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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讓犯錯的官員回國?

bvmbmb wrote:
僱傭契約怎麼宮..(恕刪)


美國法官說,633拿的是E1商務簽證,不是外交簽證,所以私人事情沒有豁免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7/today-fo1.htm
劉姍姍因涉外勞契約詐欺罪名遭美國逮捕,台北時間19日零時開預備聽證庭,劉姍姍身穿橘色囚衣,戴著腳鐐、手銬,在法警陪同下步入法庭。劉姍姍在認罪協議中同意賠償2名菲傭約8萬美元,但法官尚未同意。

認罪也不放人耶,慣老闆要吃牢飯到月底了
美方怎樣才要放人
劉姍姍被關,台灣苦命的勞工大概都很高興吧!最好關滿五年。

美國法官不放人,顯然是劉姍姍在美國的罪比她想像重,她腦袋可能還停留在台灣那種"虐待勞工至死,理所當然"的思維裡。
假設真的讓她回來了
台灣的檢察官要怎麼查?
最後應該是不了了之

她這樣出名 也算是一種懲罰了

反正她以後也沒辦法這樣請傭人了 一切都要自己來了
維護主權罷了

不然我也認為別回來的好

但該維護還是要維護

Mask W wrote:
會被fbi抓起來還關...(恕刪)

因為台灣是全球人權最高的國家
劉珊珊這種罪在台灣判多久?
一個月?兩個月?
應該是無罪吧!

我愛炸海苔 wrote:
因為台灣是全球人權最高的國家
劉珊珊這種罪在台灣判多久?
一個月?兩個月?
應該是無罪吧!



我也認為沒罪。


假設她真有奴役他人,有兩個選項,
(1)她被關在美國,刑期滿再回國。
(2)透過壹切外交手段,月底前她被救回來。然後被台灣法院判沒罪。


哪壹建選項較丟國家尊嚴。

我覺得(2)比較丟臉。

看大家的評論,
張憲義事件再來一次的話, 大概也是一堆人說美國人幹得好吧. 哈~

先不論劉珊珊作的事是否合法,
利用這樣一個事件就讓一個外國處長級官員10年無法入境,
還讓該國人民贊揚司法正義,,
美國真是有了裏子又有面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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