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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加藤老鵰 wrote:
法官是看了所有的證據做判斷,結果判決書裡寫不出個合情合理的理由反駁被告主張的十分危急的狀況?
...(恕刪)



老鵰兄,這就是你的不對了...

法官有寫出理由啊,『抓住欄杆』不是?


什麼?!

你說還要合情合理啊...這...嗯...欸...

jedijack wrote:
哪裡有說明被告主張情...(恕刪)


當日晚間八時許,林峰寅第四度操駕救生艇,搭載黃英傑、鮑國光進入已經積水之光和里社區,預備撤離居住該地之買江寅、呂春美夫婦。抵達該2人居住之臺南市左鎮區51之8號房屋時,積水已達該房屋1樓頂
不急

當時係黑夜、大雨、惡水、急迫之情況言之,更以事發迄至到庭作證時已隔2年餘之時間,至記憶必已模糊觀之
不急

本件買江寅、呂春美搭乘被告3人操作之救生艇撤離時,其住宅附近之菜寮溪已因大量降雨而水位暴漲,並漫流致低窪處積水達一層樓高度,加以湍急之水勢衝激,一旦有人落水,其對落水者生命安全將造成重大危險,乃不待言

全因為被告沒說很急迫 又抱住欄杆 所以 不急

喔 了解了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米思特 wrote:
所以你的結論到底是什...(恕刪)

看了那麼多,真的也很想罵他們在那54321,
但前面已說過,對於那些學法律的人,很多都認為自己沒有錯,
而實際按照條文也沒有錯,那又怎麼樣,
社會的愛心受踐踏不是又多了一次,

有人就一直一直討論別人有沒有看完判決文,
但看完以後義消有疏忽又怎麼樣,
難道他們是吃飽閒閒沒事幹嗎?
還是去救了以後,人死了,賓果,又得2分,
還有那种說法官已經非常好了,已經得到緩刑了(還有人說這就沒有事),要不要告知子子孫孫,以後看到那個法官,記得要跪地扣拜,這樣的大恩大徳.\
最受不了的是只會討論條文.
最想嘔吐的是,我不是為了600萬.
jedijack wrote:
哪裡有說明被告主張情況”十分急迫“??



惟被告3人均否認有何過失,辯稱
(一)自訴人尚未舉證證明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時並未穿著救
生衣,致本件不能認定被告3人確有過失。
1.按本件事發當時系爭救生艇上確實備有救生衣,且被告等
人亦已告知買江寅、呂春美穿著救生衣,至於當時買江寅
、呂春美實際上有無依言穿著救生衣,則因彼時情況緊急
、且時值雨夜,被告等人必須專注於各司之職務,否則救
生艇頃即翻覆致未予注意
(被告3人須1人駕艇,另2人須1
手抓牢艇緣、1手以手電筒為駕駛照明,致無從注意被救
人員有無依言穿著救生衣),此即何以被告等3人於97年7
月21日查訪表中均稱「未注意他們有無穿著救生衣」之理


這個算不算?!~

jedijack wrote:
哪裡有說明被告主張情況”十分急迫“??


內政部消防署99年5月3日函覆意旨裡頭就包括這個狀況,被告拿函覆替自己抗辯不就是為了這個?不然照函覆意旨中提及的正常情況下標準作業流程,他們確實就有過失,有這種拿條文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砸腦袋的傻瓜麼?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Shuuta wrote:
『仍有餘裕』跟『並非十分急迫』是因果關係,那請問孰為因孰為果?~


都是一樣的東西,只是在說明這時被告還有能力.機會去完成他義務.
若是已無餘裕或者已經迫在眉睫(例如你人都在水上浮浮沉沉了),這時就代表被告已經不可能有足夠的能力與機會去完成義務,而這種情況是不能歸責給被告的.


Shuuta wrote:
仍抓住該住宅欄杆可以被解釋成為仍有餘裕

應該說是這時風險還沒失控,甚麼意思呢?因為這時艇身是被固定著的,所以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穿上救生衣,
一但小艇離開住宅邊而開始"漂流",受救者只能去抓艇身避免掉進水裡,因此很難再去穿好救生衣,雖然不是必然沒辦法,但很有可能如此.
不過如果是在艇身被固定著時穿救身衣,你就一定可以趕緊穿上,等大家穿好了再"出發"(因為這時大家都有最基礎的救生設備了)
如果今天是突然一震波浪襲來,所以鬆手了,這時無法去歸責救難人員,因為"風險開始失控"(來不及穿好安全設備就開始"漂流")不是因為救難人員放手開始"漂流"而是因為外在自然力所致;
反之,如果還沒穿好救難人員就鬆手離岸了,這風險的開始就是由救難人員所開始的

Shuuta wrote:
才算是急迫

連穿救生衣的時間都沒有了(可惜本案是你仍有時間把救生衣穿起來再離岸的狀況)

Shuuta wrote:
這個算不算?!~


有困難,因為其他小艇受救人都有穿,但只有這艘沒穿...
無敵娘娘槍 wrote:
若是已無餘裕或者已經迫在眉睫(例如你人都在水上浮浮沉沉了),這時就代表被告已經不可能有足夠的能力與機會去完成義務,而這種情況是不能歸責給被告的.




迫在眉睫一定要”都在水上浮浮沉沉”麼?如果被告說”再差一點就快要在水上浮浮沉沉了,所以我沒有能力分心完成義務”,這算不算迫在眉睫?


無敵娘娘槍 wrote:
這時風險還沒失控,甚麼意思呢?因為這時艇身是被固定著的,所以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穿上救生衣

無敵娘娘槍 wrote:

不過如果是在艇身被固定著時穿救身衣,你就一定可以趕緊穿上


何以確定”被固定著時”的時間可以保證讓受災者”一定可以趕緊穿上”???

覆函裡所謂災害瞬息萬變的說法在這裡留了很大空間,所謂艇身是被固定著云云,並不能確保能維持多久,被告如果以其經驗認為這段時間不夠穿上救生衣,僅能盡其告知義務,你怎麼回答?”固定”完全靠鮑姓被告抱欄杆,如果他已經筋疲力竭再撐不了一秒呢?風險的評估,是否該有更客觀的證明?

無敵娘娘槍 wrote:
有困難,因為其他小艇受救人都有穿,但只有這艘沒穿...


對,我就是覺得判決書應該要有這樣的說明,別人都能有時間穿,為什麼這艘沒穿?

可是這得假設每艘船的狀況以及救難人員配置,人員體能,以及搜救環境都相同,有得揮.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法官認為不急

那以後義消就等法官說很急
才去就好了

不急

淹到一樓 果真很不急

一個月越領七八萬以上的都不急了
大家急個什麼勁

越來越看不起法官這個職業
國家花高薪養這種人做什麼?

以後法官溺水
喊"救命"不要救
因為他沒有喊很急
喊'很急"才能救
supersunday7776 wrote:
以後法官溺水
喊"救命"不要救
因為他沒有喊很急
喊'很急"才能救



還會喊”很急”表示”應有餘裕”,可以再宣讀標準sop,不忙救



可惜法官不會在額頭上寫”我是法官”.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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