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最大的爭議其實就是國稅局新竹分局所發給你的函
這個"函"是用"書函"的方式發給你的,所以只蓋單位章
但是抬頭卻是"函"
一般發"函"會比較正式,所以應該要蓋主管章,所以公文格式有爭議
(發文的這個人應該抓去打屁股,搞不好是叫工讀生打的)
還有既然有附件給你,附件說明欄也沒說明附了什麼附件
這份公文的第2頁就是附件
這份附件應該是國稅局發文給稅賦屬,然後由稅賦屬發出給新竹分局的文,所以看到是蓋署長章
這份附件只是影本,給你當參考用的
但是又有爭議的地方是,他只附最後的建議說明,而最重要的前幾項說明竟然省略
(新竹分局的公務人員素質可能很差,連基本的收發文都搞成這樣)
所以才讓你誤會是詐騙
而且依文件說明,最主要的是要叫你去約談,不是直接追繳
怎能還沒約談就直接叫你匯款
行政上有疏失
若是真的對你罰款,你是可以去申訴的
至於追繳兌獎金額,我看是逃不掉的,法源前面已經有人說的很清楚了
我的工作是幫客戶處理稅務方面的問題,國稅局的公文我看太多了,這公文是真的,第一張公文是附件,是要收文者看國庫帳號用的。不管怎麼樣,最好跑一趟國稅局。
這種查核通常是由財政部列冊發文給各區國稅局,各區國稅局再轉給分局及稽徵所發函處理的。目前各區國稅局常為了簡化處理方式,會先以電話通知當事人,同時也會發公文,不管你處理或不處理,公文一定會發出的,以確保本案已在查核中。我就常接到國稅局的電話,光看來電號碼就知道是國稅局打來的了。
依規定員工不得將發票據為己有去領獎,是為了防止有些廠商,故意不給顧客發票,但為了消化進項稅額,自己再開立發票,除了可以領獎外,還可以控制應繳稅額。
所以收文者如果不去處理的話,國稅局就可以直接懷疑廠商漏開發票,進而調閱廠商所有帳冊憑證來查核,必要時可以調五年度的帳冊。如果被認定應開未開的部份屬漏開發票,除補稅外還可以加罰;同時也能認定自己補開的部份屬於虛開發票,一樣會處罰,道理就和虛設行號一樣,會被弄的雞犬不寧的。到時侯公司被補稅處罰的,你認為老闆會遷怒誰?
本案國稅局是不希望以刑法來處理,希望收文者繳回了事,如果真要依法行政,大可移交司法機關調查,只是他們也不希望為了區區2000元讓一個人有前科是一樣的。
目前行政法院已經確定要收裁判費了。為了這2000元,弄的自己心神不寧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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