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5988 wrote:
我反對的是那個"刑"
關到死也是死刑的一種
這時候就有人跳出來說浪廢資源
我說關在監獄的哪一個不是浪廢資源呢?
現在在監獄的哪一個不是納稅人養的
實在是看不下去......你已經語無倫次了!

死刑可以這樣解釋喔?

那乾脆直接釋放,讓殺人犯快樂地活到老死,依你的定義,這也是死刑的一種吧!

要不要讓人犯關在監獄裡是法官的權限,
沒被判死刑的人犯表示法官認為罪不致死,
花稅金養他們也無可厚非;
但已經被判死刑定讞的殺人犯沒有資格浪費稅金,
早早拖去斃了才是正途!
ccl5988 wrote:
不是你們反對的事就是...(恕刪)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