了,必須要找個話題出來開開記者會呢?


對就對,錯就錯,硬把錯說成對,他這樣是怎麼樣教育下一代....
很多人就是這種心態. . 偷A東西沒被抓到, 當應該. 還說別人太笨.
要是被抓到, 先哭就算贏. 事情對錯先凹了再講. 後面再來橋. 又有頭過身就過的想法. 事情搞大點, 可能就沒事.
當然這是很鄉愿的作法....也是有大多數人是正直的好公民, 不會去做這種事.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這樣一路看下來,我覺得台灣警察太不夠用了. 應該再增加個幾十萬的警察.

再說, 我也該去自首一下, 我也偷摘過路邊的野花.

話說回來, 那些招牌作得很大的酒店和制服店好像都沒人管. 還有報紙上登的那些地下錢莊和色情小廣告,好像也都不犯法一樣.

那些一天到晚亂吐痰和丟煙蒂的也要比照現行犯抓起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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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我想問一下......如果在公墓偷挖一株野花算不算犯罪? 摘一朵從柏油路隙縫冒出來的花算不算犯罪?

如果今天摘花的是立委, 那警察會比照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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