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2919 wrote:
但我好像看到有人好像...(恕刪)
台灣有許多人患有被害妄想症...卻自己不知道.......
nhobkimo wrote:
前面有大大說的好眾鄉...(恕刪)
jimmyshei wrote:
看了前面各方說法,我認為前面提到的內政部核發之「導盲犬寄養家庭識別證」是可以作為"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所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的,換言之,寄養家庭確實可以解釋為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專業訓練人員的範疇之內,所以北市府的行政命令應該沒有與法律抵觸之處,純屬個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