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我只能說告訴為每一個人之權力,
當然有人亂告就能促進律師行業之興隆,
如果有人喜歡亂告又不請律師,
那就等著看檢察官及法官臉色,
你們沒看過有人被法官及檢察官當庭訓斥的吧,
還有以原就被也是一種增加濫訴之人成本的制度,
我想這不是大家講的重點
提告人的成本增加,並不代表被告人就獲得補償
提告人被當庭訓斥,也不代表被告人不用花時間上法庭
若提告人亂槍打鳥,有的被告因害怕、不懂而和解 <-- 當然法律是保障懂得法律的人,而並非保障正義
好不容易花時間證實清白之後,卻沒有獲得什麼賠償
對於受到委屈,無端被告的人來講,這是比較難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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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因為上述原因,對於敗訴一方苛求重罰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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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萬一將角色立場反過來時:
若你(原告)明知道對方犯罪,提告後卻無證據、法條,使得被告罪名不成立
反遭對方苛求重罰,那就更是雪上加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