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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接下來就看警方的回應了.

不過在警察和律師(未來的律師也算)之間,個人比較傾向警察.
jefkkk wrote:
真的沒聲音嗎?我記得...(恕刪)


剛剛看到的...

這裡...

重點不是影片

而是下面的第二則回文

這算證人嗎??

shadowjon wrote:
如果說,這3成的報酬,是法律訂的,那,是不是應該就法源來討論,而不是光討論道德層面
既然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拿3成"不合理"
那應該做的是"修法",而不是光鞭這位撿到錢的女大生吧
(恕刪)


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拿3成報酬..
是得要求3成

最高要求3成的報酬

犯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一定非得判七年吧

相對的報酬金可以是討吉利的600元

而不是非得要最高額度的6300元

battery0922 wrote:
<>un...(恕刪)


怎麼可能沒有貪念,不管是貪給自己或是貪給社團都是貪
不然大可連報酬都不要收.....

而家境如果不富裕,對這位婦人的狀況一定可以感同身受,
拿她的錢去捐款...還說做好事,這不奇怪?

我個人覺得這位潘小姐家境不會多差,
至於父母失業沒勞保投保,這不表示家境差!
前幾年金融風暴多少人因此失業,有多少公司是規避不投勞保的,
所以父母失業不等於家境差,而在於父母是從事甚麼工作而失業,有沒有能力再就業才是真的..
如果校方連這點都沒查清楚就補助,那真是佛心來的..
想換車苦苦等
humour wrote:
不是有消息說...(恕刪)

我捐錢給基金會
基金會買車讓我開
那我是好人因為我捐錢
結論懂得越多的人越會用的手法

阿利A-Li wrote:
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恕刪)
請問,那如果撿到的人要求3成,丟失的人可以給低於三成嗎?
如果不行,那此法條所謂的最高可要求3成,和一定要給3成又有什麼不同?
這法條的主動權如果是在撿到的那方,那...實際的情況就如同本次事件
難道這樣的法條不算是恐龍法條嗎?
我會相信律師

警察是制服流氓 欺善怕惡的很~~

Bot. wrote:
我已經做好被砲的準備...(恕刪)


有多少人會如您說的這樣拿走?幾成我是不知道,但是我只能跟您講,就事論事,如果有人有那個膽敢拿走,就得要有那個種承擔這一切後果。不要收到檢察官傳票時,才在那邊哭。

希望最好是不要被監視器拍到,或者不要像上次那個路邊倒楣的大學生,在馬路撿拾失物,竟然只拿鈔票,其他皮夾之類的東西就隨手一丟,結果好死不死,這一幕剛好被巡邏員警看到,還嗆聲說撿到想要分三成,結果就被請去派出所喝茶啦!

發財猴 wrote:
剛剛看到的...這裡...(恕刪)


我看六千女她電話講那麼快...分明是講稿都準備好了 等媒體電話來
而且那收據....靠~ 那個印章 去外面打一個就好了~
或是他隨身攜帶一個
嗯.. 重點是..

人不如狗

狗得到六千了嗎?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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