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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談論XX屋XX店的法律問題!

我猜重點就是要大家不要說店家壞話..
至於為啥?誰會得利?我就不知道了
不知道米其林的評論家會不會店家控告!?

之前有主廚因為米其林把他的餐廳從三星降為二星而自殺
比起來
實在是太笨了!!
vaux wrote:
不知道米其林的評論家...(恕刪)

在台灣鐵定被告
然後該店就成為國際級笑話
wanlife wrote:
讓大家知道商家不用告贏也可以逼使消費者認輸
很簡單
就是先文書作業
讓每個縣市都有分店,當然負責人都是人頭都不一樣
然後在每一個縣市告民刑兩種
這樣就會開N*2個庭(大概幾十個庭/每次)
接著
只要等消費者自動投降就好了
因為沒有人能一個月能請超過十天以上的假工作還能保住
就算你是法律工作者,公司的想法?
自己開律師事務所,你要不要幫客戶打官司?
你能有時間耗?
就算是學生能整個月都在出庭最後老師沒想法或是不影響功課的
這需要打贏嗎?
完全不需要
如果用這招,請問各位
勝算有沒有超過他們批評我且很在意的90%
...(恕刪)


我很懷疑這樣的作法行的通,
先不論各加盟的是否為獨立的法人格,以及其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等問題,
光是管轄的部分就是行不通的,
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同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換言之,就算開分身在每個縣市提告,最終的結果就是通通回到被告的縣市所在地檢署處理,
加上是同一事實,所以不是被視為同一案件就是被併案處理,
所以基本上是不會有開N個庭的情形。

接著,案件在偵查階段很有可能直接就被檢察官打回票,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如果只是一個剛完成文書作業的人頭分店,根本沒有實體店面,
去主張網路上的文章毀謗他,由書狀中就能判斷其荒謬之處,
檢察官很有可能跟本不傳被告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了,
自然也不會有後續的刑事庭。
所以,刑事的部分行不通。

那民事的部分呢,
管轄地會有兩個,要不就是被告住所地,要不就是侵權行為地,
可是這是網路上的言論,侵權行為地恐怕不好認定,但絕對不是各縣市,
因此,很多案件都會因為管轄錯誤而被駁回,根本無須開庭,
而管轄正確的那一個,當事人也不一定要去開庭。
由於對方證據有限,網路作者如果覺得有把握,可以無須到庭辯論,具狀答辯即可,
法院到時候可以採一造辯論判決,案子還是可以結掉,
沒有到庭不會有罰則,
所以民事部份也不可行。

我是覺得樓主的出發點立意良善,
但專業還是必須被尊重的,
尤其是法律這種東西,
我們看過太多因為誤解法律而吃大虧的人了,
才會希望大家不要被錯誤的觀念誤導。
許多法律先進在此留言應該也是基於這個原因吧,
提供給樓主參考。

小弟因為社會責任,暫無法公布消費者可行的奧步....

否則消費者動起可用資源,一些沒生意的兩光廠商可能不只每天跑三點半而已...



還是認份的去把菜煮好吧~
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
wanlife wrote:
我不會心胸那麼狹小...(恕刪)
我何必修正

我就是要看看幾位網友能耐我何


本來很認真的在吸收一些專業知識
看到這裡我突然笑了


當時看到XX屋負責人在媒體上講話的模樣
我也笑了
就憑那種態度和說法
要我相信餐廳服務好品質高~實在很不容易

wanlife wrote:
…我不願意更正很簡單

我反正修不修正都會有人修理我...(恕刪)
你把錯的改正,如果還有人修理你,就是他不對;可是你寫錯了不修正,就是你不對。很簡單的道理。

你喜歡留個「死不認錯」的名聲,也由你。

wanlife wrote:
…我何必修正

我就是要看看幾位網友能耐我何
沒有要奈你何。反正丟臉的是你自己。
黃蓮巴豆 wrote:
可以說好吃為什麼不可...(恕刪)


這樣會讓我開始懷疑美食評論以及各種旅遊美食報導的可信度了

報喜不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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