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amu wrote:女方被勸導後,跑到裏...(恕刪) 法治就是要依法治理,而不是用暴力.過當就是過當,講那麼多還不是一樣.取締沒錯,方法手段錯.要她閉嘴還不簡單,一槍開下去就永遠開不了口啦!這樣不是更直接?警察的基本心態就是錯的,我是警察就是有權就是大,而不以為人民服務為出發點.人民褓姆那只是搞笑的名詞,我覺得台語稱呼警察的那個名詞比較貼切.
chiahung050427 wrote:摔女人就夠丟男人的臉了 我看以後警察都抓男的就好了chiahung050427 wrote:還用膝蓋去頂人家 黑臘腸 wrote:我想明天頭版:[男子不服取締,英勇女警徒手制服](恕刪)
killerloop5235 wrote:在我小市民的心態來看,明顯就是執法過當.那女的是強盜犯還是通輯犯啊?有必要用這麼激進的方式來個擒拿術,這就算了之後還用虎背雄腰的身軀把人坐在地上,是怎樣?都沒有女警可以做外勤了嗎?...(恕刪) 在他篇我也如你說的回應,直接無線電請求女警支援,罵三字經等可依妨害公務提出告訴,至於取締重點之穿著曝露也非你等警員可決定,這交檢察官處理,警員受訓在職訓練都上課過,全丟回給老師長官了,
dkandy50 wrote:言語暴力、警察都已取...(恕刪) 根據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罪)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警察,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以上這法條應該是可以請她去警察局或派出所執行偵訊後依情節是否重大移送當地地檢署。至於是不是公然侮辱的話因為雖然屬公共場所(營業)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當天也沒什麼客人),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而且這屬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於「告訴乃論」的犯罪 ,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也就是說用不著給她過肩摔,到法院去就告她就行了現在警用的配用的無線電都被嚴重的蓋台了啦!打手機請求女警支援才是比較對的作法啦!!
對那個生殖器長在嘴巴上的吸濕,被這樣摔也是剛好而已!!整天喊警察不做事,難道遇到這種的,就只能閉嘴讓她罵個粗飽嗎??今天是你這樣被罵,會作何感想!!別屁那種你修養很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世界上已經沒這種人了啦!!就算有,也只有兩個,一個死了,一個還沒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