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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能上新聞)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dunhill978 wrote:
從警局回來了~!被訓......
請有這樣有觸犯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及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嗎?......
(恕刪)

法律祇是最起碼的道德!!!~
警察說的對, 浪費社會資源,

給你告成了又如何, 罰個幾百幾千塊, 這點錢浪費了多少人的時間, 浪費了國家多少的資源,

如果真的要報案應該到抓偷小花的那間警局, 那間應該比較缺業績
台灣就是有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人!!

如果我是法官一定當庭訓斥你!!

然後判個無罪!!

這樣要提告,全台灣2000萬人都要抓去關了~!剩下的200萬是二歲以下不會講話的幼童!!
dunhill978 wrote:
引用我文章又PM給我...(恕刪)


版主~我支持你

有些人躲在電腦後 就忘了禮儀

要給他們點教訓才行!!

那個愛泥xxx 怎縮起來了?



有啦 除非他有辦法証明你是白痴

不然你怎麼告都會贏 所以你高興的話 提告就對了

這種告訴乃論的罪最少都能讓對方吃上一記前科

另外你再請求個精神賠償大概能回賺個幾千~萬塊

但是前提是你要有空跑個幾趟法院
典型的公親變事主
都說別人家務事不要介入太深
免得沒吃到羊肉還惹一身騷
或是人家吃包子你喊燙
皇帝不急卻急死太監

這應該適用簡易流程
不過依然曠日廢時
你有要求償嗎
求償金額購COVER訴訟相關費用嗎
這是需要先想清楚的

還有~你告的這些都是刑案
會造成該分局刑案件數增加~績效下降
警察一定要勸退你的呀
加上你又不是被偷被搶被捅被圍毆
依照微罪不舉原則
檢察官不起訴的機率頗大
那白忙一陣子~最後回到相同的狀況
警察不勸退你才怪呢

當然~要是你有一個好律師~
可以保證勝訴並且獲得高額賠償金~
那又另當別論了
這就是律師新水為什麼高的原因了
在這想先問一下
報案完~法院還你公道後 確定他汙辱你
他被判啥易科還是什麼的?

你~~最大的不同在哪呢?
心靈平復?
復仇快感?
............?

仔細想想你生活中的一切吧~~

當你再說別人這兩字是汙辱的同時.
你是否也曾這樣用過類似辭語呢?
還有更多高手是罵人不帶髒字的....你該如何自處呢?

給個建議啦~~你在想想吧

-----------------------
這裡本來就是嘴砲網站 大家批來批去
不要太認真 真的太過分就告吧 不過錢要準備好

你沒看很多人在網誌寫的文章 不知道是招誰惹誰 一些雞毛蒜皮
也會被不小心逛到的01正義魔人 拿來這每天上萬人次的網站公然批判
滿足自己的嘴砲慾望 這跟大陸的文革有什么兩樣

不過這世界
混亂才是王道啊

考駕照上的小冊寫著 "轉彎前30公尺" 就要打燈囉
樓主絕對有權力去提告,但最後結果如何就不是我們這些鄉民能決定,而是要看承案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但,只能給樓主一句話:怨恨,就是用別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
dunhill978 wrote:
他是在討論串回復並且...(恕刪)


dunhill978你發問: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本人以法律專業之角度給予建議,請參考,

愛文mango在公開網路上發文並寄郵件至你信箱說你是白癡...,
白癡用詞係為輕蔑、攻擊之留言,足以使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到貶損之程度,並使人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情,此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

惟dunhill978之暱稱係樓主在網路上創造一個虛擬身分,
本人查證過dunhill978你於本論壇之資訊,
上面資訊並無從識別樓主真實身分,(無照片無個人資料....等)
這個身分在現實生活中並無法識別是否即為樓主.
所以愛文mango上開留言對樓主之社會評價並無毀損.


最後籲請各網友遵守網路禮儀,
我相信愛文mango知道錯了,
故其已修改發言,
樓主就請息火吧,
還有樓主如提告訴需至愛文mango發文所在地或其戶籍地之地檢署告訴,
是否值得請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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