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im0348 wrote:這些人權團體可不可以...(恕刪) 只好等那個立委或高官的家人出事....妳們是無辜的..沒辦法誰叫妳老爸老媽有權力不修法...到時記得去找妳老爸老媽...話說得難聽...我也不願意...但....對不起
takeshi.chin wrote:他沒有假釋,他是真的...(恕刪) 有!!!刑法91-1,有犯強制性交罪的受刑人期滿前要接受鑑定,如有再犯之虞...."得"接受強制治療!!!!!最該死就是那個"得"字,應該要修法改成"應"字!!!!!所謂的強制治療,簡單說就是繼續關下去,每年鑑定一次要是有再犯的危險,就一直關到死!!!!!問題是,台灣的法律是要保護"犯罪人"的所以法律只是好看用的....況且很多的學者是很重"人權"的,怎能看著強姦犯的人權受侵害呢?小弟讀到這一條法律時,看著這些學者的見解心中想著,要是法律不是用來保護人民的話,那要法律何用?????學者的見解沒錯,以法論法但防衛社會安全的前提,不是等有人犧牲了才來制裁!!!!像是生命法益如此重大,不能跟一般的自由或是財產法益來比高危險再犯的強姦犯,就像一個拿著刀在街上走的瘋子一樣難道要等到他傷人後才能抓嗎?不要跟我說強姦犯沒有刀,那根X就是最可怕的凶器!!!!!!
雖然這樣很不好但我還滿希望某個立委高官有權有勢的兒女被強姦性侵滅口的!!反正我國就是這樣嘛~~~~別人的兒女死不完~~~除非等有權有勢的人掛點才能快速修法國父的孫女不就是個例子?所以最好看是那個名人的兒女被抓去性侵還是滅口才能讓我們的法律嚴一點!!犧牲!!相信你們懂得~~~~
大大bb wrote:如有再犯之虞...."得"接受強制治療!!!!!最該死就是那個"得"字,應該要修法改成"應"字!!!! 只是就事論事,沒別的意思...個人覺得"得"的用語比較強烈耶..如果,改用"應"這個字,聽起來反而比較像是建議,而不是一種必要的義務.舉倒來說:我今天"得"上銀行一趟..我今天"應"上銀行一趟...得,反而在語調上比較強烈,有必需,有必要的意思存在...應,聽起來,倒只像是一種建議,而不是一種必要..結論是:我想應該是執法不嚴,沒去做罷了,跟法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