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若真想硬幹,樓主應該也沒什麼機會逃的了,國稅局的函帶個附件可能是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在還沒調查、作出行政處份前就要人主動匯款怕說服力不夠,就利用公務機關的內部文件來証明他的正當性,以規避行政程序法的手段「勸導」樓主就範,順便表示是上面的人要他這麼幹的。
樓主若不願意吐出己經領走的奨金,他們大概就會對原本開出發票的公司進行查稅,而且應該是不會罷手的,現在不查,以後也可能會查。(稅務人員也是有績效奨金的,有一定的罰款比例是歸他們的,積少成多,也是筆收入。)
若後來他們動用行政裁量權硬是搬出法條對樓主做出行政處份(為了增加說服力,通常會附上財政部一個球員兼裁判的行政解釋來自圓其說順便嚇唬人。),樓主若是不服處份,可向地方政府的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但…訴願會的委員通常會承認這個對外沒有什麼法律拘束力的解釋文(行政解釋不是法律,只對公務機關有等同行政命令的效力,對一般民眾沒有法律拘束力),許多案例都是接受稅捐機關的說法,以訴願人之訴願無理由駁回訴願。
若樓主的訴願被駁回後還是不服,可依法再去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想告官的動作要快,有研究要收裁判費了),若領取政府以稅收轉成他們薪資過活的法官,也接受稅捐機關的說法駁回樓主提出的訴訟,樓主就得乖乖的接受裁罰。
如果樓主還是不爽,接著可以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這個也要快,很久前就在討論一般人不可以聲請,要有一定的法學資歷,一般人要引用正確的法條論述違憲,難度很高。),若大法官解釋為違憲,會要求財政部在一定的時間內改善,但原本行政法院的判決並不會因此而撤銷,樓主還得另外向地方法院對國稅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
以上這些程序,至少三~五年還不見得跑得完。以前有對兄弟告稅捐處的案例,後來大法官認定稅捐機關的做法違憲,整個程序跑到大法官解釋完大概花了10年的時間。
若証實不是詐騙集團所為,後續想怎麼做,請樓主自己斟酌了。
發給公司,主要是查發票使用情況,是否有開立不實或是虛開發票的問題
發給個人,這就有點奇怪,有開立發票,就沒有逃漏稅,但個人發票不要,你撿來對奬,這部分我目前無法回答你是否有違法的問題,但用你的身份去兌領奬金,只要有繳印花稅,也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很多單位都在請人捐出發票用來兌奬做為公益,他們的兌奬所得也是有繳稅,但若是因為個人就必須繳回,實在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因為到處到都有看到有人在超商那裏跟人家要發票或是撿發票的情況.
最後我的推斷,應該是要查公司發票的開立情況,因為發票的使用有配額,若是當月不夠用要請稅務員核員加購,到月底發票不夠用時,可以先報備將下個月的發票提前使用,但中獎獎金要由商家負青,以上是我十幾年前在會計事務所經驗來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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