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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剝奪死囚生命權 廢死聯盟再提釋憲

ccl5988 wrote:
我反對的是那個"刑"
關到死也是死刑的一種
這時候就有人跳出來說浪廢資源
我說關在監獄的哪一個不是浪廢資源呢?
現在在監獄的哪一個不是納稅人養的

實在是看不下去......你已經語無倫次了!

死刑可以這樣解釋喔?

那乾脆直接釋放,讓殺人犯快樂地活到老死,依你的定義,這也是死刑的一種吧!

要不要讓人犯關在監獄裡是法官的權限,
沒被判死刑的人犯表示法官認為罪不致死,
花稅金養他們也無可厚非;
但已經被判死刑定讞的殺人犯沒有資格浪費稅金,
早早拖去斃了才是正途!

228經過60年了, 還有人天天拿出來唱, 死了親生老背都沒看到這麼傷心

何況是60年前, 和自己沒有關係的路人甲乙丙, 悲情到我都想大笑

我是不知100年後, 這種悲情的力量是否還被子孫傳承..


台灣人的問題, 有很大部份是野蠻, 沒有理性的

我列舉那些例子只不過是指出一些事情的盲點


為啥被謀殺的人, 不被人重視, 是因為沒有可利用價值嗎?

還是不被重視就是亡者的被利用價值?

ccl5988 wrote:
不是你們反對的事就是...(恕刪)


個人實在是不知道廢死聯盟怎樣解釋這個公約所謂的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廢死團體好像解釋成:不得剝奪,把任意給去掉了...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廢死團體好像解釋成:不得判處死刑,即便依據的是犯罪時有效的法律...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這台灣沒有,所以廢死團體好像懶得理...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廢死團體好像解釋成: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台灣沒有,所以廢死團體提都不提...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廢死團體好像就此以為:你看!就說廢死是趨勢了嘛...

========= ========= =========
以上,純粹個人就廢死團體的玩法的一點點小感想,如有雷同,真的是巧合...
鋼鍊手指 wrote:
勿剝奪死囚生命權 廢...(恕刪)

被害者的生命被剝奪了怎麼辦?
ccl5988 wrote:
時代在進步
是有刑罰可以代替死刑的
歐美各國為何會漸漸廢死
難不成他們都不重視被害者的人權
只重視加害者?
為什麼人家的百姓就能接受?...(恕刪)


講白話點叫做國情不同...

講文言點叫做橘逾淮而為枳...

可惜...

看樣子你不懂...

廢死團體裡面那些烏托邦式幻想者更不懂...
喵小月 wrote:
每次支持廢死講到後來...(恕刪)


+1
ccl5988 wrote:
不是你們反對的事就是...(恕刪)


等你家發生諸如此類的事

在來反對而反對吧
ccl5988 wrote:
那發生車禍的被害者家屬
可不可以要求不要錢
要求對方讓他開車撞
一命賠一命...(恕刪)


你...真的這樣想嗎?~

個人是以為原諒與否應該是被害者家屬的權利,而不是由一些五四三自命清高自詡人權鬥士的沽名釣譽者在旁邊下 "指導棋" ,畢竟死的是他們的親人,不是這些偽善者的親人...

即便同為受害者家屬,這人選擇原諒,也不該同理可證以此類推地忽視他人的權利吧?

原諒,我們就減刑不原諒,我們就依法執行...

揍了/殺了人家家人,還不許人家恨,如此團體未免霸道過甚了吧...

ccl5988 wrote:
應該要判幾個死刑就沒有人敢酒駕了...(恕刪)


廢死團體絕對不會這麼說...
殺人償命!!

一堆罪大惡極的死刑犯不死

我們就要花一堆納稅錢養他們

要死刑犯不死可以

餐錢都給人權團體付吧

每天浪費的那些錢

都不知道可以養活多少低收入戶的人了
ccl5988 wrote:
...(恕刪)那種痛真的有差嗎?


家屬的痛有沒有差很難知道;但是蓄意過失真的有差...

所以...

以家屬的痛苦來類比刑責,類比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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