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000217 wrote:問題他們不是只要用性器插入就可以滿足,單要插入他們大可去特種行業去發洩,他們只想看到被害人驚恐的模樣得到滿足才會去強姦人,對付性侵犯只有一條路死刑。 兇手就在門外 copycat小的是電影迷,特別是犯罪推理類的電影,都是一看再看..,這部電影,台灣還看得到嗎?老電影,但十分的經典,在探討一些連續殺人犯的心理,後來,有略讀一些書籍,及看看discovery的犯罪心理探索,才知道,這部電影所言的,關於這些犯罪者的內心,是真實的大致上來說,這類的犯罪者,在幼童時代,因受到不當的責打,而導致心態上的變態行為,所以...他們會想要殺害他人用以填補幼童時期,內心自尊所受的創傷,所以,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這件事情,我想幕後的黑手,應該還是林姓嫌犯的家庭背景教育有問題,只是,大家都只看到表面,沒有去追朔這整件事的原由罷了...
TimSmith wrote:只是就事論事,沒別的...(恕刪) 因為那屬於法律上的用詞用應沒什麼問題得在用詞上變成非必需可和不可都行一切看法官怎評量基本上法律用詞會和民間一般用詞有所不同像構成要件"該當"就很瞎用中文來唸就怪怪的我記得老師說那是從日本抄過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