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flower98 wrote:
這裡算是公開場合吧!...(恕刪)
唉~我是一個網路老白痴的老人家了。。
這一陣子才剛學會上網瀏覽資訊。。
沒想到自己才看到這篇文章會看到忍不住三更半夜把自己早已入睡的孫女教起來幫我加入會員。。。
年青人謂何要為了不願勇於承認的言語錯誤,心甘情願的道歉認錯呢?
這樣教人如何接受你的道歉?!
唉~言教不如身教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尤其是為人師表。。更何況身為主管的您。。真讓人感到汗顏
就算是一隻狗,當狗犯錯被處罰時也會低頭認錯。
犯錯並不可惡。可惡的是犯了錯還不認錯。真是罪加一等。。
身為人師又是主管階級的人不認錯就算了竟還利用版主朋友的母親的善心
讓無助的已被壓的喘不過氣女孩身邊所有週遭無辜的資源都被你利用殆盡!
不斷的傷害著她以及她無辜的家人
您應該設身處地的想一想
今天若換做是您的孩子陷入這樣的問題。。
您會做何感想?
看到這樣的行為真覺得您比宋七力還厲害。更可怕
這位老師若真這麼好。。
當初為何不努力留下為園所內的未來主人翁們服務呢?
還這樣不斷的給她施壓!
被欺壓的人默默承受。。
欺壓的師表卻仍在此校教育未來的棟樑
真不知未來的主人翁們是否也會變成這樣的大人呢?
好的人才難尋,偏偏好人卻都被這一些仗勢欺人的人壓的有苦難伸
唉~老闆大人您還要繼續留那樣的人在您的學校繼續危害幼苗嗎?
請睜大眼睛看看清楚吧。。。免得影響學校的風評
說到這裡。。。這樣的文章真讓我這個網路新手也都看不下去了
<樹欲靜而風不只,子欲養而親不在>
這種道理連國小都懂妳為人師表會不懂嗎?
請個假有這麼嚴重嗎?
有比威脅恐嚇他人嚴重嗎?
這個是什麼世界呀?!為人師表的本質到底去那了呀?
要教我阿孫為我打這篇文章來代我喚醒他們的老闆大人
真的是越看越氣。。。
歹勢拉~那為版主說的欺壓人的老師<人在做天在看拉>
妳真該反省反省為整件事負責。。。
老闆也別再包庇那種人了。。
別讓人為您園所內的小小主人翁捏一把汗了
為學校的名聲歎息。。。值得嗎?
想當初。。。我可也是。。
退休的老一輩。。。
這只是老人家的忠言。。。。
P.S:
希望早日順利解決。。
面對問題。。
要不然身為孫女的我。。。
可不想在這樣長篇大論的打個沒完了。。



BOSS66 wrote:
本次辭職事件,只因主...(恕刪)
很抱歉
你的主管不是用詞不當四個字可以簡單帶過的
他威脅恐嚇我同學
之後又蓄意栽贓他偷竊
現在要道歉又沒誠意
請你把事情查清楚
只要還我同學公道
我就停止
請做到我說的三點
就照規定來就好了
我從第1頁就直接跳來第12頁,因為中間知到會吵來吵去,不想看
至於那課長說的有的沒有不用理他,當做人生的經驗就好了
凡事要往前看,
反正妳朋友已經不做了,撕破臉也沒差
請她去郵局先寄個存證信函給雇主,<---免的口說無憑
雖然未滿三個月,但是還是10日前寄一下比較保險
在這十天還是做該做的事情,
時間到就不要再去上班,,
請會計把錢計算好,然後薪水領一領
如果不足就請勞工局去幫你討
我想他的老闆也不會閒到沒事去跑這個案子..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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