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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神人幫我神一下,此妹是誰...


Mullder wrote:
又不是你或身邊的人被偷拍被肉搜,人身安全與心理壓力都是別人擔,你當然大聲。
告也是告到樓主,要告也不是我告。
告人沒有風險嗎?把自己推出去這些風險就跟著來了。
對其他網友來說當然是雞毛蒜皮,一個話題罷了,
跟著酸跟著推就對了,反正沒人討論就換下個梗。

只是搭個捷運就被PO上網肉搜,當事人壓力有多大外人哪會知。
還說要證明認識那女的,只是業務上的認識,還真不知道怎麼證明。
至少那女的已經知道這件事,也看得出來有壓力,
樓主跟部分網友,是在幫他還是害他?
酸酸砲砲,過幾天換個話題就好了不是嗎?
反正不痛不癢的,又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

部分網友觀念如此,也無須多言。

套句蔣大的話:網路發言要謹慎,不要認為匿名就不需要負擔文責。
網友發言也是有壓力的,不是說告也只是告到樓主回文就敢大聲,
上面好運姐不是也貼了一個回文被告的連結?

大部分的網友,我相信包含您在內都只是進來看熱鬧的,酸酸砲砲,過幾天換個話題就好了不是嗎?
只不過如此巧合這篇的當事人是您友人,因此您的立場不同了,很合理也非常容易理解;

但是您發現了嗎?大部分的網友並非絕對表達贊同或支持偷拍貼圖搜索這件事情本身,
畢竟真的發生在自己周遭每個人的立場都會不同,
也如同cage大一直提的沒到法律階段只是機率的問題,

不過針對回文者動輒提告、引用法律條文、反諷、起鬨的態度,這樣講話不也是「大聲」嗎?

我想這才是網友們開砲的重點。


敵將,討ち取つたり!
這棟樓好熱鬧

佔一層觀看後續發展


Jhstudio wrote:
歐...有緣啦


跟你有緣的大概有數百萬人

光回這棟樓我已經被刪除4篇留言了

樓主我雖然力挺你

但我不能再繼續留言了

不然管妹會拿我開刀的

情義相挺盡在不言中

有提到法律問題...

來解釋一下好了

PO影片上來跟PO影片上來肉蒐資料

適用的法律不同

以本串為例,樓主要肉搜這個女生的相關資料

個資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樓主很明顯違反第五條,未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也不是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罰則是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當事人可以向樓主提起損害賠償

------------------------------------------

PO影片上來

大家參考一下以下案例
法律教室:
  按著作權之保護,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惟著作權為財產權,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乃法律之基本原則,而肖像權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保護之一般人格權,使個人人格權可獲得最基本的尊重,為個人基本尊嚴獲得確保之重要規定,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應以著重人格權之「人」的要素之肖像權的保護優先於著重財產權要素之著作權。次按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
  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更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蓋個人照片所牽涉者,主要是個人之肖像權。是以,即便當初取得他人之照片,是經過該人之允許;但是,只要未再進一步取得其同意,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是公開散佈該他人照片。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說,對於他人之照片,不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取得,在未獲得該他人之同意前,如果將之對外散播,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此為人格權一種)之侵害。該被侵害之人不但可以依法請求除去侵害,並且依法對加害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本案新聞中之出版社及網站業者未經女學生同意擅自授權出版社出版系爭書籍及所附光碟,致不特定人可將系爭肖像透過所附光碟無限轉載、傳輸及任意剪接、修改,致女學生處於擔心她的肖像是否會遭人利用,是否會遭塗改後轉傳之狀態,並導致女學生家庭失和,法院則認為出版社及網站經營業者侵害女學生的肖像人格權之情節係屬重大,因此判決網站站主須賠償八萬塊,書商須撤換所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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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為何被媒體拍到的人事物,媒體不會受罰

這個就太專門了,看看有誰比較厲害可以解釋
horsyma wrote:
套句蔣大的話:網路發...(恕刪)


不要這麼認真

我還在等到底違反個資法哪一條

我比較好奇的是先洩漏圖片人物已經結婚這個事實 這麼剛好符合個資法第2條第1款 內的規定

這個剛好的事情 應該不是圖片人物已公開資料可以搜尋的到 除非當事人有公開資料

是樓主會被告的機率高還是洩漏結婚這件事情的人會被告的機率高

到底是哪個高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網站真難 都要扮黑臉寫文章、砍帳號逼廠商買廣告...
本人咧??
友人咧??

= ="雷聲大雨點小~~~
這樓應該又會爛尾才對~~
雷小炫 wrote:
個資法



僅有照片(或影片),應無個資之適用,因為無法與主角個人資料連結

所以說是民法肖像權、刑法妨害秘密,此兩者較有適用空間。


補充一下
小弟為何說凡法律案件可推論為機率之問題,早期曾有人統計,即使像強姦事件,恐怕報案不及1/3(早期)。

現在網路發達,每天數以幾十萬鄉民在網路上留言,可能裡面有數百數千位譙來譙去,有可能有數百篇上傳照片,但是,會變成法律案件有幾多?想必是非常少,或是新聞有報導的非常少。

反過來說,網路罵人,貼圖,1000次有999次都沒事,沒事不代表合法,那叫做正常。
反常的那個1的樣本,就被告囉。

cage9999 wrote:
僅有照片(或影片),應無個資之適用,因為無法與主角個人資料連結


你還是看清楚我的文章好了...

我有分兩部份討論

PO照片OR影片 跟 PO照片OR影片"肉搜"

後者很明顯適用個資法

不過還是回到侵犯人格權的處理就是



不是說要告嗎???

都騙人家~~害人家等這麼久了~~

啥???


沒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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