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mbmb wrote:僱傭契約怎麼宮..(恕刪) 美國法官說,633拿的是E1商務簽證,不是外交簽證,所以私人事情沒有豁免權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7/today-fo1.htm
劉姍姍因涉外勞契約詐欺罪名遭美國逮捕,台北時間19日零時開預備聽證庭,劉姍姍身穿橘色囚衣,戴著腳鐐、手銬,在法警陪同下步入法庭。劉姍姍在認罪協議中同意賠償2名菲傭約8萬美元,但法官尚未同意。認罪也不放人耶,慣老闆要吃牢飯到月底了美方怎樣才要放人
我愛炸海苔 wrote:因為台灣是全球人權最高的國家劉珊珊這種罪在台灣判多久?一個月?兩個月?應該是無罪吧! 我也認為沒罪。假設她真有奴役他人,有兩個選項,(1)她被關在美國,刑期滿再回國。(2)透過壹切外交手段,月底前她被救回來。然後被台灣法院判沒罪。哪壹建選項較丟國家尊嚴。我覺得(2)比較丟臉。
看大家的評論,張憲義事件再來一次的話, 大概也是一堆人說美國人幹得好吧. 哈~先不論劉珊珊作的事是否合法,利用這樣一個事件就讓一個外國處長級官員10年無法入境,還讓該國人民贊揚司法正義,,美國真是有了裏子又有面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