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112180 wrote:服務業,外場再忙.....(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此乃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非說各公司一定要依此標準才可以,如果公司的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是可以的。所以說勞基法的規定是30分鐘~如果有私人企業雇主看到我這篇 就會依法行政改為30分鐘 這樣老闆又賺到30分鐘 台灣的老板最愛搞這招 然後有樣學樣 以後私人企業都依法行政 30分鐘這就是私人企業的特性 也是老闆的 任務
異鄉苦工 wrote:看看喔 有哪一項是需要老師放下碗筷親自上陣的沒有嘛 基本上只要個班長就可以解決了先把老師的飯菜打好就可以開動了所以老師才能在四十五分就睡午覺了吃個午餐是需要多少時間難道還要三姑六婆邊吃邊聊天嗎搶營養午餐也不一定要吃完才搶啊打菜時就可以先撈了怎麼可能讓老師去當撿餿水的 沒錯呀~這些工作不需要老師親自上陣但是小朋友抬空餐桶下樓梯時灑了一地不知道怎麼處理時會跑回教室來找老師幫忙打飯時同學口水噴到餐桶裡後面排隊的會跟老師告狀喝貢丸湯有人多拿一顆貢丸會有人哇哇叫說不公平要老師罵那個貪心鬼吃完飯廚餘沒有分類好偷丟在班級垃圾桶掃地時被退包,老師要跟倒垃圾的同學用夾子重新分類,不然就是要把整袋垃圾偷偷拿回自己社區丟包我們的廠商很體貼幫老師的餐另外裝一份讓老師不用跟小朋友擠,但是導師實際上吃到餐的時間大約只有十五分鐘,我相信這位網友以前應該是很乖很懂事的學生,都很體貼幫老師處理好所有的雜務,所以她的導師能夠快樂用餐安心午休準時下班
講了半天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吃飯時間人家規定一小時你就得自己想辦法在一小時以內完成管你是要出去外面吃還是裡面吃還是自己帶便當還是叫外面送便當當兵的時候可不可以說::報告連長,我吃飯吃太快會胃痛,可不可以讓我吃兩個小時啊!有的人真的是爽過頭了自己還不自知
ccl5988 wrote:講了半天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吃飯時間人家規定一小時你就得自己想辦法在一小時以內完成管你是要出去外面吃還是裡面吃還是自己帶便當...(恕刪) 所以你認為不合理的規定就不用改?上面說的算?那每年修一堆法律是修爽的?放給它爛就好啊當兵繼續當三年,公務員永遠給他領18%,公司不管盈虧保證給你年終XX個月?不會因時因地制宜?真是夠了
hcdee90 wrote:所以你認為不合理的規...(恕刪) 請問一小時哪裡不合理?如果在山上當警察不就等他下山吃完飯再回去?一個大台中叫個便當有那麼難嗎?幾千人的大樓不要跟我說沒有便當店要送一個連吃飯問題都搞不定的機關是能幹出什麼大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