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法官是看了所有的證據做判斷,結果判決書裡寫不出個合情合理的理由反駁被告主張的十分危急的狀況?
...(恕刪)
老鵰兄,這就是你的不對了...
法官有寫出理由啊,『抓住欄杆』不是?
什麼?!
你說還要合情合理啊...這...嗯...欸...

jedijack wrote:
哪裡有說明被告主張情...(恕刪)
jedijack wrote:
哪裡有說明被告主張情況”十分急迫“??
惟被告3人均否認有何過失,辯稱:
(一)自訴人尚未舉證證明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時並未穿著救
生衣,致本件不能認定被告3人確有過失。
1.按本件事發當時系爭救生艇上確實備有救生衣,且被告等
人亦已告知買江寅、呂春美穿著救生衣,至於當時買江寅
、呂春美實際上有無依言穿著救生衣,則因彼時情況緊急
、且時值雨夜,被告等人必須專注於各司之職務,否則救
生艇頃即翻覆致未予注意(被告3人須1人駕艇,另2人須1
手抓牢艇緣、1手以手電筒為駕駛照明,致無從注意被救
人員有無依言穿著救生衣),此即何以被告等3人於97年7
月21日查訪表中均稱「未注意他們有無穿著救生衣」之理
由


Shuuta wrote:
『仍有餘裕』跟『並非十分急迫』是因果關係,那請問孰為因孰為果?~
Shuuta wrote:
仍抓住該住宅欄杆可以被解釋成為仍有餘裕
Shuuta wrote:
才算是急迫
無敵娘娘槍 wrote:
若是已無餘裕或者已經迫在眉睫(例如你人都在水上浮浮沉沉了),這時就代表被告已經不可能有足夠的能力與機會去完成義務,而這種情況是不能歸責給被告的.
無敵娘娘槍 wrote:
這時風險還沒失控,甚麼意思呢?因為這時艇身是被固定著的,所以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穿上救生衣
無敵娘娘槍 wrote:
不過如果是在艇身被固定著時穿救身衣,你就一定可以趕緊穿上
無敵娘娘槍 wrote:
有困難,因為其他小艇受救人都有穿,但只有這艘沒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