昕仔 wrote:剛剛在家裡附近的金石...(恕刪) 一本250元的書少說也有200頁不知道妳說的薄薄一本事幾頁??TimSmith wrote:以後,書的利潤會更低...(恕刪) 電子書,並不會太想去看,少了翻書和用手寫重點的感覺
walakaho wrote:買書是付費以取得作者的智慧財產的正式版本。基本上,你這種行為也算盜版,只不過方法拙劣而已。你想想看:抄=COPY,COPY=影印,不是嗎? 我也覺得這是盜版的延伸程度不同罷了,一部分跟整本書就像紅燈右轉被攔下來跟警察說那邊還有人闖紅燈一樣
昕仔 wrote:剛剛在家裡附近的金石...(恕刪) 我看了一下你想要知道的是"是否有一個名確的條文來禁止抄寫的動作"但為什麼會認為需要條文呢?是否因為先入為主的觀念覺得書不是都開放給大家看的嗎?為什麼不能記下來?而重點來了在沒結帳前 想一下 你手上拿的"書"是屬於誰的財物?你自己? 公家的? 書店的?而開放閱覽只是方便你依內容選購不代表可以"使用"事實上書店大可把書都上封套只是沒有店家願意跟客人過不去那回頭來看~既然是店家的財物當然可以禁止你抄錄甚至當場拒絕你繼續閱讀
我是有在誠品用手機拍過書的封面(因為是幫人買的 我要回去問對方確定是否是這一本)然後店員告知不能拍照但是可以提供紙筆抄寫我要的書名連封面都不能copy了更何況內容呢?書店是人家的營利單位你真不想花錢就去圖書館就好
guardian92 wrote:我也覺得這是盜版的延...(恕刪) 其實這種想法是錯的如果你們的想法為對的話那為啥中央圖書館的影印機擺那麼多台在哪裡進去的人可是對書沒付半毛錢書可分為兩個部份一為書本身的所有權(在賣出去前屬於書店)一為書的內容的著作財產權而之前有人討論過121樓我後來也解析過再貼一次我之前打的我國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同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內容不屬於書店也不屬於你,雙方永遠也不會擁有此本書的著作財產權而且能夠主張的也只有著作財產權的擁有人 作者或是出版社但絕對不會是書店所以書店絕對不能以違反著作權法來制止你的動作但就此案例抄書是不違法的這只能說是道德的因素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